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2021.8.7主 要 内 容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政策文件和意义丽水市高企研发中心目前状况和未来前景高企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四二一三一、政策文件和意义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164号)321、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3、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高企研发中心申报的意义1、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方式;2、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3、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1、认定条件(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b.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c.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1、认定条件(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杭政办函[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全面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群,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经市政府认定并授牌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市高新园)。
二、考核内容根据“规划合理、产业集聚、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环保安全”的原则,考核内容由综合考评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综合考评。
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
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园区管理与建设、园区规模效益、高新技术产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工业性投资、招商引资与产品出口等主要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综合考评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统计核实、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和现场考评等方式进行。
各市高新园必须认真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季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次月25日前上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年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
(二)一票否决事项。
1.土地利用事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
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4.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4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
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申报要求-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基本情况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夏校良一、专项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在市财政科技投入中设立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不少于8000万元。
•资助重点:“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建设的创新载体。
“1+10”科技载体指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等。
一、专项基本情况•资助重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与社会事业等领域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
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1.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两类。
主动设计项目是指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另行发文明确)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以解决共性关键技术为目的的项目。
自主申报项目是指以本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自筹资金为主,符合《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申请政府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2.主动设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4.自主申报项目中申报工业类的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的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经费投入已占计划研发经费的20%以上。
5.自主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整、管理制度健全、自筹资金落实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期一般为3年。
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和方式1. 工业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25%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农业和社会发展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30%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杭州市科委

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培育对象。
组织与实施第五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要职责:(一)指导各区、县(市)和杭州经开区、大江东集聚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二)负责各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负责将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市科委备案;(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七条认定为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35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8【实施日期】200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科技局拟订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科技局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规定,现就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领域;(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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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我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二条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建设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工作,负责中心建设政策指引,组织各地(区)认定中心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四条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无严重科研、知识产权、财经、环保、安全等社会诚信不良记录.
(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
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
申报前,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其它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六)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
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中心建设方案;
3、中心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
4、企业及中心上一年度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二)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评审。
评审通过的,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备案。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经复核、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
(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六条运行管理
(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
对评
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
(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
生前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
面报告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
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
认,报市科委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
(五)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
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
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
(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
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
(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进行
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