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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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协议书的补救措施

双方合作协议书的补救措施

双方合作协议书的补救措施一、概述本合作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责任,制定了本补救措施。

二、协议内容1. 合作目的本合作协议旨在让双方共同合作开展指定项目,实现共同的利益。

2. 合作细则双方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进度进行合作。

3. 补救措施(1)合同解约若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触发合同解约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

(2)索赔、赔偿若任何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过失导致损失,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起索赔。

索赔金额应该包括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害、间接经济损害以及可能的利息和法律费用。

(3)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程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争议解决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选择提交至仲裁、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三、补救流程1. 违约提醒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情况时,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违约提醒,并要求对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 协商解决在违约提醒后,双方应当立即展开友好协商,明确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3. 双方达成一致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应当尽快达成协议,并书面确认补救措施和预期的完成时间。

4. 补救措施执行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立即执行补救措施,并监督执行过程,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不再发生。

四、解释与争议本补救措施的解释和执行时机应符合本合作协议的要求,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修订。

五、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合作协议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在发生争议时,适用具体法律进行解决。

六、其他事项本补救措施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订,双方达成一致后生效。

七、生效与终止本补救措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完成合作项目或根据协议约定终止。

八、附则本合作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兹确认:双方均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补救措施的内容,并自愿在此签署。

公平竞争保障协议(格式)

公平竞争保障协议(格式)

公平竞争保障协议(格式)
一、协议目的
本公平竞争保障协议旨在确保参与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并建立
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协议参与方
本协议由以下参与方共同订立和遵守:
- [参与方1姓名/公司名称]
- [参与方2姓名/公司名称]
三、义务和责任
1. 参与方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进
行任何可能妨碍其他参与方正常竞争的行为。

2. 参与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以保
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参与方应尊重其他参与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4. 参与方应确保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
标准或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

5. 参与方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四、违约责任
1. 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或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有争议发生,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具体期限)。

六、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未尽事宜以双方友好协商为准。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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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公平竞争 • 补救措施协议 •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的关系 • 案例研究 • 结论和建议
01
公平竞争
定义和重要性
公平竞争定义
公平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为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有益于社 会发展的竞争行为。
重要性
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技术创新和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 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和效率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
05
结论和建议
对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的总结
总结词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是必要的,以确保 竞争的公平性和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详细描述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可以确保竞争的公 平性和补救措施的有效性。通过协议,各方 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能够采取有 效的措施来防止和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此 外,协议还可以促进合作和互利共赢,从而 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利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总结词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的完善和实践,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
详细描述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未来需要进 一步研究和探讨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的完善和实 践。例如,可以研究如何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的协议条款和实施细则,如何加强对协议的监督和管 理,以及如何提高协议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此外 ,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以促进我国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竞争 和补救措施协议的发展和完善。
03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的关系

商业合作法律规定(3篇)

商业合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业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所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

第三条商业合作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商业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各方履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作协议的签订第六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作各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三)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作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分担;(五)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六)合作项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作协议的生效、终止和解除;(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作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经过合作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完整、规范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履行第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平竞争协议

公平竞争协议

公平竞争协议一、引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企业间健康竞争的基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制定了本《公平竞争协议》。

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参与者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避免不正当手段对竞争造成的扭曲和破坏,共同推动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

三、竞争行为准则1. 参与者应合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采取健康的竞争手段,不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2. 参与者应遵守商业道德规范,坚守诚信底线。

不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妨碍竞争。

3. 参与者不得干扰其他企业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商业攻击、虚假诋毁等行为。

4. 参与者不得进行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行为。

5. 参与者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价格协议、市场分割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保护参与者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如发现知识产权有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如有参与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并面临商誉损失和经济赔偿等风险。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争议解决适用有效合同法律规定,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需终止或修改协议,需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八、其他约定本协议的补充、修改以及附属协议的签署,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内容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九、附件附件部分为本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署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签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模板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模板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模板本协议为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各方”或单独称为“各方”)共同订立,并对涉及的各方及其关联方产生合同效力。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作方:指本协议中合作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1.2 公平竞争: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方在同一领域内以诚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竞争。

1.3 合作协议:指各方为了达成共同目标,就合作事项而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条合作原则2.1 公平竞争: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2.2 诚实守信: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协议约定并履行合同义务。

2.3 相互尊重:各方应相互尊重,在沟通与协商中坚持平等、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合作内容3.1 目标:各方共同确定合作目标,并以实现该目标为合作的基本方向。

3.2 范围: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产品研发、资源共享等,具体合作事项将在后续协商中明确。

3.3 义务:各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积极配合对方完成合作事项。

第四条合作机制4.1 沟通协商:各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4.2 信息共享:各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享合作所需的重要信息与资源。

4.3 合作决策: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各方应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维护公平竞争5.1 不正当竞争:各方不得从事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低价销售、虚假宣传等。

5.2 保护知识产权:各方应尊重并保护他方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权益。

5.3 禁止串通行为:各方不得进行价格垄断、限制竞争等串通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竞争方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保密义务6.1 保密责任:各方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2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的五年,期满后需经各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保密义务。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

