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鲁人社字〔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持续抓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以职称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和《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一、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
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职称确认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调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职称确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职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
年底前将调入人员高级职称确认情况数据上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将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
其他申报人数较少、各市不足以开展评审的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我省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招收本、专科生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我省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招收本、专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晋人社办函[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我省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招收本、专科生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1]12号)有关技工学校:为了加强我省技工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在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为我省培养既能指导生产实习,又能讲授专业理论的“一体化”教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职司便函[2011] 3号文件精神,现将《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1年单独招生简章》转发给你们,并将在我省招生的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1年继续在我省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招收本、专科生。
2、2011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本、专科生的专业为: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类生源)、汽车维修工程教育(电类生源)、电气技术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专科: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
3、报考人员必须是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专业应与《简章》中的招生对象及专业相对应。
4、各技工学校接到通知后,应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1年单独招生简章》的规定,抓紧时间确定报考人员,于 3月19日前携带填好的《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表样可复印)、当年录取审批大表原件(复印件)、录取档案中的双面表原件(复印件)、第二代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考生报名费(含复习资料费)、报名电子版由学校工作人员带领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指定地点现场采集照片并报名,并领取复习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人社部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308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00.png)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正文:----------------------------------------------------------------------------------------------------------------------------------------------------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1月8日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
其中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的人员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人员。
省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技能类奖项获奖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全职引进是指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为“本市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柔性引进是指本市单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且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属于技能技术职业范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厅修订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将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系指结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行业、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实际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
省级和市级各分两类,跨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
企业集团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企业级。
第六条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企业级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企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2008年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实施工作动员会以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为全省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10年内要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正常运行机制,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为了扎实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级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消除等待观望情绪,克服各种困难,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住重点环节,尽快部署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具体内容和工作环节都比较多。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重点从制定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调查摸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动员部署等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准确掌握现有工作人员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要抓紧开展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培养各单位业务骨干;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搞好动员部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晋教师〔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师〔2023〕7号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
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冀人社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第六条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6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将《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加大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紧紧围绕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和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单位为主、注重贡献、择优资助”的原则,大力选拔培养和引进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重要领域能够产生重大科学发明、突破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或实现成果转化的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高端创新型人才,带动各类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实施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培养引进(含柔性引进)“两院”院士20名左右,重点选拔培养院士后备人选15名左右;选拔培养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培养选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有较高学术技术创新水平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左右;各市和省直单位应选拔培养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起骨干核心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2000名左右。
高端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面向所有在晋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工作措施主要包括高端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考核和管理等。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一)选拔方法1、“两院”院士引进培养。
对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在全国发布人才需求信息,通过招标形式重点引进“两院”院士和具有“两院”院士培养潜力的高端创新型人才。
结合“两院”院士的引进培养,成立山西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和课题研究制度,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智慧和才华,为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参谋服务。
2、院士后备人选选拔培养。
根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的范围和条件,2012年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集中选拔15名院士后备人选,作为我省“十二五”期间的院士培养对象。
3、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
2012年集中选拔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40名以上。
以后每年选拔后备人选20名左右,作为我省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以后各年度我省向国家推荐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选,原则上从已经入选为我省后备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才中择优选拔推荐。
入选国家级人选,即列入我省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
2012年集中选拔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400名左右,以后每年选拔200名左右。
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由各市参照本意见制定。
(二)选拔条件1、院士后备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为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
--省中国科学院院士后备人选须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省中国工程院院士后备人选须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作为项目主持或主要贡献者获得过一次以上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以上者);②作为主要发明人拥有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③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且在本专业学科产生较大影响;④有重要的学术任(兼)职;⑤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2、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央“千人计划”全职引进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省名师名家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省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省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全职工作或愿意在我省服务5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3、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省“百人计划”全职引进人才;--其他(符合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条件未入选人员)。
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愿意在本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卫生部、文化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拔尖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其他(符合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条件未入选人员)。
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全职工作,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重点选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三)选拔程序高端创新型人才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1、推荐申请。
按照选拔条件,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按所属关系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遴选申报。
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组织推荐等形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高端创新型人才推荐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综合评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汇总推荐名单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或入选名单。
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并进行重点培养和资助。
三、培养引进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要根据已确定的培养对象的专业、领域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3-5年的培养计划,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引进措施。
(一)项目培养。
鼓励和支持培养引进对象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鼓励和引导高端创新型人才加强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其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鼓励培养引进对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二)载体培养。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鼓励企业自办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重点扶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创建或与国内外一流研发机构联合创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充分利用创新创业载体,发挥产学研结合、科技攻关优势,带动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
(三)交流深造。
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和资助高端创新型人才及后备人选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提高人才培养速度。
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高端创新型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拓宽学术技术视野。
省每年按专业、行业开展1-2次高层次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四)定向招聘。
定期发布高端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采取国内外组团招聘、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针对性地引进高端创新型人才。
(五)柔性引进。
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技术入股、顾问咨询、挂职兼职、人才租赁等多种方式,灵活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型人才。
四、政策支持加大对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力度,设立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端创新型人才的项目资助、研修培训及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一)培养引进的院士,可获得以下资助:1、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省专项资金给予100-200万元的项目资助;2、在晋长期工作或柔性引进的,按在晋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岗位津贴;3、对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在山西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和生活补助费。
其中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一级岗位的院士,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二)确定为院士后备人选的,可获得以下资助:根据工作需要,经评估、考核,省专项资金给予每年20-40万元的项目资助,连续资助5年。
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二级岗位的院士后备人选,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三)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的,可获得以下资助:1、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省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每人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
其中,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二级岗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2、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根据考核、评估情况,省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项目资助,连续资助最多5年。
(四)确定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可获得以下资助:省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