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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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马四毛(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作者简介 马四毛(1973 ),男,湖南郴州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03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伦理的研究。

刑法的基本原则乃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了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罪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前面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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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司考解读:刑法三大原则

司考解读:刑法三大原则

司考解读: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

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七项具体要求:⑴、禁止不成文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与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⑵、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⑷、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⑸、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⑹、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一种是在选择题中用排除法例:一对男女在公园中性交是无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

另一种是案例分析题:回答: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

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例3:偷盖事业单位印章不认为是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才构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明确性,价值基础是可预知原则(民治、民知)和自律原则,运用排除法。

(二)平等适用刑法:适用刑法人人必须平等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

2、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有: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预备、中止与未遂的差别,立功自首等。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我国新刑法中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我国新刑法中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我国新刑法中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我国新刑法总则第3、4、5条非常醒目地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新刑法较之1979年刑法的价值取向上民主化、平等化、公正化的最显著标志。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理。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意义和价值取向,刑法学者有如下认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认为它包含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

(1)罪之法定,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定义作了完整、科学的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分别作了规定。

此外,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定罪提供了具体标准。

(2)刑之法定,体现在:①对刑罚种类的规定,同时对适用某一刑种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

例如,对死刑,只适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②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的原则。

刑法还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

③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法作了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对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是“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而“最相类似”又无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这无疑为法官出入人罪开了缺口,提供了可能性。

从公民个人的角度讲,由于类推制度的存在,使他们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都怀有一种顾虑,在任何法律条文背后可能隐藏列多对他们不利的东西,这实际上已构成了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

(2)这个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限制,意味着法律对法院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刑法学视为一种在宪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内,以正式指定性措施去监督公民行为的学问。

故而,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
1. 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由法律才能够定义罪行,制定罪刑以及设定惩罚划定的范围。

这意味着法律可以规定个人或社会的规范,并通过惩罚的方式将这些规范纳入法律体系。

因此,刑法的核心原则是限制有力的,只有政府本身才能修改或制定法律条款。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限制政府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刑事犯罪者们都有权以公平的方式被起诉和审判,无论他们的身份、财富还是社会地位如何。

这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重法官的权威等方式来实现。

3. 因果原则:因果原则要求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正义还是犯罪。

因此,对于每一个被起诉的犯罪者,论点和态度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国家历史上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传统和习惯。

只有那些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的犯罪者才能以符合国家宪法的范畴被定罪。

以上就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这三大原则的实施,将减少争议,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公众可以安心地生活下去,也可以平等地在社会中发展。

只有当国家的法律和伦理得到公众的认可时,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公众创造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原创实用版)目录1.柏浪涛讲刑法概述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4.刑法的构成要件5.刑法的法律责任正文《柏浪涛讲刑法》是一本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的著作。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们将根据提纲的五个方面来阐述刑法的相关知识。

首先,了解柏浪涛讲刑法的概述。

这本书从实际案例出发,讲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作者用生动的案例和幽默的语言,让读者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刑法知识。

其次,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接下来,了解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外犯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同样适用。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也具有管辖权。

然后,探讨刑法的构成要件。

一个犯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结果;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最后,分析刑法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执法资格考简答题题库

执法资格考简答题题库

简答题第一部分刑法、刑事诉讼法部分1、简述我国《刑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含义。

我国刑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刑法规范对任何人都平等适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简述犯罪构成及其基本要件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与结果及因果关系)。

3、4经侦5、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派出所所长或大队长是否可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为什么?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单位管辖。

程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

派出所长或者大队长不能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由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派出所长或者大队长是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不是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代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6、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种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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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项基本原则,并探讨它们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地在法律中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行政决定来确定。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以及刑事程序的规定等。

法定性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法定性原则还能有效地限制执法机关的滥用权力,避免任意逮捕和刑罚的发生。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当既能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又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最终达到维
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社会背景等。

刑法应当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改造需要进行差别化处理,以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三、人性化原则
人性化原则是刑法的重要补充原则,它要求在刑事制裁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关注其人格尊严和社会再生的可能性。

人性化原则强调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造和社会帮助,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人性化原则的实施需要刑法制度与刑罚执行机构的配合。

刑法应当规定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确保刑罚的人性化和有效性。

同时,刑罚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帮助犯罪分子改造自己,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和尊重。

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性化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制度的基石。

这些原则的实施能够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性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今后的刑法改革和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些原则,以推
动刑事司法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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