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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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要求,市局对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予以梳理,编写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办事指南》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

市局将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办事指南》,行政相对人以《办事指南》为依据申请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素如有变化的,请各单位及时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对《办事指南》内容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办)审核后予以调整。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办事指南》。

请各单位至市局法制办主页下载电子文档。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3月12日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审批事项事项代码审批职能单位1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许可证》0234指挥中心(1项)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0227治安(22项)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02284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02295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证》02306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0231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0232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02339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023510核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书》023611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02371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0238治安(22项)13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评审、工程验收023914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118115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118216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118317核发《保安员证》118418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121919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508720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50902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509122核发《养犬登记证》509723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510024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0192出入境(12项)25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0193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定居)01942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0195出入境(12项)28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019629外国人居留审批019730台湾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19831核发外国人签证019932港澳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201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020234短期出国人员回沪恢复户口审批510435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510636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0203交警(9项)37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许可020438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许可020539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0206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020741核发(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020842机动车注册登记020943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12184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10745核发《出海船民证》1206边防(3项)46核发《台湾居民登陆证》1207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121048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0214消防(12项)4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02155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21651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02175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021853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0219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022055爆破作业审批022156焰火燃放许可022257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022358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024359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50836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0225(4项)6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2266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51196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512064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5101网安(1项)65门弄号牌审批1220人口(6项)66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1221核发《边境通行证》509368市内户口审批510569身份证件签发510970《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511771核发《登轮作业证》0211上海港(1项)72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0212水上(2项)73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021374核发《机场控制区通行证》1208机场(2项)7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审批1209——结束——。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由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1、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地址附后);3、奉贤区档案馆(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公开查阅点、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3、咨询电话:24069208。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1、受理申请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依申请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

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办公时间:9:00-11:30,13:00-16:30(周五上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01400联系及传真电话:240692082、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为全⾯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改进公安机关⼯作作风,特制定如下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1、严格执⾏政务公开,设⽴固定公开栏,局机关及局属各窗⼝单位建⽴单位⽹站和电脑触摸指⽰系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当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设⽴民警⼯作责任公⽰牌,将照⽚、姓名、职责等内容公⽰,并进⾏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公开举报电话,市局调度室7223254、市局纪委7958063。

设⽴举报(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征求群众意见。

(⼆)⼯作接待制度1、实⾏⼯作⽇领导接待制度。

接待室设信访科,每周由值班局领导挂牌接待。

2、严格执⾏⾸问、⾸访、⾸案、⾸办、⾸结责任制。

未落实“五⾸”责任制的,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

3、对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科进⾏登记,按照职责分⼯明确办理单位和责任⼈,各办理单位要按时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不回复或因⼯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盾激化的,追究直接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

(三)⼯作规范制度1、礼貌待⼈,热情服务。

对前来举报、求助、办证、咨询等事项的群众,接待民警要⽂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做到耐⼼听取群众的意见,态度诚恳和蔼,严禁冷硬横推,不得推诿扯⽪。

2、⽅便群众,快捷⾼效。

⾏政许可、⾏政复议、受理来信来访和刑事、治安案件按规定办理,⼿续齐全、程序合法;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其所有需补办的⼿续,⽅便群众。

3、依法⾏政,公正执法。

坚决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在治安、⾏政管理中做到重教育、轻处罚,杜绝利益驱动⾏为。

4、优质服务,规范⾏为。

⼤型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企业,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检查、处罚、扣车、抓⼈、冻结账户;⾮因刑事案件需要,不得上路查车;不准重复、交叉检查。

5、严格执法,⽂明办案。

不准跨区域办理治安案件,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禁滥⽤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

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志林李清平余俊杰【审理法官】朱志林李清平余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曹小余【当事人】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曹小余【当事人-个人】谢建新曹小余【当事人-公司】新化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彭建林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林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建林【代理律所】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化县人民政府;谢建新【被告】曹小余【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处罚决定对违法情节认定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处罚决定对违法情节认定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曹家派出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对曹小余罚款三百元,属认定曹小余违法情节为上述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公发[2017]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曹小余与谢建新为同村邻居,本案事发前一个月两人同为曹家镇中心学校食堂工作人员。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2、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4、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吉公办字〔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公办字〔2015〕56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社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通信企业、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张尧贵同志负责维稳、公安、司法、信访、禁毒、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救灾救济、残联、双拥等工作;协助胡剑荣同志分管城市管理工作。

主持市公安局(市禁毒办)工作,分管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群众工作局)。

联系市委老干局、市残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联系普洱军分区、927医院,95761部队、78096部队、成都房管局普洱房管处;联系武警普洱市支队、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市消防支队、思茅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普洱监狱。

杨若雨同志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兼任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政策研究、督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闻发布、驻外机构、保密、接待、办公室自身建设等工作;协助胡国云同志分管“放管服”工作;协助张尧贵同志分管信访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市接待处、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分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

联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

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工不变。

请各地各部门按此联系工作,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普洱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9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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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我们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现将该目录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5年1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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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化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特编制《新化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予公开,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略)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有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稳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不予公开。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受理时间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办公地址:新化县公安局2楼
电话(略)
电话(略)
邮政编码:4176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化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工商注册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本局将予以告之,并尽量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受理机关的联系方式。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不予公开的,本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机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机关纪委督察室投诉。

通信地址:新化县公安局机关纪委督察室。

电话(略)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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