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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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晋价费字[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71号2002年6月25日)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交流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才交流服务的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各级人才流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出国政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收取上述各项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招聘、招考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三、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人才交流中心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人事局、财政厅、物价局晋人字[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比表(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9〕259号)
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雅中和广场(冼村路2号之一、之二)室内停车场实行分类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穗规验证〔2008〕565号,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337个泊位作为天河区珠江新城K5-1地块商业住宅楼的配套停车场,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二、根据市规划局穗规验证〔2008〕2304号,南雅中和广场室内停车场420个泊位作为天河区珠江新城K5-2地块商业办公楼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按二类地区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即:小车8:00至19:00标准为4元/半小时,19:00至次日8:00每次10元,24小时最高收费64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三、停车场管理情况、收入金额和流向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请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15
•【字号】穗价函[2005]555号
•【施行日期】200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
复函
(穗价函〔2005〕555号)
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你中心按自愿有偿原则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其收费按不超过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给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

二、你中心按自愿有偿原则向有关单位提供图章、印章制作和印刷服务,收费标准由你中心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穗价[2009]251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9〕25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规范道路停车场收费行为,落实全市人屋车场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清理查处无证和不规范占道停车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道路停车场分为两类。

一类是路内停车场,是指在市区交通较繁忙的主要道路设置,主要用于满足商务、公务临时停车需要的停车场。

另一类是内街内巷停车场,是指在非主要道路设置,主要用于满足周边住户停车需要的停车场。

二、路内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必须是经公开招标并经市交委审批同意的经营主体;内街内巷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应是所在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若确需委托经营的,必须经所在街道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合法经营停车场的手续。

三、路内停车场和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

在我市道路停车场总体规划完成前,对经批准设置咪表的道路停车场,按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证明。

路内停车场要严格界定其范围,不宜轻易扩大。

由于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应严格限制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此类停车位不宜轻易扩大范围。

除经听证会确定的路段、车位,若确需扩大范围,应经市交通、交警、物价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其他道路停车场按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辖区物价局根据不同路段特点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证明。

内街内巷停车场应尽可能满足居民夜间停车的刚性需求,经营管理上应体现其公益性质,收费标准从低制定。

全市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最高限价试行标准如下:单位:元/辆说明:1.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穗价[1999]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穗价[1999]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
(穗价[1999]83号1999年4月27日)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文化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规定,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列入政府定价项目。

为加强我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市属公园、景点门票价格(包括退休人员月票、月票、套票等)必须上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二、经核定,市属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标准见附表。

区属公园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公园节假日门票价格不得上浮。

节假日期间,部分公园组织举办大型花展、灯展等活动,需临时调整门票价格的,必须提前30天上报我局审批。

四、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并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表:广州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标准(略)
——结束——。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稳价[2010]1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稳价[2010]101号
岗 、行 为 规 范 。 4 物业 服 务 经 理 具 备 上 岗 资 格 ,并有 1年 以 上 物 业 服 务 经理 任职经历 ; 5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 务 ;
6节假 日有专题布置 ,每年组织不少于 2 次社区活动。
2 1 9现代物业 ・ 0 00 新业主
M oDE N R E TYM ANA M E NE P R P OP R GE NT W ROP IT R REO
三 、本通知从 2 1 0 0年 8月 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 准
市 物 价 局 市 国 土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附件
广 州 市住 宅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参 考标 准
收 费标 准参考 项 目 ( , 元 平方米 ・ 月
有 电梯 无 电梯 基 本 服 务
服务 内容参考 收费构成 参考
分 级 服 务
= 一 级
05
( 一)
综 A 口
l设置管理处 ,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 ; 2周一 至周 日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 ; 3 对业 主或非业主使 用人的求助 、咨询即时处理 ,对业主或非业 . ( 5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 主使用人的投诉在 2 小时 内答复 ; ) 3 4 务合 同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 4物业服务经理具备上岗资格 ,并有 3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从 业 确 ; 经历 ; 1包括经理在 内的行政管 2 财务管理运作规范 ,账 目清 5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 ; . 理人员 后勤服 务人 员 、 晰 ; 6节假 日有专题布置 ,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社区活动。 客服人 员 财 务人员 的工

2013年人事代理业务收费项目一览表

2013年人事代理业务收费项目一览表

400
3
初级职称或相当技术等级、学历

500
备注: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粤价[2012]69号)。
项·月
5
5
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
人·次
50
6
代办调动手续
人·次
200
代理招调工
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人/月
40
1
档案托管
人/月
10
2
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项/月
5
3
代办职调动手续
人/次
100
技术管理人员交流引进服务
1
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等级、学历

300
2
中级职称或相当技术等级、学历
2013年人事代理业务收费项目一览表
事项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代理调干
(毕业生接收、档案托管、留学生接收)
人事代理服务
(一)
整体服务
人·月
40
人·年
380
(二)
单项服务
1
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
人·月
10
2
整理档案
人·份
50
3
出具有关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人/次
5
4
代办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其他服务
1
人事事务外包
根据服务内容双方合同议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55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55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555号2001年12月17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国际人才交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100号)悉。

你厅所属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拟开展赴外培训手续代办等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赴外培训手续代办费等中介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与标准1、国(境)外联络中介服务费接受委托代企事业单位与人员联络国(境)外培训及考察渠道、联系出国人员的国(境)外接待单位并代办相关手续,其中介服务费标准核定为: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每人次650元,赴外国考察培训的每人次800元。

2、赴外培训手续代办服务费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办赴外培训申报及有关手续,其代办服务费标准核定为:代办赴港澳台培训手续的每人次350元,代办赴国外培训手续的每人次400元。

3、海外专家推荐中介服务费接受企事业用人单位委托,为企事业用人单位物色推荐合适的国(境)外专家,推荐成功后向用人单位收取推荐服务费1000元/位。

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应及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服务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2000]文37号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执行时间本批复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你厅应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前,根据试行期的收支情况向省物价管理部门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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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穗价[2005]8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5〕8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 》、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
范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物价局主管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区、县级市物价局依据本通知,
对辖区内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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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分为两大类:中介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
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其中中介服务收费统一规范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收费主体为所有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主体仅限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须使用省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交流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程序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由
委托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凡在本文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开展其它人才交流服务或延伸服务并收费
的,应当向市物价局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实行。
五、所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包括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其它人才交
流服务项目及延伸服务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人才交流服
务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
价〔2003〕142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
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
收费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
文为准。
附表:1. 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 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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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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