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如何传递少年司法特有的教育理念和人文关怀,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如何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白皮书》全面展示了2019年以来,北京法院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多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4月,北京法院累计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二审案件25 563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88.3%,刑事案件占比10.1%,行政案件占比1.6%。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人数从2019年的229人降至2023年的96人,降幅约58%。
民事、行政方面,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运动伤害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益的行政案件等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北京法院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在民事以及行政审判中注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围绕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做了大量工作。
”据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坚持“专业化+社会化”职能延伸,在380余件抚养、探望、监护权纠纷中创造性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发送2376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累计对1545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912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徐平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制定和发表,是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党和园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执政为民本质要求以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理想信念、思想意识、道德修养和价值取向的正确确立,直接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顺利实现。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潮逐渐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冲击着校园,未成年人中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格格不入,有一小部分学生在自身的价值取向上,选择金钱至上、权力至上、舒适生活至上的消极观点等问题,迫切要求我们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未成年人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我们党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我们要以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规律,不断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他们思想道德素质的好坏,关系着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民族的兴衰和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若不及早抓、紧抓、实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工作,势必贻害无穷。
因此,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不仅仅是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而且更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1、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相脱节问题尚存,不能达到齐抓共管的教育效果。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讲座PPT

0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 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 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 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 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 人代为监护。
针对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 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 、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 担。
9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 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 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 告。
11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 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 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 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 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0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18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 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作犯 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 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 公安机关被起诉。
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关于印发《2022年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博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博民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龙华镇实际情况,将在全镇开展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带着感情和责任,扎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动目标以“补短板、堵漏洞、建机制、除隐患”为目标,以儿童服务保障、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为重点,采取穿透式排查整治的方式,全流程审视各项工作、全要素细化各个环节,全面发现和彻底整治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提高龙华镇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坚决兜住以孤弃儿童为重点的困境儿童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底线。
三、行动内容(一)儿童福利保障方面(1)医疗保健及康复方面是否落实。
①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②安排儿童送医疗机构体检,做好免疫接种、日常医疗护理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③与公立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急、危、重症患儿要及时送医救治;对孤儿突发疾病,要第一时间边抢救边呼叫120,就近送医疗机构抢救;对孤儿送医体检、诊断、救治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存档。
④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⑤确需跨地市或跨省接受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得通过签订助养、助医协议等方式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监护,不得一送了之;⑥制定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流程;⑦制定危重症儿童急救处置方案、意外事故急救处置预案。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一点构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 以具有 人身危 险性 为要 件 , 不 以具 有犯 罪事 实为 必 要。因此 , 其处分对象可 以包括 : 未成年人 、 对社会构成威胁 的精 神 病患者 、 吸毒者 、 酗酒者 、 卖淫嫖娼者 、 有犯罪习惯者 、 累犯 和外 国人 等。因这类人未及刑罚适用 标准 , 或 仅 以刑罚 难以矫正 恶习 , 对 社 会仍然存在较高危险性 , 所 以应对他们进行保安处分 以达 到预防并 减少犯 罪, 化解 社会 矛盾 , 协调 社会利 益 , 实现社 会公 平 、 正义 、 稳
策。
基 于我 国现行 劳教制 度合法 性 的先 天不 足, 我 国在改 革劳 教 制度 , 引入保安处分制度 时 , 必须 完善 此问题 , 因此 有必要 将保 安 处分制度刑 法化 。保 安处 分制度刑法化即将保安处分制度作 为一 种 实现刑事责 任的非刑 罚措施并将 其纳入刑 事制裁之 中 , 引入正 当司法 程序 , 加强 司法 监督 , 使其 司法化 , 透 明化 。如将保 安处 分 制度纳入刑法 典或 以刑 事特别法 的方式加 以体现 , 使其执行 有法 可依 ; 并将保安处 分制 度 引入 司法 审查 机制 , 由公安 机关 立 案侦 查, 人 民检察 院依法实施 监督 , 人 民法 院审 理裁决 ; 当事人及 其家 属有聘请律师 的权 利 ; 家 属和 律师 有会 见 当事人 , 调 查取 证 的权 利, 有为 当事人 出庭辩 护和提 出上诉 的权利 等 。这种 制度合 乎人 权保障理念 , 顺应 司法 文明要求 , 实现我 国刑法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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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国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点 构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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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中国特 色的保安处分制度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
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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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刑事追责程序:针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行为,根据法定程序启
动刑事调查,确保对其进行合法审判,并依法依规对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
判刑。
2.教育矫治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况,采取教育矫治
措施,包括劝告、批评教育、思想教育等,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教育手段
对其进行矫治,使其意识到错误,并有悔过之心。
3.劳动教养:对于未成年人较罪行较轻的且适用于劳动教养的情况,
可以依法采取劳动教养措施,将其送往劳动教养所接受劳动教养,并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改变其犯罪行为的根源。
4.提前解除刑罚宽大:对于已经被判刑的未成年人,通过举办改造性
教育活动、提供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手段,帮助其改造心态,健康成长,早日回归社会。
5.再教育学校:对于犯罪事实明确、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设立再教
育学校,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在师生共同生活、学习中进行心理矫治和
道德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变行为。
6.停止权力行使:对于存在虐待、遗弃、侵权等行为的未成年人,要
及时制止其抚养人、监护人或其他权力行使人的行为,并将其托付给专门
机构,确保其生活安全。
7.特殊救助措施:对于处于困境、生活不良环境的未成年人,要及时
进行帮扶和保护,提供临时救助、安置救助、长期救助等措施,确保其基
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成长。
8.社会教育措施:对于特定类型的未成年人,如吸毒、违禁、混迹于黑恶势力等,要采取社会教育手段,加强对其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自身错误,并逐步改变行为。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系列法律和社会教育手段的组合,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包括刑事追责程序、教育矫治、劳动教养、提前解除刑罚宽大、再教育学校、停止权力行使、特殊救助和社会教育等,以期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改变违法行为,实现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