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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导读:本文代理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代理意见(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1****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1****驾驶的车牌号为****小型客车疾速行驶至****路段时撞上原告****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1****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1****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1****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被告***应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而依据有关理论、实践的推定,机动车一方包括该机动车司机和所有人。经依法查明,被告1****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2****所有,

因此,被告2****应依法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经查明,肇事车辆****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

1、医疗费**元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治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原告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已全部自己支付,总计**元整(详见证据清单**页),被告应赔偿原告所支付的上述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依据《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元,因为原告共住院**天,则总计**元整。

3、交通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元,有票据予以证实(详见证据清单**页)。

4、误工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事故发生于20**年**月**日早上,此时原告因该事故受伤而停止上班,****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天,即从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20**年**月**日办理出院,医生建议之后全休时间为**个月,则误工期限为**个月**天。因为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范围,其所在单位**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月工资收入为**元(详见证据清单**页),那么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元?。

5、护理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在住院**天期间,其好友**一直在护理原告,**为农业户口,没有工作,其所在地目前也没有有关同类工作即护理工的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年收入**元的标准,那么护理费应为**÷365(天)×**(天)=**元。

6、精神损害赔偿金**元整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原告长期休息在家,不能工作,给原告家庭生活上造成很大的困难,从而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思

想负担。其次,原告至今还未痊愈,这个不论从身体健康的恢复,还是以后继续工作都给原告形成了深深的心理负担,原告的精神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7、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1的过错致使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因修理而产生费用**元整(详见证据清单第**页),被告1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年**月**日

代理意见(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诉刘某某债务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了解了案情,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现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依法谈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该案的性质。

简单来看,该案不过是一个借款纠纷案件,手续上清清楚楚的写着借款和欠款字样,被告还能有什么话说呢?但是如果仔细了解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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