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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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矿产资源法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矿产资源法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矿产资源法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矿产资源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和保护行为,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壳中的可供开采或利用的固体矿产、液态矿产、气态矿产和生物矿产。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科技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应当实行可持续发展,确保矿业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协调。

第六条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总体方向。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应当经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合同。

第十条国家鼓励与外国合作开发矿产资源,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非法开采、非法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土地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包括矿区保护、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矿区保护是指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许可,或者进行超范围、超期限的开采和利用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开采和利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浪费或者严重破坏环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许可,并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法了解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法律要求

矿产资源法了解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法律要求

矿产资源法了解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法律要求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规开采和有效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法律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依法取得开采许可。

开采许可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符合条件、需要开采的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审批,并发放开采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是矿产资源开采单位进行开采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进行监督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环境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必须合理保护和管理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措施,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水源污染等,对开采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和治理。

三、矿产资源的税收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涉及到相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同时,矿产资源开采单位还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四、矿产资源的权益分配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涉及到国家、地方以及开采单位的权益分配。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所有权,但对于一些矿产资源,可以通过合作、租赁等方式向开采单位提供开采权。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在开采过程中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合规。

五、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安全生产尤为重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

矿产资源法名词解释

矿产资源法名词解释

矿产资源法名词解释矿产资源,这可不是个陌生的词儿,咱生活中好多东西都离不开它。

可您真的明白这背后的门道吗?啥是矿产资源?简单说,就是在地下或者地表,能被咱们开发利用,有经济价值的那些东西。

比如说煤炭,您冬天取暖得靠它吧?还有石油,汽车跑起来可少不了。

再比如金属矿石,像金子、银子、铜啊铁啊,做成首饰、工具,用处多了去了。

就像咱家里的宝贝,得清楚知道是啥才能珍惜着用,矿产资源也是这个理儿。

探矿权您听说过吗?这就好比是一张“寻宝许可证”。

有了它,才能合法地去找那些藏在地下的宝贝。

不过这可不是随便就能拿到的,得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审批。

采矿权呢,那就是“挖宝许可证”啦。

有了它,才能把找到的宝贝挖出来,变成实实在在能用的东西。

可别小瞧这俩权,没有它们,乱挖乱采那可就是违法的事儿。

矿产储量,这可是个关键的指标。

就好比您去买水果,总得知道筐里有多少果子吧?矿产储量就是告诉咱们,这一片矿里到底有多少能挖出来用的资源。

要是没搞清楚这个,盲目开采,那不就像蒙着眼睛走路,容易摔跟头嘛!再说说矿产地,这就是宝贝们的“家”。

有的矿产地资源丰富,就像个大宝藏;有的比较贫瘠,就像个小库房。

找到好的矿产地,那可就发财啦。

矿产勘查,这就像是给矿产资源做“体检”。

得仔细探查清楚它们在哪里、有多少、品质咋样。

这工作可不简单,得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还得有耐心和细心。

矿产开发,那就是把资源变成财富的过程。

但这可不是野蛮施工,得有规划、有环保措施,不能只想着赚钱,把咱们的家园给破坏了。

咱们国家为啥要有矿产资源法呢?您想想,要是没有法律管着,那还不得乱套啦!谁都能随便挖,资源不就浪费了?环境不就遭殃了?所以这法律就像是个大管家,把矿产资源管得妥妥当当,让咱们能合理地利用,又能保护好环境。

总之,了解矿产资源法里的这些名词,对咱们来说太重要啦!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也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生活。

咱们得珍惜这些宝贵的资源,不能让它们白白浪费,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知识点四矿产资源保护法

知识点四矿产资源保护法

知识点四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1、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类。

2、特点:⑴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⑵矿产资源的有限性⑶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3、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矿产资源法与资源开发权

矿产资源法与资源开发权

矿产资源法与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开发利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为了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各国普遍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

在中国,矿产资源法是保障资源开发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

它明确了资源开发者的权益和责任,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序和标准,旨在保护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首先,矿产资源法确立了资源开发者的资源开发权。

