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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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驻矿监管人员安全职责

驻地监督员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省、市、区内与煤矿安全管理有关的各种工作精神,督促所驻煤
矿认真落实省、市、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监督煤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煤矿发现的安全隐患向上级有关部门整改情况及各项指令的执行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监督驻站煤矿严格按规定人数入井,严禁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四)监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
全技术工作,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技术会议.
(五)监督煤矿开采工程进度,擅自组织生产、私接电源、隐蔽
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六)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特
殊工种证书和新工人岗前培训的人员,监督“五职矿长”带班跟班、班
前会、碰头会到位情况。

(七)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
矿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煤矿存在有重大隐患危及人
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汇报。

(八)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监督事故发生矿井按程序及时上报。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迟报、漏报。

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

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

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煤矿驻矿监管小组在市驻矿办直接领导下工作,驻矿工作期间,必须接受各级政府、煤炭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要求,驻矿组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2.驻矿组组长是所驻煤矿安全监督的第一责任者,对副组长和组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督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所有驻矿组人员必须服从组长的领导,监督工作中存在或者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组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工作中要精诚团结,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安全监督工作职能。

4.所有驻矿人员必须对监管工作高度负责,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做到“两个不允许”。

5.所有驻矿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在遵守煤炭安全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方针政策条件下进行安全生产。

6.所有驻矿组人员必须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动态了如指掌,根据煤矿安全现状,按照煤矿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对复工复产煤矿,严禁出现“三超”现象。

7.发现煤矿违规生产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对上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负有督促煤矿整改落实的责任,逾期仍不改正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及驻矿管理办公室汇报。

8.每天必须严格做好驻矿监督工作记录,认真填写个人驻矿工作日志。

9.及时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积极、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凡煤矿企业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扩展阅读: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安20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5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5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____天。

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____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____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

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前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成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执行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范文,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培训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驻矿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矿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定期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3. 矿山安全培训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包括矿山通风、灭火、救护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事故调查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驻矿指导意见驻矿安全监管员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包括安全设施改进、安全信号标识的设置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矿山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1. 岗位背景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称或证书,具备较高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岗位职责明确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矿山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和驻矿指导意见等方面,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岗位配备规定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要求,保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能力,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的水平。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处所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和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指由安监局派驻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局和经济能源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督处所。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性强,待人友善,廉洁自律,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有热情。

(2)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春秋时期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京能局部署,每个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换一人。

(2)对于关闭煤矿的驻地安全监督员,百里杜鹃安监局、经济能源局将进行调整。

(3)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保障组、安监局、经济能源局检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6条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奖惩规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对上级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重复检查后仍存在相同重大隐患的,罚款500元/条。

如果连续三个煤矿未能及时整改和上报,将被暂停。

(2)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项目进展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开启密闭,不禁止背规施工的隐患工程,或者发现煤矿重大隐患应及时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处以1000元/月罚款,并暂停累计三项。

(3)监督新建煤矿或综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要禁止边生产边施工的行为,并及时到煤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进行讲话,否则,停止上岗。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板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驻矿安全监管员。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和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工作经验,并持有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任命和管理。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2.审查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督促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核实矿山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善看法;5.协调矿山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搭配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6.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7.监督矿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8.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帮助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9.统计、分析和报告矿山的安全生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10.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乐观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方法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方法如下: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2.布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其进行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3.在矿山设立安全监管员办公室或工作岗位,为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装备;4.组织布置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本领;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时完成工作任务;6.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其乐观性和创造性;8.供应必需的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9.注意保护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10.对表现突出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嘉奖和晋升,树立模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执勤,担当监管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5.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周围环境的安全;6.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2. 具备矿山安全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矿山工程注册岩土工程师职称;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矿山安全监管员资格考试;4. 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疾病或者残疾;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良嗜好。

