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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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保证金存款账户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

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

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

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

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3.4、账户属性5、开、销或变更时间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银发〔2015〕39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2021年银行账户最新规定

2021年银行账户最新规定

银行账户最新规定大家对于银行账户的新规定有什么了解吗?又知道有什么新政策的吗?下面来给大家说说吧!供大家参考!央行日前规定:自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 ___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 ___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 ___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 ___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 ___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 ___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 ___账户等5个要素。

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 ___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 ___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转发中建#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保证账户信息的可控、规范,防止产生休眠账户,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xx?43号)中关于“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中建#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现予以转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发生休眠账户风险,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xx?43号)中“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三条内部结算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存款账户,是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存款及相关内部结算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成员单位是指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且在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局所属各单位及经费单位,以及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经费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九局管内所有成员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六条开户管理(一)开户银行选择1. 成员单位应选择在股份公司资金系统对接的银行开户,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

2. 成员单位新开设银行账户或不在上述规定银行的账户销户后重新开设的,需填报《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由单位总会计师签字。

纳入区域管理的项目经理部由区域主管局领导审批。

3.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经局资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签字批准后,成员单位方可开设银行账户。

4. 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二)开户银行数量规定1. 成员单位本部在上述五家银行最多开设两个账户,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经费单位及(子)分公司所属单位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户业务的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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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

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是银行机构为了管理专户客户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专户是指银行为某个单位或个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管理其特定资金。

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规范银行运作,也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合规运营的要求。

一、专户开户手续及资料核对要求在设立银行专户时,客户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银行在接收开户资料后,需对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并确保客户身份和资金合法来源的合规性。

二、专户使用权限和管理责任分工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不同级别的操作权限和管理责任分工,确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银行应设立专户开户、资金划转、账户查询等权限,严格管理各级权限的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行为。

三、专户资金划转和使用要求专户资金的划转和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专户客户的授权和用途限制。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划转审核机制,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银行应加强对专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四、专户资金安全保障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专户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机制、资产保护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等。

银行应定期对专户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并定期向客户披露专户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专户使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银行内部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专户使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银行应接受监管机构对专户使用管理的检查,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确保专户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银行专户使用管理制度是银行业运营的基础和核心,对银行及其客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在建立和完善专户使用管理制度时,应注重规范性、实效性和适用性,确保专户使用管理规范和有效,促进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管理客户信息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维护信息的安全,本文将介绍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二、信息收集与存储1. 客户信息收集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

银行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信息存储与保护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存储。

包括建立防火墙、加密存储、定期备份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同时,银行需要制定合理的权限管理制度,限制员工对客户信息的访问权限,提高信息的保密性。

三、信息使用与共享1. 合法使用原则银行只能在为客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信息,且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禁止将客户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如销售给第三方、用于广告推销等。

2. 信息共享与合作银行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或进行相关业务合作时,可能需要共享客户信息。

在此情况下,银行需与相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和使用目的,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四、信息披露与责任1. 法定披露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信息、反洗钱信息等。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当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泄露责任如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银行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客户。

同时,银行还需依法承担泄露责任,包括赔偿客户损失、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五、信息更新与销毁1. 信息更新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银行还需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客户信息的变更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

2. 信息销毁对于不再使用的客户信息,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销毁,以防止信息被滥用。

销毁方式可以包括物理销毁(如纸质文件的焚烧)和技术销毁(如电子数据的安全删除)等。

六、员工培训与监督银行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加强员工对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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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第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四)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二)个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三)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修改单位客户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期货公司应当同时上传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 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第五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工作。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后,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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