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2022年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贵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据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据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据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5、钟某性情暴躁,常殿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
合同法试题库

合同法第一套试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B 代位权人承担C 全体债权人承担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参考答案:A;2.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A 到达主义B 通知主义C 发出主义D 双方约定参考答案:A;3. 刘某租住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A 有溯及力B 无溯及力C 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双方约定D 是否有溯及力由法院来确定参考答案:B;4.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B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D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参考答案:B;5.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
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 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参考答案:A;6.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后,()。
A 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B 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但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C 任何后果都不发生D 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参考答案:B;7. 判断合同无效的一般标准是()。
A 合同签订中双方认识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B 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D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参考答案:B;8.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是书面的B 可以是口头的C 应当是书面的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参考答案:C;9.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
论出卖人在试用买卖中的义务和责任

论出卖人在试用买卖中的义务和责任作者:陈玉江来源:《考试周刊》2013年第87期摘要: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负有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和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同时承担承担试用期间的产品瑕疵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关键词:试用买卖试用期间义务责任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试用买卖制度,理论界对试用买卖制度已经进行了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研究。
本文对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比较全面而深入的探究。
一、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是出卖人在试用期间负有的主要义务,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依德国“民法”第454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5条的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允许买受人检验其标的物。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承认是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认与否应当建立在对标的物进行试用的基础上。
为保障所附条件的自然发展,出卖人自然应当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
关于出卖人的这一义务,尚有两点值得探讨:一是有人认为,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检验。
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之时。
[1]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恰当的。
第一,买受人的承认是使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二,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是在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而不是成立前履行其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的。
二是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的性质到底如何。
有人认为,出卖人于试用期间对买受人负有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2]根据这种观点,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的性质显然是先合同义务。
还有人认为,试用期间出卖人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理由是合同已经成立。
[3]按照这一观点,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的性质就是合同义务。
2022年汉口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汉口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2、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3、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予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5、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债权试题

债权[填空题]1一般保证参考答案: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填空题]2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参考答案:是指保证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如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得请求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判断题]3、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
()参考答案:对[单项选择题]4、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实之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是()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而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实际支付16000元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5、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
该合同之债是()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E.连带之债参考答案:A,B,C,D[填空题]6简述债的实际履行原则的表现。
参考答案:实际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第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原标的实际履行。
[填空题]7票据参考答案: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填空题]8债的不适当履行参考答案: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
[填空题]9按份之债参考答案: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其发生是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填空题]10债权人代位权参考答案: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李建伟民法系列

李建伟民法系列民法专题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举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违约、侵权)——丙次承租人(侵权)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举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
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3-57,多选)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适用于财产权被受害的场合,但赔偿损失也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场合。
非财产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被侵害场合。
论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

收稿日期:2021-07-03修回日期:2021-08-17论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宋天骐(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民法典新增的保理合同是对商事实践的总结,对保理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保理实践的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
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要素,以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为限选要素,以账款管理和账款催收为任选要素的商事合同。
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集中体现了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二者必有一项为保理合同的内容。
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商享受的追索权担保,二是虚构基础交易时保理商的保障。
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实现体现于担保竞存时的权利顺位,而权利顺位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担保功能;担保竞存中图分类号:F840.4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12-0077-07DOI :10.19647/ki.37-1462/f.2021.12.010作者简介:宋天骐,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为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推动商业保理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增设了“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但因《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简单,有关担保的内容和相关规则并不十分明晰,尚须依解释论视角对其进行审视。
本文拟从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入手,就保理合同对保理商的担保功能作一解析。
一、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一)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基础——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要义应从两个方面厘清:一是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的独特性。
1.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
“应收账款”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会计概念。
从适用主体来看,按照国际保理业务通行规范,其范围不包括以自然人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合同①。
《国际保理通则(2019年版)》虽然没有明确排除自然人应收账款的适用,但其对国际保理交易当事人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适用以自然人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合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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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
1、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
三者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尽管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债权人向债务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
三者均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
责任主体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三者的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如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致使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合同成立时权利瑕疵已经存在,且合同是有效的,若在合同成立时权利无瑕疵而是其后产生,则不构成,应属违约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
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是无过错原则。
即出卖人是够主观上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权利瑕疵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2)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3)买受人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4)不一定对买受人构成损失。
4、行为形态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4)违法撤销要约;(5)违反预约;(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行性规定;(8)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出卖人有取的所有权并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否则即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的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驶受到限制;(3)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赔偿金;⑤定金罚则。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先从第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并转移给买受人,若未果再想买受人赔偿损失。
6、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
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不过,这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免除,限制或加重此种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就要承担责任,出卖人有无过失,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责任。
7、免/减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
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