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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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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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07-02 阅读:469次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云政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

局全体干部职工:
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局差旅费报销按照《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请严格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填写。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车船费: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住宿费: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330元,安排标准间。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城市交通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报销管理:车船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城市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车船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差旅费需附经发局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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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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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feigeoer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渭南市辖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省内外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列明出差任务、人数、地点、预计时间、交通工具和路线等;严格按照差旅费预算进行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超出对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单上需注明)。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费用控制为原则,其他人员出差应首选火车为交通工具,也可根据火车与飞机实时比价情况,选择费用低的交通工具出行。

却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费用(机场专线的公共交通)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发生的订票费,可凭票报销;乘坐飞机、火车发生的转签和退票费、行李托运、寄存等费用,可凭票报销。

(3)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所乘交通工具零点前到达为当日,零点后到达为次日,不分途中和住勤,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4)乘坐公司公务车辆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及补助。

第五条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报销规定。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云财行(2008)32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财行(2008)32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6 〕31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差旅费开⽀的规定⽂号:财政部[85]财⽂字第613号颁布⽇期:1985-11-19执⾏⽇期:1985-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保证出差⼈员⼯作与⽣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条⼯作⼈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程师,总局⼯程师,⽂艺⼯作⼈员艺术⼀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住⼀间。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员⽐照办理。

3、其余⼈员出差,可以乘坐⽕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资制度改⾰前原⾏政⼗四级,⾼教、科研、⼯程技术⼈员(实⾏国家机关⼯作⼈员⼯资标准表(四)之⼀⾄五)六级,⽂艺、卫⽣七级以上⼈员,原来已享受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乘坐⽕车,从晚⼋时⾄次⽇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六⼩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因⼯作需要,随⾏⼈员⼀⼈可以乘坐⽕车软席或轮船⼀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其他⼯作⼈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照办理)。

凡符同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以上的⼈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等舱位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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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级机关轮岗差旅费的管理,促进公务出
差的透明、公正、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程序
本办法制定于2021年8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
颁发,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省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报销。

第四条理念及原则
本办法遵循“透明、公正、规范、便民”的理念,坚持“节约
用钱、合理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费用报销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范围
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稿费等。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标准
一、交通费:按照经济实惠的原则确定,公务出差可以选择乘坐火车或飞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次、航班等级。

二、食宿费:按照当地市场价和规范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

三、通讯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超过当地市场价。

四、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公务出差可以选择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五、稿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超过当地市场价。

第七条差旅费用的报销程序
差旅费用报销应当在公务出差结束后5日内完成,由出差人员提交相关费用凭证、交通票据、发票等材料,经过审核后报销。

第八条差旅费用的管理
省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差旅费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差旅费用审计工作,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
一、虚报差旅费用,欺骗国家财政,侵占公共资金的,将追究
法律责任。

二、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导致公款浪费,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违纪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差旅费报销表格
2、差旅费凭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国家财政:指由国家管理的总资产和收支
2、公共资金:指由政府或者社会集体或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税费、非税收入和收益等资金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出现差旅费用不足的情况,可以调整出差计划,合理控制费用。

2、出现差旅费用核算不清的情况,可以加强审计工作,严格核查每一笔费用。

3、出现差旅费用核算出现异常的情况,可以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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