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一)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己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
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
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这是在以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有关宪法解释主体的条文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笔者比较倾向于狭义说的观点,但更为严格些,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这是运用以本为本,以纲为纲的文义解释方法直接锁定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做出的判断。
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宪法解释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那些没有法律赋予的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所谓的解释应该将其称作宪法理解。
宪法解释是直接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的,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的宪法理解对宪法实施的影响也很大,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宪法理解得先影响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而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对象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仅仅是宪法典本身,在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五章宪法解释第一节宪法解释概述一、宪法解释含义(一)传统观点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解释的含义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和狭义的宪法解释宪法(法)解释的追问:▲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
——巴尔特、福柯▲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
——“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二、宪法解释案例(一)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
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2、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涉及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4、侵犯:屋外监听呢?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2002年“延安黄碟案”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
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有哪些?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有哪些?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只有宪法制定和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宪法解释权。
▲一、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有哪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授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依法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这就决定了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关于我国宪法有关情况(1).宪法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3).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4).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5).宪法解释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6).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法硕宪法学简答题超级大汇总(一)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
(0141)《宪法学》大作业A答案.doc

(二)理论阐述题
2.1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答:政体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有关国家权力在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配置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有关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姓名:层次:
类别:网教专业:法律事务2015年11月
课程名称【编号】:《宪法学》【0141】A卷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评卷人
得分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
宪法学第1讲 (1)

3.新中国的宪法制定
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 草案; 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修改该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 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 1954年9月提交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草案并公布。
P.S. 法条的阅读
例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都规定在这部 宪法的附则中
六、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 实施。
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7C,英国人率先用“constitution”来表示 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将其翻译 为宪法或者根本法,以表示它与普通法律 的不同,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可以称之为 “constitution”的宪法典,世界上第一部 成文宪法法典是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
2.我国宪法词源的演变
五、宪法的结构
1.序言 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 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
2.正文
3.附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体例:仅有序言+正文;以章开篇,兼具 节、条、款、项、目。1982年宪法共4章7 节、138条,另附有31条宪法修正案。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67人中,66人同意 居民大会表决,结果在出席的 案例2:苏格拉底之死 1人反对。因此活动室 继续打麻将,只有何女士 案例3:文化大革命 的麻将继续打,何女士气愤之余剪短了活动室的 民主的界限:法治与人权。 电线,此事闹上法庭。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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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库(排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库(排序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6月30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论述宪法的作用。
[2019年7月试题] 答题要点:(1)宪法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2)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宪法有助于实施法治;(4)宪法可以对经济产生影响;(5)宪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答:第一,宪法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第二,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首先是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任何法律都无可替代的;其次,宪法的规定是其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条的渊源,所有保护措施都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条文也可能成为司法判案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侵犯教育权的批复等等。
第三,宪法有助于实施法治。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法治体系的基础是宪法,无论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的法规体系,任何环节都不能脱离宪法,要体现宪法精神。
按照宪法要求,所有的立法要体现宪法精神,将人权保障的理念体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具有宪法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取决于宪法实施的状况与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宪法实施是法治实施的核心环节,没有有效的宪法实施,无法落实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要体现宪法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以有效的制度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第四,宪法可以对经济产生影响。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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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一)
