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
2014年万国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2014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犯罪论共犯形态:教唆、帮助继续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连续犯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科刑的一罪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立罪刑条文。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具体有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020法律类前景最好的1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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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向:本专业毕业⽣主要到各级⼈民法院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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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课程: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政法与⾏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书、庭审速录、书记员⼯作概论、秘书学(法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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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岗位在⼈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3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培养⽬标:本专业主要为国安、公安、检察、监狱、劳教、法院、海关、军队以及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培养从事司法鉴定⼯作的痕⽂鉴定⽅向的专业技术⼈才、技术顾问以及相关服务性⼈才。
⾯向社会司法鉴定⾏业,培养能在司法鉴定所(中⼼)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技术和管理⼯作的⼈才。
主要课程:⼈体解剖学、⽣理学、病理学、分⼦⽣物学、医学遗传学、分析化学、临床医学概论、司法鉴定概论、司法鉴定⽂书与档案管理、病理检验技术、法医临床检验技术、法医病理检验技术、法医物证检验技术、法医毒物检验技术、物证检验、司法摄影技术、⽂秘、宪法、法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笔记⼼理学、笔迹鉴定技术、指纹鉴定技术、⽂捡技术、物证影像技术、司法应⽤写作、痕迹鉴定技术、化学物证鉴定技术、计算机技术与应⽤、光谱原理、偏振光原理等。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 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 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 律。
•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第一,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 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第三,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 •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出的例外规定。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 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 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1、排斥习惯法 • 2、禁止类推 • 3、刑法无溯及效力 •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 5、明确性原则 • 6、实体的适当原则
2013年WG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2013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犯罪论共犯形态:教唆、帮助继续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连续犯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科刑的一罪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条文。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2013年万国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2013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韩友谊主讲)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犯罪论共犯形态:教唆、帮助继续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连续犯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科刑的一罪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第一编 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条文。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政法干警政治轮训书单

政法干警政治轮训书单
1.《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总览》
2.《习近平关于治国理政的思想论述》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中国法制史》
6.《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7.《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8.《中国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
9.《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思维》
10.《中国公安工作概论》
11.《刑法概论》
12.《刑事侦查学》
13.《国际人权法》
14.《中国刑事诉讼法》
15.《法律文书写作指南》
16.《中国侦查权保障研究》
17.《中国人民警察法》
18.《中国道路》
19.《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
20.《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读本》。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复习提纲1、刑法学的概念2、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3、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4、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
5、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
6、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8、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主体的年龄、责任能力的含义及其划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9、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内容,故意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过失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犯罪目的与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0、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各项内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的含义、存在的范围,各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联系,刑法处罚原则。
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分类,掌握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3、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具体犯罪形式和各犯罪形式的定罪原则。
1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实现我国刑罚方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种类、特点及适用。
15、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特征刑法适用规定。
16、数罪并罚的几种原则;不同情形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17、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适用。
18、我国追诉时效的期限、时效的中断、时效的延长。
19、刑法具体条文构成,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分类。
2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具体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章重点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特征。
高教社出版社的马工程教材及其对应课程一览表

29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33736-5 33.0 宪法学、宪法、中国宪法、宪法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 30
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
31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史》
978-7-04-045157-3 978-7-04-045914-2
44.9 54.0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思想 政治教育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概论、思想政治教 育理论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思想政治教 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思 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论、 思政教育学原理等 思想政治工作史、思想政治教育史、思想政治教育学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中国共产党思 想政治工作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史论、中国 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 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史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2
高等教育出版社
学》
23 《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4 《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5 《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6
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7 《刑法学》(上册.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925-8
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59.0
32 《中国革命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978-7-04-045582-3 40.5 中国革命史等
33 《地方政府与政治》 高等教育出版社
34 《国际组织》
高等教育出版社
35 《政治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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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作者: ————————————————————————————————日期: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2)量刑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间隙性精神病人。
犯罪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限制责任能力的残障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含义: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该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结构:一般主体要件+特定身份(二)分类:1、法定身份与自然身份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实例分析: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男,生于1985年7月21日)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被派出所挡获。
后查明:2000年11月7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3月17日在电脑城盗得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一)客观方面的含义: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1)犯罪对象;(2)危害结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的方法二、危害行为的形式(一)危害行为的形式划分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实例分析: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男,40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
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被告人宋某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再次吵骂厮打。
李某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不管不劝,直至听到李某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某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待其家人赶到时,李某已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检察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而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为什么?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1、必要要件: 罪过。
(1)罪过的形式:故意和过失(2)罪过的结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2、选择要件: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二、犯罪故意(一)概会和特征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意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a、行为及其性质b、行为对象c、危害结果d、因果关系e、其他事实(2)认识状态和程度:明知。
a、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b、对可能性的明知和对必然性的明知2、意志因素(1)希望: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放任: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危害社会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1、直接故意:明知会(必然/可能)发生十希望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十放任发生十放任的结果发生三、犯罪过失(一)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特征是:1、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2 、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a、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b、行为人能够预见。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
实例分析被告人乙,男,34岁,农民。
被告人乙在其承包的石炕里爆破采石。
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
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
”被告人乙说:“你敢坐,我就敢点。
”刘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
”被告人乙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
”于是被告人乙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
”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
被告人乙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乙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
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被告人乙的罪过形式是哪种?为什么?第四节犯罪客体一、概念及其含义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划分(一)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2)复杂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联系:在存在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反映出来。
2、区别(1)形态特征不同;(2)定性作用不同(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4)受损状态不同;(5)对犯罪分类的作用不同第三章犯罪形态第一节停止形态一、概述(一)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犯罪(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划分: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既遂犯)2、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2)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3)犯罪中止形态(中止犯)二、犯罪既遂(一)概念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停止形态(二)类型1、举动犯:一经着手即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2、行为犯:着手后行为发展达到特定状态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3、危险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定危险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4、结果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点危害结果发生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三、犯罪预备形态(一)概念和特征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3、停顿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指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客观存在或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主客观障碍。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形态(一)概念和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
完成形态类型的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