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
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
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
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4aba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6d.png)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品目编码品目名称备注A 货物A01 家具A0101 床类包括木质床类、竹质床类、金属床类等。
A0102 台、桌类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103 椅凳类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A0104 沙发类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105 柜类A0106 架类包括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107 屏风类A02 公务服装A0201 制服A0202 普通服装包括皮革服装。
A0203 鞋、靴及附件A0204 被服附件包括帽子、围巾、领带、手套、皮带、拉链、纽扣等其他被服附件。
A0205 床上装具不包括电热卧具。
包括床褥单、被面、枕套、被罩、床罩、毯子、寝具及相关用品、毛巾被、枕巾等其他床上用具。
A0206 室内装具包括台布(桌布)、毛巾、方巾、盥洗、厨房用织物制品、窗帘及类似品、垫子套等其他室内装具。
A03 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A0301 计算机A030101 巨型计算机A030102 大型计算机A030103 中型计算机A030104 小型计算机A030105 台式计算机A030106 便携式计算机A030107 掌上电脑A030108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A030109 计算机工作站A0302 服务器A030201 PC服务器A030202 小型机A030203 其他服务器A0303 信息安全设备A030301 防火墙品目编码品目名称备注A030302 入侵检测设备A030303 入侵防御设备A030304 漏洞扫描设备A030305 容灾备份设备A030306 网络隔离设备A030307 安全审计设备A030308 安全路由器A030309 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包括加密狗、U盾等。
A030310 网闸A030311 密码产品A030312 虚拟专用网(VPN)设备A0304 计算机网络设备A030401 路由器A030402 交换设备指交换机。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与符合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六)采购项目预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高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辽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四、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3.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辽财采〔2011〕1059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采〔2011〕1059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财采〔2006〕522号)文件;停止执行《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和《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辽财采〔2009〕406号)文件中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特此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辽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十七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化工大学高分子产业高端制造研究院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计划编号:
LNZC20181100799包号: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安东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570号科技绿洲三期2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DEBIN WANG
被投诉人1:辽宁天茂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2114室被投诉人2:沈阳化工大学
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街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8:相关招标参数具有指向性,满足指标的厂家不足3家,对质疑事项1-8的回复不满意。
调查中,本项目因重大变故取消,终止招标活动。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投诉事项1-8不成立,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