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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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月13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四川省分行 贷款收息率 为 10 不 良贷款 占比仅 0 %, 0 2 %。总体来说 , .7 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依 然是起步晚 、 发展慢 , 对拓展信贷领域 、 优化信贷结
构 和 促进 消 费 的作 用难 以真 正发 挥 。 二、 当前 汽车消 费信 贷 业务 发 展 中存 在 的主 要
地 提 出 了进 一步规 范和发展 我国汽 车消 费信 贷业务 的政 策建议 。 关 键词 : 车 消费贷款 汽
汽车与住房 、 电脑并列为我国当前居民消费的 新三大件 , 通过信贷支持居民买车 , 在提高居民生活
水平 的 同时 , 有利 于 扩 大 内需 和 促 进 消 费 。我 国 已 于 2 O 年底 加 人 WTO, 仅 汽车 产业面 临 冲击 , O1 不 而

服务较好 、 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 “办法》 ,《 所称 汽车仅限于国产车”“ ,各试点行应在试点 地区当地 指定汽车特约经销商 , 并应签订合作协议 ” 。 2《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巳不适应 当前汽 早
车消 费信 贷业务 发 展 的 需要 , 亟待 修 改 和 完善 。一
维普资讯

货 币政 策 ・
汽 率 淌 费信贷 业 务发展 的现 状 、 问题 及对 策
张 春 清
摘 要: 墨文澡八分析 了四川省国有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
现 状 问题 对 策 业 务的发展 。 中国人 民银行 在《 于下 发 ( 关 汽车消 费
问 题
1 人 民银行对 商业银行 开办汽车 消费贷款的 .
政 策限制 太 多、 定过 严 , 规 严重 制约 了汽 车消 费信 贷
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 而且在市场 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央行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央行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近⽇央⾏发布公告表⽰,拟就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央⾏提出多项修改条款,其中包括将不再对贷款⼈提出强制担保要求。

《办法》第⼆⼗四条表⽰:“贷款⼈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办法》对新能源车的定义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同时,《办法》拟对车贷⽐例重新进⾏调整,提出“贷款⼈发放的汽车贷款⾦额占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例,不得超过贷款最⾼发放⽐例。

”具体⽐例由央⾏和银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调整。

据了解,我国⽤车贷款的现⾏规定为,贷款⼈发放⾃⽤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以下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原⽂: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条修改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号: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颁布⽇期:2017-10-13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个⼈汽车贷款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为进⼀步⽀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民银⾏⾏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1⽇起施⾏。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

中国⼈民银⾏⾏长周⼩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1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含⼆⼿车)的贷款,包括个⼈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计、结息办法由借款⼈和贷款⼈协商确定。

影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因素分析

表 1 我 国金 融机构 2 0 - 2 0 0 0 0 6年我 国汽车 消费贷 款余额
年份 20 00 2 0 01 2 0 02 20 03
20 04
年 末汽 车消费贷 款余额
11 2
46 3
110 .5
189 , 3
154 ,9
1 17 .0
l09 ,0
资料 来 源: 中国汽车行 业最 新报 告
但无 论如何 , 发 达 国 家 相 比我 国汽 车 消 费 贷款 和 仍 存在 较大 的发 展 空 间 。 在经 济 发达 国家 , 民 购买 居 汽车 6 %至 7 %的 资金 来 自贷 款 , 国高 达 8 %, 0 0 美 0 印 度的 比例 也 达 6 %, 目前 我 国此 比例 只有 1 % ~ 0 而 5
2 0% 。

司有 上汽 通 用 、 众 、 田、 特 、 姆 勒 一克莱 斯 勒 、 大 丰 福 戴 东风标 致雪 铁龙 等几 家 汽 车金 融 公 司 , 加 上 一 些正 再
在筹备 中 的汽 车金 融 公 司, 行 一 统 汽车 消 费信 贷天 银 下 的格局被 彻底扭 转 。 第 四,间客式 ”直客 式” 贷模 式并 存 , “ “ 车 丰富 了汽 车金融 的品 种。各商 业银 行在最 初 发 放汽 车 消费 贷款 是 以“ 间客 式” 为主 , 随后 逐 渐的 发展 为 “ 间客式 ” “ 与 直 客式 ” 车贷 模式 并 存 。 “ 间客 式 ” 款信 用 调 查 由经 销 贷 商完成 , 险公 司提供保 证保 险 , 销 商提 供连 带责 任 保 经 保证 。“ 直客式” 汽车消费贷款有其优势, 一是银行直 接授 信 , 去经销商 信用 管理 和担 保 职能 , 免 减少 商业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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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行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

具体试点地区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试点地区应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

二、《办法》所称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

三、各试点行应在试点地区当地指定汽车特约经销商,并应签订合作协议。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便宜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帐处理。

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

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
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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