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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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污染的防治、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教育的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公益性、依法保护、全民参与、综合治理、优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源头控制,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监管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明确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上海市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控制和减少排放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上海市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意识,养成文明生态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政府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上海 居民公约

上海 居民公约

上海居民公约上海市居民公约为了促进上海市居民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增进社区的稳定和安全,我们在此制定本《上海市居民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居民,包括市区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一条守法遵纪作为上海市的居民,我们承诺遵守国家法律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将遵循社会道德,并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维护社区秩序我们将共同努力,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秩序。

我们承诺不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不乱吐痰,不随地吐烟蒂。

我们要保持社区的清洁与整洁,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尊重他人权益我们承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

我们将彼此之间友好沟通,不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暴力冲突。

我们要互相尊重,包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第四条倡导文明交往我们将倡导文明交往,遵守社交礼仪和规范。

我们要互相关心、互帮互助,友善待人,表达积极向上的态度。

我们承诺不传播谣言,不散布不良信息,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氛围。

第五条爱护公共设施我们将爱护社区公共设施,合理和文明使用。

我们承诺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挪用公共资金,适当使用和保护社区的资源。

我们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建设美好的社区。

第六条物业管理与协作我们将积极参与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的管理和活动。

我们承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我们愿意与物业单位协作,共同处理社区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七条安全和保护我们将加强对自身和他人财产的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社区的安全工作。

我们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密切关注社区的安全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第八条省资源、保护环境我们将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我们承诺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不浪费。

我们要保护环境,不乱丢废弃物品,倡导垃圾分类,共同维护清洁和绿色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遵守社区规章制度我们将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如小区门禁管理、停车规定等。

我们承诺不干扰社区的正常秩序和生活,积极配合社区的管理工作,共建一个和谐的社区。

上海新七不规范

上海新七不规范

上海新七不规范上海新七不规范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一直以来都受到了世界的瞩目。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也不断涌现。

下面,我将就上海新七不规范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上海在城市规划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城市规划不完善,导致了上海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

尤其是高峰时段,道路狭窄,交通流量大,频繁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建设、超标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

其次,上海的城市管理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

尽管上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但是一些违法和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不少人在公共场所随意吐痰、乱丢垃圾,甚至在地铁里抢座位、推挤等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也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上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虽然上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追求利润,对食品质量控制不严,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不仅危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上海的声誉。

第四,上海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一方面,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例如盗窃、诈骗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另一方面,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拒不执行法定责任等,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再者,上海的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一些学校存在择校文化和升学竞争激烈的现象,导致了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一些城中村和农村地区的孩子们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失去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最后,上海的社会治安问题也不容忽视。

尽管上海的治安状况相对较好,但是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例如,盗窃、抢劫和电信诈骗等犯罪频发,给市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不安。

综上所述,上海新七不规范涉及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食品安全、法治环境、教育资源分配和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

为了改变这些不规范的现象,我们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和法律意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审批管理,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知道并且要求环境信息的公开,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与责任第六条上海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追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相应的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第九条公民有责任保护环境,爱护环境,不污染环境,不损害生态环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情况的监测和监察,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上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加强对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环境审批的管理。

第十四条上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沪府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弘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现就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延续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上海宣言》和百城市长《健康城市上海共识》精神,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满足市民高品质健康生活需求,增进群众民生福祉,减轻社会疾病负担,为打造全球健康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健全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的爱国卫生群防群控机制。

巩固国家卫生区全覆盖成果,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深化健康城市建设,普及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

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和公共卫生环境评价机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不断提升爱国卫生科学管理水平。

到2025年,本市人均预期寿命继续保持发达国家水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71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超过36%,成人吸烟率降至19%以下,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4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6平方米,市民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6%;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C级以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金府办[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06〕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金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落实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区的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上海国际化工城的工作要求和新一轮三年翻番的工作目标,依据城市管理行业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1、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领导班子;2、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分管领导;3、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项目和分值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00分2、市容环卫140分3、公路养护100分4、市政养护120分5、园林绿化养护140分6、建筑行业管理100分7、城市交通管理100分三、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见附表)四、考核等级设定满分为800分,760分以上(含760分)为优秀;720分以上(含720分)为良好;680分以上(含680分)为合格;6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定期考核(1)季度考核对全区各镇、街道和工业区每季考核一次,由区建设交通委组织各行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科室参加。

考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结束,考核结果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送达被考核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沪绿容办[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办〔2011〕16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减量目标的重要基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垃圾分类减量宣传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各项要求,通过新闻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等方式,广泛、深入、持久、系统地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知识、要求和规定,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管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和熟悉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基本知识,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行动。

二、基本要求(一)丰富渠道,广泛覆盖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和手段,丰富渠道、创新方式,做到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互动,宣传动员与单位、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培训相融合,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宣传工作覆盖到城市的方方面面。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重点加强对环卫职工、志愿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针对学校、单位和试点小区开展宣传,对全社会民众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若干规定

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户外招牌全过程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设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区绿化市容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招牌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文体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局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鼓励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进行编制,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第六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六)垂直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且招牌面积大于0.5平方米;(七)设置于建(构)筑物屋顶、围墙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女儿墙部位;(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七不规范

上海七不规范上海七个不规范(1000字)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和文化中心,吸引了大量人口迁往这座城市。

然而,由于人口密集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开始出现,影响了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以下是上海的七个不规范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乱扔垃圾上海的垃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居民和游客习惯将垃圾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导致城市的环境脏乱差。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宣传广告向公众宣传正确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法,并加强对乱扔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交通违规上海是一个车流量大的城市,交通违规行为很常见。

一些司机和骑车人经常闯红灯、逆行或者占用非机动车道,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大交通执法力度,加强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以及提高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随地吐痰吐痰是中国一些地方的不良习惯之一,上海也未能幸免。

吐痰不仅容易传播病菌,还会污染环境。

为了改变随地吐痰的行为,政府可以加大对吐痰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宣传教育告诉公众吐痰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

四、随意涂鸦涂鸦在一些公共场所经常可以看到,它破坏了城市的美观和文化氛围。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涂鸦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清理力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可以鼓励艺术家和涂鸦爱好者合法地创作和展示他们的作品,提供一个合适的场所。

五、不文明排队排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然而,一些人习惯插队或者不守秩序,给排队带来了困扰。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强调排队的重要性,并在公共场所设置明确的队伍和相应的标识,从而引导人们遵守秩序。

六、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是上海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一些电动车主经常违反交通规则,例如闯红灯、逆行等。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交通执法力度,通过罚款和扣分的方式来惩罚违规行为,并加强对电动车主的宣传和教育。

七、过度商业化上海作为一个大都市,商业化现象比较严重。

过度的商业化不仅破坏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建筑,也使得一些商业街区失去了原有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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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
乱搭建、乱设摊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9.15
【实施日期】1990.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屋住宅防空防火办法的布告>等37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乱设摊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严格整治“脏、乱、差”,制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推物、乱搭建和乱设摊等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乱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五元罚款。

乱倒垃圾、污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十元罚款。

随地便溺的,处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公共场所乱招贴、涂画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二至三倍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推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在道路交通隔离设施、人行天桥、路名牌上晒衣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对个人处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搭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并处乱搭建建筑造价百分之十至二十罚款。

五、在道路上乱设摊的,责令立即改正或没收非法经营财物,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其中,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公安、工商、规划、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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