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及产生原因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1)严重性建设工程发生施工事故,其影响往往较大,会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广阔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重大施工事故则会导致群死群伤或巨大财产损失。
一旦发生施工事故,其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
(2)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打算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许多,造成工程施工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施工事故,其发生原因也可能会多种多样,这给分析、推断事故性质、原因等增加了复杂性。
(3)可变性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事故隐患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恶化,若不准时整改和处理,往往会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施工事故。
(4)多发性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事故,往往在建设工程的某些部位、工序或作业活动中经常发生,例如,物体打击事放、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起重机械事故、中毒事故等。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产生原因(1)人员的因素人是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
人员的素养,即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作业能力、掌握能力、身体素养及职业道德等,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
(2)违章作业由于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学问、不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设计缺陷不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
(4)勘察文件失真勘察单位未专心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布置、深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文件或报告不具体,不精确,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实际的地下状况等。
(5)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铁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
具体目标包括: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
在工程招标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人员都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安全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等的意外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
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哪几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怎么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方面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认真进行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紧急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并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将按照不同事故等级、性质和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____归口管理部门。
2、在____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报告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事故需要报告,以及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一般来说,会对重大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进行报告。
2. 报告程序和责任: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特点3.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和方法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案例分析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正文: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该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旨在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特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这类隐患具有以下特点:1.危害程度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风险因素多:事故隐患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如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等多个方面。
3.隐蔽性强:事故隐患往往隐藏在工程的各个环节,不容易被发现。
4.整改难度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且需要协调多个部门。
三、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和方法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具体如下:1.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规章: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等。
3.标准: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判定方法主要包括:1.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看是否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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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怎么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当中,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理由及出自什么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即建设单位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1、建筑法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设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个人还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5、工程建筑安全事故怎么定罪核心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项目管理是市场化的管理,市场是施工项目管理的环境和条件;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又是市场的基本经济细胞;施工企业的主体又是由众多的工程项目单元组成的,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生产要素的集结地,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和来源,直接维系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律师回答: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工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什么叫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6)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
2、“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3、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4、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7、工地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最新修改》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8、百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容,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