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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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一、仪表仪容(一)坚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着装要整洁大方。

工作期间,男同志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 ;女同志不准穿奇装异服。

(三)仪表要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蓄胡须;女同志不浓装艳抹和烫奇异发型。

二、工作纪律(一)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所规定的时间签到,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

(二)不准随便串岗、离岗,不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说不利于工作的话。

(三)工作期间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或看电影,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或网站;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等。

(四)经常维护微机,不利用微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离岗前要关好微机,保障其安全。

(五)工作人员如有事需请假,要向中心主任请假。

办完事情之后,应立即销假,返回工作岗位。

(六)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出差、参加会议前要及时与中心沟通,并将岗位工作交给主管领导或同事代理。

三、工作环境(一)桌椅橱柜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准堆放杂物。

(二)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痰入盂,纸入篓。

(三)橱柜内文件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四)花草摆放有序,并要管护好。

四、待人接物(一)待客要文明礼貌,以诚相待,热情迎送,行为得体。

(二)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工作忌语”。

(三)标准礼貌常用语:
您好、请、对不起、请原谅、不用谢、再见。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高效、便民。

第二章人员选派与管理第四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标准与纪律第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做到“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确保审批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秩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若干名,下设综合办公室、业务审批科、信息管理科、投诉督查科等科室。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审批质量。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高效。

(五)负责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申请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者予以受理。

(二)审查审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决定送达: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跟踪服务:对审批结果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审批事项顺利实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公开透明: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热情服务: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电子审批。

优质服务窗口管理制度(3篇)

优质服务窗口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单位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规范服务窗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窗口设置1. 服务窗口设置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办事。

2. 服务窗口数量应根据业务需求、工作量和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设置。

3. 服务窗口应明确标识,包括窗口名称、办理事项、业务流程、服务承诺等。

4. 服务窗口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如电脑、打印机、资料柜等。

三、人员管理1.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2.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4.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5.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及时处理。

四、服务规范1.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礼貌待人,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耐心解答疑问。

2.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确保办理准确、及时。

3.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咨询、引导、预约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4.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群众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5.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群众隐私。

五、服务质量1. 服务窗口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要及时调查处理。

2. 服务窗口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服务窗口应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4. 服务窗口应加强业务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监督考核1. 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服务窗口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窗口工作情况。

2. 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服务窗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第二条各窗口部门应选派在职在编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窗口部门和中心双重管理,其人事关系、工资保留在各窗口部门,身份性质不变,工作满半年且年底仍在大厅的,年度考核单独实施,由中心提出考核等次,列入各窗口部门考核范围,优秀等次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占各窗口部门和中心优秀指标。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原则上是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其中,首席代表应为窗口部门中层以上干部。

(二)政治觉悟高,敬业精神好,服务意识强。

(三)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办理流程,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及相应的职业技术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中层以上干部和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岁。

第四条各窗口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首席代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审批服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各窗口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

第六条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原则上须在窗口工作满两年。

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各窗口部门可向中心申请轮换。

各窗口部门的窗口人员进行更换或调整时,应与中心协商一致,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确保窗口工作的衔接。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中途调换。

(一)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二)因工作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窗口工作的;(三)因提拔、调离等原因不再从事窗口工作的;(四)不服从中心管理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窗口工作的。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近年来,我国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得益于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和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

然而,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加和工作内容的复杂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也逐步增大,长期以来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工作积压、工作效率低下等。

为了改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应该被引入。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调整,使其能够在不同岗位间进行轮换,以达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以下是对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的探讨。

首先,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能够增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通过轮换,窗口工作人员将有机会接触更广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仅能够拓宽他们的知识面,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技能,使他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其次,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有助于避免工作积压和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不同的窗口将会有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办理,相比于一直待在同一个位置上,这样的轮换能够避免工作积压以及产生的工作疲劳,使窗口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的热情和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能够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窗口工作人员在轮换的过程中会和其他同事一起工作,他们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彼此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同时也能够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使窗口工作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更好地为申请人提供协同工作的服务。

最后,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能够提高服务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通过不断地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将得到丰富,他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和不同的审批事项,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申请人的办事过程更加顺利和便捷。

总结起来,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能够增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成长机会,避免工作积压,促进交流与合作,并提高服务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模版(3篇)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模版(3篇)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服务窗口,涉及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服务窗口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窗口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服务窗口管理应强化团队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第六条服务窗口应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增加服务对象满意度,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一条服务对象包括本单位的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

第二条内部员工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外部人员指个人和组织以及其他单位,需要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服务对象应根据需求进行分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确保满足每个服务对象的要求。

第五条服务对象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上平台等多种方式与服务窗口联系。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一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办理手续、接收投诉、解答疑问、提供指导等工作。

第二条服务内容应准确、及时、全面,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条服务内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建立健全服务项目目录,明确服务内容及办理要求,供服务对象参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条服务窗口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窗口工作流程应分为初审、受理、办理、审批、反馈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服务窗口应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提供加急服务,满足紧急需求。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办理。

第五章工作时间第一条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局服务窗口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行业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卫健局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代表县卫健局、县卫生监督所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审批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各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应按照政务服务局的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五条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向县卫健局窗口申办各种证件时,如申请人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窗口服务应耐心、热情、文明、有序。

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着装整齐。

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

卫生监督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第七条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关于文明执法、廉洁勤政的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第八条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服务局的工作纪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为对外办公接待日,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审批窗口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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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窗口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各类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申请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严守请托和
索贿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窗口人员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应综合考虑申请量、复杂度、审批周期等因素,合理分配工作量。

第九条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人员技能和资质要求,确保窗口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窗口人员的管理政策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窗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等管理制度,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提
升窗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保障窗口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考核应综
合考虑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绩效,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建立激励机制,对
表现优秀的窗口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约束应采
取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窗口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并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章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主要职责
包括:
1.受理承办各类行政审批业务,负责对法定材料进
行初审;
2.向申请人提供详细且准确的审批材料和流程信息;
3.积极协助申请人解答疑问,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4.遵循审批工作程序和规定,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
运行。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履行的义
务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相关规定,
不得违法违规办理审批业务;
2.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
他人;
3.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政策,确保公正透明;
4.提供热情、高效的服务,不得懒散怠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窗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行政审
批服务中心应立即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管理,定期评估窗口工作质量,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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