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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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项目的卫生审查。
• 同一个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
危害分类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
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 两类。
•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χ刀); • 医用加速器 • 质子治疗装置 • 重离子治疗装置
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3/5。
• 涉及甲级评价项目的,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
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2/5。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 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
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 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 人民关注 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特点之二
计量单位(辐射量)数量多、变化大、概念复杂
活度:表示放射源的强度
照射量:X、伽瑪射线的量 有效剂量: 与射线种类 及危害相联 系
吸收剂量:物 体吸收的能量
常用辐射量及新旧单位的换算
辐射 量 名称 活度 吸收 剂量 照 射 量 有效 剂量 剂量 当量 符 号 名称 A D X E H 贝可 戈瑞
2 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核医学 放射治疗
铀矿水冶 反应堆运行 等7项
职业照射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6 其它 教育 兽医学及其它
辐射应用新进展
• 辐照加工装置 • 工业探伤装置 • 放射治疗装置 • 其他强辐射装置
事故特点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000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000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2008-11-20发布 2009-05-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闫雪华、陈建雄、邹剑明、温翠菊、唐国汉、吴邦华、黎世林、李文勇。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205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经批准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工程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一)

工程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一)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2008-11-20发布2009-05-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闫雪华、陈建雄、邹剑明、温翠菊、唐国汉、吴邦华、黎世林、李文勇。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205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经批准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来源:作者:安徽职业卫生检测网日期:2012年03月30日访问次数: 7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GBZT_196-2007_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1)

GBZT_196-2007_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re-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GBZ /T 196—20072007-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8-02-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F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太原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邵强、蔡立群、缪庆、胡伟江、张玉慧、易继湖、吴世达、余善法、李怀应、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EHS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EHS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2002.5.1
2002.5.12 2004.12.1 2005.9.1
2006.7.27 2006.9.18 2009.5.24 2011.4.6
2011.7.6 2011.8.2 2012.4.28 2012.6.1
备注
序号 名称 1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实施时间 1994.7.5 1995.1.1 1995.12.27 1995.12.27 1996.10.29 1997.3.1 2000.3.20 2000.3.20 2000.4.29 2000.9.1
备注
2001.10.27 2001.10.27
2002.8.29 2002.10.1
2012.2.6 2012.11.1 2012.11.1 2012.11.1
备注
2.3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 职业病目录[2002] 6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文号
2011年第55号
国发【2011】46号 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令第121号
颁布单位 质检总局 公安部 认监 委 国务院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
2011.4.21
2012.2.6 2012.7.17 2012.7.17 2012.7.17
实施时间
201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十号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号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实施预评价阶段,评价机构应当按照预评价方案,采取多种方法,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预测,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5.编制预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实施预评价阶段的情况,编制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建设项目的概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价和职业卫生问题的防护对策等内容。

以上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程序和内容,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确保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建设项目预评价的核心内容包括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评价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并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解决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

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职业卫生类比调查。

可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和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对于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应收集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前运行期间危害监测、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对于新建建设项目,应选择同类生产企业进行类比调查,包括同类建设单位自投入使用以来与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协况,工作区、生活区、居住区、废弃物处理、辅助用地的分布,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布置、运行和相互之间的影响情况。

还应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近年来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平均浓度(或强度),各类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效果,以及卫生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和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评价。

检查表法是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EHS法律法规有哪些

EHS法律法规有哪些

E H S 法律法规有哪些EHS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其实是方方面面,不好说现行哪个法律与此无关。

比如讲点极端的,刑法好象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其实如果有人为此犯罪了,那就有关了。

给你随便沾下:适用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二、法规及规章序号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E/ 备注1 国家计量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法实施细则 1987.1.19 1987.1.19 E/2 国家计量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名细目录 1987.5.28 1987.7.1 E/3 国发[198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4.15 1987.7.7 E/4 环保总局5号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6.22 1999.10.1 E/5 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26 2002.3.15 E/6 国务院352号令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4.30 2002.5.12 E/7 国务院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5.7 2003.5.7 E/8 国务院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8.17 2005.11.1 E/9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2.19 2003.6.1 E/1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4.9 E/11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0.12.31 2001.7.1 E/12 劳锅字[1993]4号熔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993.3.27 1993.10.1 E/1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7.1 E/1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1.1 E/1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1.1 E/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1998.9.1 1998.9.1 E/17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0.19 2002.5.1 E/18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8 1991.7.1 E19 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8.14 E20 国家环保局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3.25 1997.3.25 E21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1998.11.29 E22 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1.2 2003.7.1 E23 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12.17 2001.12.17 E24 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002.2.1 E25 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E26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1.27 2003.11.27 E2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5.12.30 2006.3.1 E2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12.1 E29 公安部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1994.11.11 1994.11.11 E30 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6.1.24 2006.1.24 E3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1987.12.332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2003.4.27 2004.1.1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2003.9.18 2004.1.13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28 2004.5.135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11.24 2004.2.136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4.21 2007.6.137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12.31 2001.12.3138 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7.639 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7.21 1988.9.140 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1990.1.1841 国务院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0.1 2002.12.142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5.1 1995.5.143 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 2001.4.2144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5.19 2003.7.14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7.8 2005.9.14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2005.9.14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4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2005.12.16 2005.124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1.17 2006.3.15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9.26 2006.11.22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6.11.27 2007.6.153 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7.3 2007.7.125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1.15 2001.11.155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7.215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1.1057 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1999.12.2458 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2.7.1 2002.7.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5.1 2002.5.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5.1 2002.5.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6.6.15 2006.6.1562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37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2006.9.18 2006.9.1863 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 1995.464 公安部、劳动部97年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97.1.1 1997.1.165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3.22 1990.3.2266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3.15 1999.3.1567 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1.9 2004.1.968 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6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宇[2005]48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2005.11.2470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4.12.26 2005.2.171 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5.25 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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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

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
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
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
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
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
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
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

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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