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商务部国际司2007年9月目录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2)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4)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6)3.1 正常产品 (6)3.2 敏感产品 (11)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12)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15)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8)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37)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2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一、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0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2007年版)(中译本)

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贸易部分的附件三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对于这些产品,在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1.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汇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汇编第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2 我国推进自贸区建设措施1.3 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成效第二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与规则2.1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2 “早期收获”计划2.3《货物贸易协议》2.4《服务贸易协议》2.5《投资协议》2.6 原产地规则2.7 原产地证书第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构建的自由贸易区,它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也是目前我国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
自贸区的建成将会创造一个拥有1400万平方公里面积、19亿消费者、近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其经济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具体建设进程如下:谋划探讨阶段(2000—2001年):2000年11月,在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2001年11月,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正式宣布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启动并大幅降低关税阶段(2002—2010年):自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始,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
其间包括,通过2004年1月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和2005年7月实施《货物贸易协议》启动降税进程,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以及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等。
全面建成阶段(2011—2015年):届时东盟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四国与中国贸易的绝大多数产品也将实现零关税。
与此同时,双方实现更广泛深入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一览表(2000-2009)资料: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创始成员国包括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它们和1984年加入的文莱被称为东盟老成员,其后加入的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被称为东盟新成员。
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附件3产品特定规那么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物资贸易局部的附件三的规那么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以下产品特定规那么的产品,应当视为差不多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要是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那么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给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以下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以下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关于这些产品,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那么中规那么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那么中的规那么四或本附件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那么回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给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通过的加工工序11.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通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通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用以下材料通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认证程序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象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中方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
按照协议,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种类,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制造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等具体要求。
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是指对商品原产地的确认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初步审查:出口商向相关当局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证明等。
相关当局初步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现场核查:相关当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申请出口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颁发原产地证书: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当局颁发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4. 商务文件检验:收到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国进行商务文件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方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遵循原产地规则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降低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竞争优势。
也有利于促进中东盟贸易的平衡发展,加强合作关系。
四、原产地规则的争议与挑战然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另外,一些出口商也存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增加了进口国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更加严格和高效的认证监管机制,推动原产地规则的落实。
五、总结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便利化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方面,对于中东盟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合理利用原产地证书,以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目标。
也要不断完善认证程序,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推动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