公平竞争与合作协议一、目的与范围本协议旨在确立公平竞争原则与合作精神,促进参与各方在市场竞争中公正、公平地进行商业活动。

本协议适用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各方。

二、竞争规则1. 公平竞争原则各方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非法、不正当的手段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竞争应基于公正、诚实和公开的原则进行。

2. 知识产权保护各方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并采取必要的合法措施予以制止。

3. 宣传和广告行为各方在宣传和广告活动中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信息,保持真实和客观的原则。

三、合作规则1. 诚信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保持守信、守合同的态度,充分信任并积极合作。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合作氛围或阻碍合作进程。

2. 信息共享各方应及时、准确地共享与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积极沟通并共同解决问题。

信息共享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

3. 利益分配各方应公正、合理地分配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确保各方共享合作成果,并避免发生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

四、违约与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各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在履行合作义务上保持诚信。

若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争议解决对于因合作事宜而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并接受其裁决。

五、保密条款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彼此间的商业和运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2. 信息使用各方获得对方提供的商业和运营信息,应合理使用该信息,并仅限于合作事项的目的。

六、生效与终止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约定期限】。

2. 终止条件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b. 各方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取代本协议;c. 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纠正。

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政府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信 息对市场造成误导。
政府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打破信息壁垒,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 性和透明度。
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确保市场 主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
一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虚假宣 传、诋毁竞争对手等,以获取竞争优 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中,消费者往往无法获得充分 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导致 信息不对称问题。一些企业可能利用 这一优势进行欺诈或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过程 中可能遭受损失,如买到假冒伪劣产 品、遭受价格欺诈等。需要加强消费 者权益保护措施,提高消费者维权意 识。
原则
公平竞争的原则包括机会均等、规则一致、结果公正等,要求竞争者在同一规 则下竞争,不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能 够激发企业竞争活力,提高市场 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保障消费者权益
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 低消费者成本。
05
补救措施协议中的问题与挑战
协议的制定与执行难度
制定过程复杂
补救措施协议的制定需要多方参与,涉及多个领域和利益相关者,制定过程较为复杂。
执行难度大
协议的执行需要各方共同遵守,但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和 争议。
协议的约束力与法律效力
约束力有限
补救措施协议主要依靠各方自觉遵守, 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机制,因此其约束力 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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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 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 以下内容:
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 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 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
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 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 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 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 素包括:
(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 (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 (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司法审议
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 定,各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 序。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重要概念界定
1.补贴 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
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2)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
第九章 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
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 进入另一国市场。
(1)正常价值的确定。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第一,正常贸易下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第二,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
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GATT1994 所获得的 利益;
3)严重侵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
• 损害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 •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对于补贴来说比较典型的是一
成员实施补贴,使得其他成员本应获得的市场准 入机会受到了削弱
• 严重侵害,即只要补贴符合以下情形: 第一,阻止和妨碍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入本
• 此外,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相对而言,欧盟背景企业 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中资企业则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部分欧盟跨 国公司利用该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 调查申请,以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2.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 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
(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
4.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 论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 则应终止或减少征收反倾销税。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产品 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即为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格的差额
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
值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 方法:
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 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 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 计算正常价格。
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 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 过了“最低倾销幅度”。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 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 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 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
持;政府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即赠予、 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 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即税 收方面的财政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 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 或信托机构拨款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职 能。” 3)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3.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 中不存在此类规定。
4.价格承诺的方式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 一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二是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 限制补贴或其他可以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而在反倾销中 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四、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国市场或进入第三国市场。
第二,补贴的后果造成补贴产品的大幅度的削价、 价格抑制、压价或销售量损失等后果。
第三,受到补贴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份额增加 并超过以往3年的平均水平。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 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 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又称“绿灯补贴。” 它有两种类型:
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二、补贴的分类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 维持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红灯补贴”。禁止性 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1)出口补贴 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 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
者、消费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 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任何成员方既 不能运用更不能维持这种补贴。
3.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 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 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 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
初步裁决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后,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 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 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进口商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相当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最终裁决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 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 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 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
2.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只将向性, 规定了一些原则:
1)法律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当补贴授予当局 明确确定或其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补贴只给与特定 的企业或产业,这种补贴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
2)事实上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法律上没有明确 规定但是补贴的给与却在事实上有联系
• 由于欧盟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 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尽管欧盟在反倾销法中 规定了评估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但这5条标准过于抽象,调查机关 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 遇的评估日益苛刻,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常因某些细小问题而 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自2005年起,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公 告中,突然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的提交时限从21日改为立案公告发布后的 15日,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卷的难度加大,极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应诉的 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涉案企业的利益。
B.结构价格 将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要素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 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 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
• 中国在入世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 家”
• 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 待遇证书
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待 遇证书
• 2007年6月,欧盟公布了更新后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报告, 该报告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取得积极进展,向市场经济地位迈出了重 要步伐,但中国仅满足欧盟关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5条评估标准中的1条,其 他4条标准无一项符合。此外,欧盟部分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仍将贸易救 济措施作为有力的保护手段,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 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 口产品倾销。
二、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程序与反倾 销措施
1.申请人申请
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 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 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 请。
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 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 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 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 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 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2.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 业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 出决定。 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与进口方有关当局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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