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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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一)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一)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一)近几年矿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既暴露了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构成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专门征收的税费,不包括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财政税收制度,既包括具体税费项目的设置、定性、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税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国有国营为主、无偿使用的矿产资源经济体制,国家集社会管理者、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相关利益均体现为国有企业利润。

因此,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始于19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为止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即矿业企业利益关系的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区使用费是最早(1982年)设立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但真正实施则始于1994年。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按矿产量或收益的比例征收;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成。

第二,资源税。

于1984年开始征收,目的在于调节矿山级差收益,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1986年起石油资源税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

1993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根据分税制原则资源税成为地方税种。

第三,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根据1996年《矿产资源法》确立。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的矿业权价格收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划分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从2006年9月1日始,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20%归中央,80%归地方所有。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意见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意见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意见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监管不力等方面,急需进行改革。

为此,本文提出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以期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资源权属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彻底等原因,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属于混乱不清,非法开采现象严重。

为了加强资源权属管理,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资源登记管理。

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源登记系统,明确资源的名称、产地、规模、数量等基本信息,建立资源的产权档案,确保资源产权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2、强化矿业权出让管理。

矿权出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公开、竞争拍卖等方式,确保矿业权的合法出让。

3、严格资源保护管理。

对于没有被探明的矿产资源和地质遗迹等需要保护的资源,应当实施类似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严格限制在这些区域内的采矿行为,确保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优化资源利用管理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一些资源利用率不高、开采技术滞后、深加工程度低等问题。

为了优化资源利用管理,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除了挖掘矿物原料,还应该发挥资源的多元价值,如开发矿产温泉、制造矿物制品等,实现资源多元化利用。

2、推动采矿技术创新。

采矿技术的创新将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开采效益,应该加强对采矿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积极引进和运用国外先进的技术装备。

3、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生产存在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土地破坏、水污染、空气污染等。

因此,应该采取针对性的环保措施,保护矿山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为了加强监管力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执法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严肃。

2、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完善建议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完善建议

度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 现,矿 产 资 源 补 偿
业单位也在不断改制,成为公司企业.
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都要缴纳矿业权出让
收益.此 外,2017 年 11 月 1 日 实 施 的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
2015 年 9 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再次
提出 “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国民
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
常务委员会通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法», 自
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
出让收益” “完 善 矿 业 权 有 偿 占 用 制 度, 在 矿 业 权
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
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
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 ‘圈而不
源有偿使用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一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
般性税费外,需 缴 纳 矿 业 权 价 款、矿 业 权 使 用 费、
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标准.完善矿产资源
有效保护”.至此,矿产 资 源 权 益 金 制 度 框 架 基 本
形成.

3 制度方案确定实施阶段
导意见»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进行了
明确.
产开采环节,实施资源 税 改 革” “对 绝 大 部 分 矿 产
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
于 2016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
案,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元约 合 8 . 7瑞典 克 朗),利用森林 资源 研发新 型材料 。瑞典 国家 研究平 台 “ 森林 探索 ”也于当 天正式发 布,将主 导基于 森林 资源 的创 新型 材料研 究,有望 未来制造 电池、窗户 玻璃 以及医疗植入物 。 瑞 典政府 的 目标 是使该 国在 2 0 5 0年实现“ 碳
和社会 资本合作 的实施 意见》 ,将 重点 引导和鼓励 社会 资本 参 与农 业绿 色发 展、高标准农 田建设等 六个 重点领域 。其中, 意见 明确 ,加强项 目用地 保障 ,在 当地土地 使用 中长期规划
中 全 面考 虑 农 业 P P P项 目建 设 需求 ,并 给 予 优 先 倾 斜 。
葡 萄 牙
森 林大火致 6 2死数十人伤 全 国陷紧急状态 近 日,葡萄牙 中部地 区发生森林 大火 ,到 6月 l 8日, 已 造 成至少 6 2人死亡 ,还 有数十人 受伤。为此 ,葡萄 牙政 府宣 布 全国哀悼三 日, 葡萄牙总理科 斯塔表示 , 这是 该国近年 来“ 最
严 重 的 一 起 森 林 火 灾 ” ,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尽 快 控 制 火 势 ,拯 救
城 乡社 区综合服 务设施 建设纳 入 当地 国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规 划 、城 乡规 划、土地 利用 规划等 ,按照 每百户 居 民拥 有综合 服务设施面积不低 于 3 O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 、购买 、 项 目配套 和整合 共享等 形式 ,逐 步实现 城乡社 区综合 服务设
施。
2 01 7卷 第 6期 ・7 7
国土资源部等 8部 门
发 文支 持 “ 飞 地经 济” 发 展
8部 门
鼓励市场化方式开展跨区域合作 近 日,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国土 资源 部 、环 境保 护部 等 8 部 门联 合 印发 《 关于 支持 “ 飞地 经济 ”发展 的指导意 见》,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

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鲁财综〔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次性缴纳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征收。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

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一次性缴纳标准,建设规模为大型且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中型且出让收益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小型且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分期缴纳政策。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高于一次性缴纳标准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

具体如下:(一)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500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缴纳。

(二)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剩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资源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源税改革已成为当前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对于促进资源保护、推动绿色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应该明确征税对象和税率。

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应该确定相应的征税对象,并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同时,还应该建立差别化的税率政策,对于资源开采企业的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可以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励企业改善生产方式,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其次,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还应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要建立健全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征收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资源开采企业的税收信用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资源税的合规征收。

另外,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还应该加强对资源税收入的使用管理。

要建立专门的资源税收入使用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税收入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资源税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受损环境、推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必须加强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监督,防止资源税收入被挥霍和浪费。

最后,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还应该注重与其他税收政策的衔接。

资源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其征收政策和税率水平应该与其他税收政策相衔接,避免出现税收政策交叉、重复征税等问题,形成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确保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方案应该全面考虑资源的稀缺性、环境影响、企业行为等因素,合理确定征税对象和税率水平,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资源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注重与其他税收政策的衔接,以推动资源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税的良性循环。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为我国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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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国有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使用办法,更好地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有效激发矿业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增长,更好地提升国家经济水平。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
一、加强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完善资源税收管理体制,实行“一站式”管理,更加严格地审查和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对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使用申请,以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合理使用。

二、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入使用办法。

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入使用办法,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别是用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的征收机制。

在资源税收征收中,完善矿产资源征收机制,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税收征收制度,实行“一口价”统一征收制度,建立资源税收征收精准化、全覆盖式的管理体制,明确矿产资源权益金
税率,增加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入,有效激励矿业企业发展。

四、探索矿产资源权益金资金投资改革。

探索矿产资源权益金资金投资改革,引入社会资本,推进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改善矿产资源权益金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有效增加矿产资源权益金投资,推动矿业企业融资,提升矿业企业发展能力,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五、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监管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及其收入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收入的合理使用,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详细说明。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发矿业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增长,更好地提升国家经济水平,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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