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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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邢政办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邢台市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为加快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步伐,全面提升管网安全运行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河北省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2〕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政府牵头、统筹谋划,分类推进、全部覆盖的原则,全面推进社区、单位庭院和市政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强城市管网体系化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心、更舒心、更美好。

(二)更新改造范围。

城市管网更新改造包括社区、单位庭院管网和市政管网。

供水管网,主要改造运行年限超过40年,漏损严重、管材劣质的老旧管网。

燃气管网,主要改造运行年限超过15年的铸铁管、镀锌钢管,管网泄漏、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的老旧管网。

供热管网,主要改造运行年限超过15年,材质落后、老化腐蚀严重的老旧管网。

排水管网,主要改造城市庭院雨污合流制管网,达到雨污分流效果。

(三)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时间,以庭院老旧管网改造为重点,按照社区、单位庭院管网和市政管网全覆盖的标准,集中对城市建成区内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保障水气热供应持续稳定,全口径实现雨污分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鲁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5日关于新时代支持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支持新时代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沂蒙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加大产粮大县奖励,整建制开展吨粮镇、吨粮县建设,“十四五”粮食产能稳定在80亿斤以上。

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分解全省建设任务时,优先满足老区需求;开展郯城、莒县、泗水等高标准农田整县推进试点,“十四五”末建成高标准农田650万亩,打造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

加快鲁南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临沂农作物品种资源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加快推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分解全省任务时,优先满足老区需求;大力推广沂源西里镇果业托管典型经验。

建设沂水、蒙阴、临朐、沂源等中草药种植示范区,创建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将临沂打造成长三角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分工负责)2.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农村地区规模化集中供水、农村电网改造提升、数字乡村建设试点等工程,推进临沂市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建,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省级试点。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努力把太平镇建设成为连接中心城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太平镇是济宁市唯一入选山东省新生小城市的试点镇,开展好试点工作,对于完善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吸纳人口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发达、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小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空间布局,缓解主城区发展压力,提升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小城市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搞好服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规划引领,突出产业支撑,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努力把太平镇打造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风貌特色突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小城市。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宜府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公园城市”理念,以党建引领筑基、共同缔造聚力、治管并举固本为主线,按照打造完整社区、推动城市运营、夯实基层治理的要求,遵循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则改、提升类积极推进的原则,以优化环境、完善功能、营造场景为重点,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1.注重连片改造。

坚持留、改、拆、建、控并举,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统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周边高度关联的城市更新、租赁住房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

2.注重历史传承。

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和地域特征,保护传统街巷肌理、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济政府通知〔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设施治污水平显著提升,全市VOCs污染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臭氧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二)防治路线。

源头控制:采用先进的工业设备,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

过程控制: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应密闭操作,VOCs应进行集中收集。

末端控制:配套建设VOCs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末端处理原则上采用燃烧法、冷凝回收等。

(三)治理重点。

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工业行业,协同推进汽修、干洗、餐饮、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VOCs排放行业。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治理,培育一批领航样板企业。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排放行业提标治理。

三、治理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低小散”涉VOCs企业综合整治,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模式对涉VOCs排放的“低小散”企业开展综合治理。

在煤化工、工业涂装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的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予以淘汰。

(二)重点行业无挥发或低挥发性原料替代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积极推进交通工具、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1•【字号】万府办〔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1日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城市更新步伐,不断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有效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万宁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市区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的宜居城市。

二、目标任务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全市(含城区、兴隆)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

目标主要为城南片区的老旧小区(印刷厂小区、建筑公司小区、食品厂小区、通用厂小区、光明棚户区、水务局小区、自来水公司小区、公安局小区等)等片区;城北片区的老旧小区(琼剧团宿舍区、外贸公司生活小区、选钛厂小区)和城中村等片区;兴隆区的部分林队(兴隆40队、兴隆23队、兴隆16队、兴隆9队)等片区。

棚户区改造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引进具有较高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改造工作。

济宁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

济宁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

委托 济济 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宁项目名称: 济宁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委托单位: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设计单位: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78)号院 长:史衍智 研 究 员 审 定:郭庭良 研 究 员工程负责人:王 尧 高级工程师 项目组成员 丁 芝工 程 师 田冬梅 工 程 师 韩冬梅工 程 师运河古都.铁塔清梵济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宁汇报框架一、项目概述二、规划总则三、溯源与展望四、认知与行动运河古都.铁塔清梵1济 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宁1 项目概述运河古都.铁塔清梵线古槐路东侧济 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宁项目概述——片区概况区位条件:位于城市历史文化轴线古槐路东侧,处在济宁历史城区核心部位,是济宁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 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有形制: “铁塔寺”原名“崇觉寺”,又名“释迦寺”,始建于北齐皇建元年(560年),后经 历代扩建和重修,至明代形成基本格局, 铁塔寺坐北朝南,平面呈长方形,占地 近十七亩,由左、中、右三路组成,各类建筑八十多楹。

现仅剩铁塔、大雄 宝殿、声远楼、僧王祠、汉碑室等建筑 铁塔寺—太白楼街区保护规划图 27楹。

济宁崇觉寺铁塔为国家级文物保 护单位,是中国四大铁塔之一。

始建于北宋崇宁四年(1105年)共九层, 为八角形楼阁式建筑,基座为砖砌,塔 身为铁汁铸造而成,通高23.8米。

运河古都.铁塔清梵潘家大楼保护与利用规划图 济 铁塔寺片区整治改造规划宁项目概述——片区概况片区周边重要文物古迹潘家大楼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潘家大楼创 建于20世纪20年代,是潘洪均的私邸。

潘家大楼原是一组庞大豪华的近代建筑 群体。

现仅存第二进院北厅。

利用现有 戏台,将潘家大楼逐步恢复为传统戏院, 弘扬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道总督衙门:恢复河道总督衙门,河道总 督衙门是运河、黄河的最高行政管理机 构。

河道总督衙门最初建于元代,兴于 明清,多次重修,现已不复存在。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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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
方案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 山东
{ 所属类别 } 城乡建设
{ 发布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济政办发[2004]78号
{ 发布日期 } 2004-09-10
{ 生效日期 } 2004-09-10
{ 效力状况 } 有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
方案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
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
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
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
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
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原则:
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
配套建设。
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实现集约利用。
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
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
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
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
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局。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
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
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旧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旧村改造
计划;组织拆迁人和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制定旧村改造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旧
村改造的相关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旧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各区领导小组选择区位较好、难度较小、群众
认识程度较高,通过改造能较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形象的
村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
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
的单位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报市
领导小组审定。
(四)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旧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通过市场竞争确
定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
土地。
旧村就地改造的,安置村民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结合旧村
改造进行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开发的,其开发用地与安置村民
住宅用地之比控制在2:1的范围内,商品房开发用地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出让。改造旧村腾出的土地可以预留20%~30%,作为
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地方式可采
用协议出让,但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
市有关规定办理。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
屋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旧村改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市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
划另行划拨土地。土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具体确定。腾
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四)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村庄居委,可留出部分商业经营建筑作
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以股份形
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股权收益作为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以解除旧村
村民转为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旧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
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旧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
路、各类管线、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
发证手续。
(六)实施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政策执行,产权可按等面积置换,也可作价评估后进行货
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的
房屋,由三个区的房屋确权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
也可以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划拨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
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具体安置补偿
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旧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
免。
(八)停止办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审
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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