资源开发权是指国家授予资源开发者合法开发利用资源的权益。

矿产资源法通过设立矿区、矿业权许可、矿业权人转让等制度,明确了矿业权的取得和行使条件。

这为资源开发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能够依法开发利用资源,获取合法利益。

其次,矿产资源法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措施的标准和要求。

资源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样既保护了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保障了公众的生活品质。

此外,矿产资源法还强调资源开发者的社会责任。

资源开发不仅仅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资源开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职工权益,参与地方社会建设等。

这样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还能够促进资源开发与当地社会和谐共存。

然而,矿产资源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资源开发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资源属性复杂,资源储量难以准确测量,资源投资回报周期长,这些都导致资源评价和定价难度较大。

如果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资源开发者权益受损,也可能导致资源利用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其次,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环境风险无法忽视。

矿产资源的开发往往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土地流转、环境污染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抗议活动。

同时,环境保护风险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取得探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02矿产资源法概述

02矿产资源法概述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概述第一节矿产资源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的含义,从不同的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本书是指地学及矿产资源法学上的矿产资源。

在地学科学中,矿产资源法一般是指:(储存于地表或地下,经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在当前的或将来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的总称。

:地质矿产行政法,曹树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P4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地质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在各国的矿业法、采矿法、矿产法等矿产资源法中,由于法律的调整范围的需要,一般都对“矿产资源”或“矿物”的范围或含义进行界定。

国外矿法:《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前沿部分规定:“地下资源是土壤层及水底之下的,地质研究和开发所及深度的地壳部分”。

1969年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矿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律所称的矿物原料是指地壳中的固体、液体和气体自然组成部分,以及目前或将来可用于国民经济的尾矿和矿渣的组成部分;矿藏是指含有矿物原料自然聚集的地壳局部,含有矿物原料的尾矿和矿渣应该作为矿藏对待”。

1951年发布1981年修订的《日本矿业法》第三条规定:“本法律所谓之‘矿物’,系指金矿、银矿、铅矿、锡矿工矿、锌矿……;前款所述矿物之废矿或矿渣,凡与土地相结合者,均是为矿物”。

1985年6月15日的《土耳其采矿法》第二条规定:“以下列举的各类在自然界形成的简单的、复合的或混合的物质,在本法中均‘矿产’:1.能源矿产:煤、放射性矿产、;2.金属矿产:金、铜、黄铁矿、钴、镍‥‥;3.工业矿物:粘土、膨润土、明矾石、镁盐、石英‥‥;4.宝石:金刚石、刚玉、祖母绿、水晶……;凡以上未列出的矿产,经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建议,议会颁布发令之后,即可属于本采矿法所制约的矿产之列”。

1991年的《南非矿业法》第一条(14)规定:“‘矿物’或‘矿产’指自然产在地上或地中、水中或水下或尾矿中、由地质作用形成或经受地质作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水除外,但包括砂、石料、岩石、砾石、粘土、土壤(表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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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一些关键术语及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要点:
1. 矿产资源:指自然界中富含有用矿物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包括矿石、非矿石矿物、矿石外品位资源等。

2. 矿产资源勘查:指对矿产资源进行探矿、勘探、测试等技术活动,以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品位、储量等有关属性。

3. 矿业权:指有法定效力的、独立而直接的对探矿、开采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权,以及对所得矿产品的处置权。

4. 矿业权出让:指国家将矿产资源的探矿、开采权通过竞争性招标、谈判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让。

5. 矿山:指地质中蕴藏矿产资源的地方,包括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

6. 矿业权转让:指矿业权持有人将其拥有的矿业权以转让、受让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7. 矿山遗址恢复与治理:指在矿山勘查、开采中,对已经中止、废弃、停产的矿产资源区进行环境修复、安全治理等工作,以保障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8. 矿业权保证金:指矿业权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抵押金,用于保证矿业权持有人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由国家依法处置。

9. 矿业权期限:指矿业权持续的时间,在此期限内,矿业权持有人享有独占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10. 矿产资源税:指矿业权持有人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资源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还对矿业权的获取、管理、使用、保护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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