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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背景:阿尔巴尼亚公司A与中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同意购买B公司的产品,并支付合同款项。

问题: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B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另一家公司的更好的报价,并决定取消与A公司的合同。

分析: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一旦签订了合同,各方应遵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取消了合同,可能触发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取消了与A公司的合同,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补偿因此引起的利益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害。

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国际商务交易,涉及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解决该合同纠纷可能需要考虑国际商法中国际私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于跨国合同纠纷的法律和管辖权。

解决:首先,可以考虑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如果有,那么B公司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取消合同。

但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国际商法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解约条件,或者解约条件与国际商法相悖,那么B公司的解约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因解约而引起的利益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害。

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便在中立的环境中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然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同意接受仲裁结果。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裁决。

他们将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论证,并决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阿尔巴尼亚公司A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中国公司B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决定,并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应谨慎,并明确约定解约条件和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效的是?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国际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1.某房东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刊出一广告分别投到某居民小区的信箱中,称:“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房屋待租,1月起租,月租金3500元,持续1年期租金3万元。

”甲国某学生A看到该广告后,来到该房屋中介公司表示愿意租下该房屋一年。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2.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的某居民价值20万元的藏獒走失,该居民在9月16日新闻晨报上刊出一广告,称:“本人名犬藏獒纯白色于9月15日下午走失,该犬高90公分,长120公分,脖子套上了蓝色护胶铜圈,发现者请送回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本人酬5万元。

”韩国留学生李慧媛9月15日晚发现了该犬在流浪,将之带回自己的住处照管,她于9月16日下午看到了该广告后立即将之送于主人。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支付5万元酬金?为什么?3.某公司在报纸上登出一广告:“本公司所售的感冒胶囊对病人有奇效,吞服二片后,36小时内即治愈。

本市的病家尽可以放心在各家药店购买此药,本公司已存入上海银行10万元特别钱款,对未治愈的病者每人赔偿1000元。

”看了该广告后,患感冒M太太在 G药店购买了该药,吞服二片后,却未出现C公司广告中所称的疗效。

M太太以C公司违背广告中的承诺为由诉诸法院,要就获得1000元的赔偿。

C公司则辩称,广告是对大众发出的,属于邀请要约,并且C 公司与M太太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因此自己无任何责任。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4.日本留学生大岛一郎到学府路某理发店请求理个其所拍到的贝克汉姆式样头发,该理发店A职员当即接受请求并开始理发,完毕后要求大岛同学支付5千元酬金。

大岛同学一看镜子便声称自己的发型与贝克汉姆式样头发完全不同,同时认为5千元的价格太高而拒绝付款。

5.甲公司是一家日资广告公司,2007年1月该公司订立了4份协议,这些协议的对方分别是:周某,21岁,大四学生;王某,17岁,经营花店,月收入3000元,独立养活自己;李某,15岁,少年班大二学生,智力超常;赵某,9岁,童星,有4年艺龄。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可 能构成犯罪,侵权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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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类型
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主要包 括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 通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等类型。不同 类型的合同在权利义务、使用范围、 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解决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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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案例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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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签署、日期等 ;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仲 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仲裁 地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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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规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限内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地点并通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在此时转移 给买方。
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2024/2/29
5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01 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将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 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
02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深入 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的分 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03 为未来职业生涯做准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案例:国际商法纠纷背景介绍:国的一家电子公司与另一国的一家有名的手机制造商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电子公司将向手机制造商提供大量的电子设备,用于手机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交付一部分电子设备后,电子公司发现手机制造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款项。

电子公司向手机制造商提出支付尾款的要求,但遭到了手机制造商的拒绝。

电子公司认为手机制造商违反了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在国际商法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一般国际商法原则,法律适用的选择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查看合同约定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

如果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那么可以认定其违约。

电子公司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电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手机制造商支付尾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主张电子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可能包括证据证明电子设备已经交付以及支付请求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理论上,电子公司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在其他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

案件解决方案:1.调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电子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2.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法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1)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1)

【案件处理结果】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 在买卖合同的问题: 原告物资公司于1996年2月 14日发给被告商事会社的传 真件,因具备承诺的要素, 且原、被告双方也均予以认 可,所以,该传真件是物资 公司对商事会社此前有关要 约的有效承诺,因此,原、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 的终止及是否有新的买卖合同 产生的问题: 1.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 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表 明,商事会社在不能按约履行 1996年2月14日其与物资公司 确定的买卖合同时,试图经过 协商与物资公司建立新的买卖 合同关系,同时终止双方已确 立的合同关系,从而免去承担 违约责任的风险。对于商事会 社的这一期望,物资公司在3 月1日发给商事会社的传真中
• 当天,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 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 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 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 2000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 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每吨575美元;付款 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 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 ,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 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 件的书面确认。”当天,即1996年3月1日 ,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 发去另一份传真并称,“关于2000吨苯乙 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
• 16)75、8、12去电 • 你8月4日电,我们考虑到双方 友好的贸易关系,我决定出售 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 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 吨9月份装船,其余100公吨10 月份装船。不能提供产地证, 包括为每袋75公斤单麻袋装,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函 详。 • 17)75、8、13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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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法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美国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

