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11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起草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四川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地下管线,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负责产权范围内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者融资方式实施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XX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围及施工影响围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一)主动与设计、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保护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安全视频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相关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关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协调。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热力、排水、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传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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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