“内容提要”宪法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之首要问题,是宪法解释程序的合理设计。
我国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同样必须有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
本文通对宪法解释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我国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程序
一、引言
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为一切法令之效力渊源,宪法规定之含义如何,关系着国家宪政秩序之稳定,人民权利之保障。
因此,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精神的落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解释,阐明宪法含义,排除违宪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使立法机关不得以违宪的法律,行政机关以违宪的法规、命令歪曲宪法的精神,变异宪法的性质,损害人民的权利。
我国修宪伊始,宪法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人权、公共利益等,要明确其内涵,落实修宪精神,更需要借助宪法解释。
而宪法解释的真正有效运作,则有待于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与之配合。
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即体现在其作为实现宪法解释的手段或途径的有效性,使宪法解释具有了实践的品格。
可以说,宪法解释程序直接制约着宪法解释活动的进行,没有相应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活动就无从发起,一旦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或者将宪法束之高阁,任由宪法与现实脱节,或者轻易的发动修宪程序,而此两者,都不利于宪法的成长和宪法精神的落实。
我国自1982年宪法以来,已经进行了5次大的宪法修改,而作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主要、最经常手段”1]的宪法解释,却没有真正进行过一次,宪法解释程序的欠缺可以说是其主要原因。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选择
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宪法解释程序,计有立法机构解释宪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程序和特别机关解释宪法的程序2].那么,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宪法解释程序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程序的具体设计,与宪法解释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必导然致宪法解释程序的差异。
因此,阐述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选择,必须明确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67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尽管对于这种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存在着诸多批评,例如,由于籍宪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化之职责完全交由立法机关,等于是要立法者自己设计一套限制自身权力之制度。
这是违背常理的安排。
3]的确,由立法机关执掌宪法解释职权,存在着“自己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困惑,但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也最具权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
4]应当看到,由代议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的监督,解释宪法具有长久的传统,在我国更是一以贯之,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的条件使之胜任和履行其职责。
我国宪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因此,从理论上讲,也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固然,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工作还不理想,还不尽如人意,但是这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本身。
目前我国制约宪法解释工作进行的首要问题不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内部缺乏必要的运行机制,以致制约了宪法解释工作的进行。
因此,我们在我国探讨宪法解释程序,只能以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为出发点。
三、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具体架构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架构应当建立在宪法解释类型化的基础之上。
从理论上讲,宪法解释包括两类,即宪法含义之解释与法令有无抵触宪法之解释。
具体述之:
(一)宪法含义之解释
宪法含义之解释,并非出于存在违宪的疑虑,而是宪法解释机关为了使人民明确宪法的内涵,以助于遵守,从而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阐述。
此类宪法解释可以由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社
会现实的需要,基于职权主动发起,亦可由宪法适用机关就适用宪法发生疑虑之事项,声请宪法解释机关进行宪法含义的说明。
该宪法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宪法条文的含义多过于抽象和简洁,于适用时难免发生疑义;况且我国尚处于宪政的初期,人民的宪法知识、宪法意识并未深入,因此,更有宪法解释之必要。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司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可以不以特定主体的声请解释为程序要件,得基于宪法解释之职权,主动对于宪法含义加以解释和说明,以扮演宪法“指导者”之角色;另一方面,当宪法适用机关在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际,应当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基于其声请而得为宪法的解释,以扮演宪法“咨询者”之角色。
应当注意,这里的宪法适用机关关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事项,并非意指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宪的疑虑,而仅仅是指对于应当如何理解宪法含义,如何具体适用宪法发生疑义。
而适用宪法之机关,则是指直接基于宪法的授权行使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其他直接根据宪法行使职权的主体。
上述宪法适用主体于适用宪法之际,对于宪法文本的含义为何难免会产生疑问,为了避免误用,应当允许其事先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的解释。
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也是宪法的直接适用主体,但鉴于声请主体与解释主体的同一性,因此,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职权主动进行宪法解释。
相关宪法适用机关声请解释宪法的具体程序,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立法法》第43—46条却明确规定了法律解释的相应程序。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程序为: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要求;2、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拘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3、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4、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由于在我国解释宪法语法律的主体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在没有专门规定宪法解释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类推适用法律解释的程序规定,不过为了体现宪法解释的程序严格性,在通过的程序限制上应该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通过。
(二)法令有无抵触宪法之解释
宪法解释主体所作的关于法律、法令有无直接抵触宪法之解释,即法律、法令的违宪审查,是当今宪法解释的主要类型。
因为宪法不仅是一种法规范,而且是一国具有最高效力之法规范,其他一切下位法规范由不得与之抵触,因此,相关主体于适用法律、法规之际,如果对其合宪性产生怀疑,就应当声请宪法解释机关进行法令的违宪性审查,排除违宪疑虑,从而保障一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维护宪法的最严与权威。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乃唯一之宪法解释机关,有关主体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之际,如果对其合宪性产生合理怀疑,不应当勉强适用,而应主动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宪法,进行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
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则居于被动的地位,对宪法解释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相关主体声请时才解释之。
只有借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才能维护我国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确保客观之宪法秩序,保证全国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率下和谐、统一;相关的宪法适用主体虽然不能直接解释宪法,但由于其担任了宪法解释程序发动者的角色,通过发现法律、法规的违宪之处,能够增强其宪法意识,培养其宪法感觉,使宪法精神真正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