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该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

该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

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

9月27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

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 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

问:(1)该美国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S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de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2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交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4、1994年6月,中国某A公司与美国某B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台灯的合同前,B公司的代表口头声明这种灯比普通灯节电20%,其。

出示的盖有B公司印章的说明书上也有此说明。

A公司遂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仲裁条款等,但上述节电指标(20%)未被记录入合同。

不久,A公司收货后,经检验发现这批订虽能照明但无法达到上述节电指标。

于是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书,以此为由要求将这批灯全部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1)A公司的赔偿请求能否找到法律依据?为什么?(2)仲裁庭应如何作出裁决?二、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案例5、73年9月至1974年10月,原告荷兰公司(卖方)向被告英国(Romalpa)公司(买方)销售一批货物。

其中有些货物由被告销售给第三人。

合同第13条规定“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清偿了对卖方的所有债务后才转移给买方”。

该条款也包括买方利用卖方提供的货物制造产品,规定该制造产品的所有权由卖给方享有,作为买方对卖方债务的担保,买方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货物,但有权在正常销售渠道向第三人销售。

后来买方破产,欠卖方债务10万元。

破产管理人证明以卖方名义存于买方银行的款项有3万元,该款项是买方向第三人销售卖方提供货物的收益。

原告主张,对保管人账户中的款项享有物权权益,并追索财产的转售收益。

被告承认合同中第13条的效力使被告成为原告供应货物的受托人,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但同时主张一量将货物销售给善意买主,他们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在缺乏明示或推定信托时,原告不能享有追索金钱的权利。

问:本案中卖方的主张是否能成立?三、卖方权利担保的案例6、1985年5月2日和22日,印度国贸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分别与马来西亚的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公司)签订了购买棕榈脂肪酸镏出物的合同,价格条件CIF孟买。

同年6月26日,印度公司与马来西亚橡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烟花胶片和20号标准橡胶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马达拉斯。

1985年7月2日至15日,上述货物装上巴拿马东方快运公司的“热带皇后”号货轮。

同年7月23日,货轮驶往印度,同年8月5日,与货轮失去联系。

印度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偿。

1985年8月25日,香港利高洋行与中国的兴利公司、广澳公司签订了出售橡胶成交确认书,广澳公司又同利高洋行签订了购买工业用棕榈油的成交确认书。

两成交确认书约定:货物的装船条款为“塔瓦洛希望”号。

1985年8月29日,利高洋行通知广澳公司船已抵达中国汕头港,办理货物进关手续。

广澳公司凭利高洋行提交的提单接收货物,但橡胶因无进口许可证,被海关监管保存。

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广澳公司将棕榈油卖掉,只留5桶作样品。

1985年9月,取得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代位求偿证书”的保险公司得知“塔瓦洛希望”号货轮在中国汕头港卸下一批棕榈脂肪酸镏出物和橡胶,认为该轮即为“热带皇后”号,该货即为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丢失的货物。

由于追索未果,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遂以广澳公司为被告向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澳公司归还货物或返还货物的价款。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2)原告能否从被告处索回货物?(3)香港利高洋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7、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

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

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

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 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遭拒绝。

问:本案中卖方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为什么?8、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公司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

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销售的花布侵犯了G 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此G商要求:A 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四、买方、卖方不履行合同的案例9、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专门方向买方出售5万千克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千克、5月交2万千克、6月交2万千克,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千克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千克和2万千克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 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变量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 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千克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1)本案中B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2)C公司从其他客户手中购买羊毛而多支出的费用是否应该由B公司承担?10、1995年2月16日,原告(香港某公司,卖方)、被告(大陆某公司、买方)签订了由原告供给被告设备的订货合同,CIF天津。

合同规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收到有效信用证后3个月内发货至天津港,被告负责提货,双方派代表共同验货。

同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与前份合同所订货物、货款一致的买卖合同,并约定:装运期限为收到有效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口岸香港,到货口岸天津港;由买方投保;付款条件信用证付款,凭本合同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银行后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产地购置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

在一直未收到被告开出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原告于1995年7月17日向被告合同签订人发出传真,明确告知被告所需设备已全部购齐运至香港,等待发运天津;并指出,因被告迟迟未按合同要求开出信用证,已造成原告方资金周转困难,帮告方已为到货付出高额仓储费;要求被告认真履行合同,迅速开出有效的信用证。

被告收到此传真后没有回复。

同年7月31日,原告又委托天津律师事务所送发被告一份传真,再次告知被告货物备齐于香港,已产生巨额仓储费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开立不可撤销全额信用证,否则,将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被告收悉后仍未回复。

同年9月21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催促其开立信用证的传真,表示已无力继续支付仓储费用,如被告在3天内不明确答复,将变卖被告所订购的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此传真发出后,被告仍未答复。

原告即于同年9月28日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又签订合同,将为被告所购的合同项下设备全部卖给该公司。

1996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办理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收付手续,第三人付给原告货款3万美元,并支付了仓储费2万美元。

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货款相比较,原告的货款损失为5万美元。

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对其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物品交接明细等进行了公证,公证费9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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