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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用工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用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章用工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用工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用工合同的约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合同的履行流程,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章用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和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所有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必须合法、真实、有效,遵循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以“合同一书验证,约定一生诉讼”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尽快的为员工提供合同服务。

第七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强调风险管理和合同评估,确保合同风险可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应当认真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内容明确、一致,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程序制度审批。

第十条合同签订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主体必须经过合同审批程序和备案登记,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法律后果条款,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充分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告知有关各方签订情况和条款内容,并确保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和归档,确保合同文件得到完整保存。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必须依法合同约定履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规则执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各方合同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应当及时履行,未能及时履行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作出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必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方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国企合同管理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善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国有企业合同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合同的实施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签订程序和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选择合格的签约对象,并制订合理合法的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和规范实施。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确有变更合同的必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通知对方合同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法违约。

第三章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到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合同风险应急预案和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保障合同履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合同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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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概述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流程、保障国有企业合同的合法性、效力性和风险控制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各个环节,旨在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法合同都是无效的。

自愿原则:合同各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没有任何强迫和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合同的条款必须公平合理,各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衡和保护。

信用原则: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当讲信用,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如实提供合同所需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三、合同管理的流程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对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各方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合同的内容审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条款合法、合规、合理。

合同的讨论和确定:各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讨论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签字盖章:各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合同的备案:将合同正本和副本进行备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执行监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履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履行进度的跟踪:及时跟踪合同履行进度,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履行结果的评估: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达到了合同的约定目标,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需求的提出:各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需求,同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变更或解除的协商和决策:各方进行协商,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或解除,并确定变更或解除的具体内容。

变更或解除的执行: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

四、合同管理的责任分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负责。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效能,防范风险,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殊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2.1 本制度合用于国有企业与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

2.2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与各合同留存本存档。

2.3 对于需要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职责3.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职责制度,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3.2 合同管理职责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和变更等多个环节。

各环节的职责划分及交接应明确,避免职责划分不明,导致合同管理缺失和风险增加。

第四条合同管理原则4.1 合同管理应以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为原则,为国有企业及其合作火伴保障合法权益。

4.2 合同管理应贯彻依法合规原则,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和解决纠纷。

4.3 合同管理应贯彻公平诚信原则,避免利用优势地位单方面修改或者解除合同,伤害其他合同方的利益。

第五条合同管理信息化5.1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实现合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5.2 合同管理信息化应建立相应的网络平台,实现合同的电子签订、电子盖章和电子存储等操作,有效提升合同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二章合同管理流程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流程6.1 合同起草:合同起草环节由签订部门或者项目部门负责起草。

合同起草前,需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及格式规范、合法合规。

6.2 合同审批:合同审批环节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合同审批前,需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标准版】公司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有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公司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结合公司管理和工程特点拟订。

合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定。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牟取私利和不正当收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所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联签联审制度。

第六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归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严格杜绝无固定期敞口合同,原则采用闭口合同。

服务期限以年计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年一签。

第八条确实因采购项目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或影响较大、数量无法准确预测,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无风险敞口合同。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公司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求采用敞口合同的,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意见办理。

第十条凡属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合同,公司应报公司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的合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与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项目部、综合部是公司仅有的两个合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主管部门职责:(一)制定、健全、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二)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约,审签承办的各类合同;(三)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对合同进行管理;(四)负责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五)负责合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公司处理合同纠纷,处理仲裁、诉讼案件;(七)其它应当办理的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部是工程、服务类专项合同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合同。

(一)负责本专业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二)审查本专业系统的合同,对经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内容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三)承办本部门需要办理的合同。

国企的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严格履行,促进企业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订立一、合同签订的程序1. 企业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须经过工作计划的审核,确定合同需求和签订合同的必要性。

2. 符合合同签订条件的,向公司财务部门报批签约费用等资金情况,并按照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审批。

3. 各部门应根据合同需要,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质量标准等,并在拟定的合同草案上签字确认。

4. 合同的签订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在正式签约之前,必须经相关责任人审批。

5.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建立合同台帐,做好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二、合同签订的原则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条款,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4. 合同签订应当注重保密性,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合同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一、履行义务的规范1. 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交付、服务等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履行,不得延误或质量不符。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变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沟通,积极解决,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3.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

4.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双方权益。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2. 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纠正,防止问题扩大影响企业利益。

3. 如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或拖欠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一、合同变更1. 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生效时间。

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增强国有企业合同权益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并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及时、完整、有效履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外部合作伙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积极推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共同推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九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核,确保签订的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律师对重要合同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避免合同风险,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合同争议。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象的资质、信誉等情况,避免与不法分子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或取消已经签订的合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内部程序和规定,确保合同的及时签订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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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制度1XXXXXXX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二零一X年XXX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

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

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制。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所有经营租赁、融资租入(增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也应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六条公司技术管理部为合同主办部门,设立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技术管理部合同管理职能: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2、负责经济合同谈判、签订、统计、归档整理等日常工作;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5、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第八条合同管理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熟练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3、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合同经办部门草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4、组织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5、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7、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8、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分别整理归档;9、及时向部门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

9、向公司领导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报合同管理统计情况。

第九条合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1、参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2、参与草拟合同,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技术管理部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传递时应明确告知技术部合同履行的真实状态与实际收付款情况,如遇超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超期未缴清余款的,应填写书面《催缴通知书》并快递对方当事人,并留存快递单据及电话录音、简讯等证据以确保事后权利的行使;(增加)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

第三章授权第十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1、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一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时注明。

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其中,经营租赁合同中经办人不得擅自承诺对方当事人以公司资产赠送、抵押、免费提供使用,也不得擅自决定优惠方式及金额,应业务需要的优惠政策应征得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增加)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涉价合同应标注明确的数量、单价、总价、优惠政策及金额;(增加)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

具体程序为: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技术管理部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是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

合同标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采用期间授权委托签署;5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及事先无法确定合同标的的,授权总经理审批,采用单位时间授权委托制,一年一委托。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技术管理部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审查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及技术管理部对草拟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2、由技术管理部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技术管理部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

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国企合同管理制度1第2页(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方为供方,在尽力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我方为供方,如约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时,我方为合同履行地,在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4)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技术管理部和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七条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承办部门、技术管理部和法律顾问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技术管理部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1、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表”;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技术管理部对整个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技术管理部分送该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6、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技术管理部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8、合同签约审批完成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技术管理部、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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