救护队驻矿队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

救护队驻矿队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焦煤集团公司救护队驻矿队综合管理考核办法某某某某发布目录目录前言宗旨1范围2引用文件3术语4岗位职责5制度管理6记录7应急救援8一般安全技术服务工作9预防检查和监护工作10各种服务工作11驻矿救护队日常管理12考核与奖惩前言本办法规定了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驻矿队的职责范围、管理流程、考核标准及评定办法。

为加强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驻矿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矿山及地面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焦煤集团各类相关文件和《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焦煤集团矿山安全事故可能范围和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救灾、救援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办法为强制性规定。

本办法由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驻矿队提出,焦煤集团矿山救护队审核。

本办法由某某某某某某下发宗旨考核管理宗旨: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党政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改革的大局,紧跟矿井发展地快速步伐,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精管理、细落实、重实效”的要求,无论从事救护和司机工种,做到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时刻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对技术有强烈的渴求愿望,做到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争当技术能手和行业尖子。

救护队员要努力提高三大素质和实战能力;司机要保证出车的时间和后勤服务。

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无论在日常的工作、执行各项任务和月度的综合考核或遵守管理制度中,做到严格把关、监督检查,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提高技能,推进工作。

在学习、训练或执行各项工作中,一定要高标准,高起点,严格工作目标,挤水升标,确保三级矿山救护队水平,争做同行业一流队伍。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矿山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企业各矿山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企业派驻到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需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乐观履行职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监督检查矿山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订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加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六)收集、整理和报送矿山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七)帮助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九)协调矿山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发展;(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三章管理方法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职责要求,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要求矿山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搭配安全监管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和情况;(三)依法办事,行使相关法律给予的权力。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确保不泄露相关信息;(二)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乐观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绝提高自身专业本领;(四)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确保工作期间的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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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根据区安委会及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对我辖区的3家煤矿实行
24小时驻矿监管工作。特制定了煤矿驻矿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驻矿人员工作职责:
1、驻矿人员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工作,做好驻矿记录。(驻矿
日志包括:矿井每班入井人数、值班情况、工作动态、有无违规行为
等内容。)
2、对技改煤矿、停产煤矿、生产煤矿要做好记录。(技改煤矿不
允许生产,可以维修。停产煤矿不允许生产。生产煤矿可以生产。)
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复工
矿井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
借技改之名偷生产行为,坚决采取停工措施,并及时向办事处汇报。
4、对停工停产矿井,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严禁煤矿企业从事通
风、排水以外的一切作业活动,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
5、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6、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
全生产情况;
7、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
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8、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
规程;监督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
术工作;
9、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
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10、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11、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
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
12、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办事处
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
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办事处报告;
13、按时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
14、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15、交接班时间为早8时至次日早8时。
二、驻矿人员的考核办法:
驻矿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
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
处理或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2)在驻矿期间脱岗、漏岗及打牌喝酒者给予批评警告及罚款(一
次50元)。
(3)对在驻矿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的,及时发现问题的驻矿人员给
予表扬和奖励。
(4)不能够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
(5)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6)以上如有2次的给予辞退。

驻矿人员: 签章
年 月 日
煤矿驻矿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区安委会及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对我辖区的3家煤矿实行
24小时驻矿监管工作。特制定了煤矿驻矿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驻矿人员工作职责:
1、驻矿人员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工作,做好驻矿记录。(驻矿
日志包括:矿井每班入井人数、值班情况、工作动态、有无违规行为
等内容。)
2、对技改煤矿、停产煤矿、生产煤矿要做好记录。(技改煤矿不
允许生产,可以维修。停产煤矿不允许生产。生产煤矿可以生产。)
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复工
矿井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
借技改之名偷生产行为,坚决采取停工措施,并及时向办事处汇报。
4、对停工停产矿井,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严禁煤矿企业从事通
风、排水以外的一切作业活动,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
5、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
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6、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
全生产情况;
7、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
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8、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
规程;监督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
术工作;
9、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
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10、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11、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
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
12、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办事处
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
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办事处报告;
13、按时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
14、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15、交接班时间为早8时至次日早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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