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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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5]26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环函[2005]26号)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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