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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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承办律师代理原告XXX,现向贵庭提交认真的代理词如下:一、案情综述原告XXX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按照约定,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缴费期限为5年,保险费每年为10000元,原告XXX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三年的保险费。

可是,当原告XXX被诊断为患有癌症、进行化疗时,被告公司却以“先自付这个金额,我们之后会进行赔付”的理由一再拖延赔付,导致原告XXX受到了更加严重的经济和身体上的煎熬。

故原告XXX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支付保险金,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保险金总额100万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签订约定方面,被告及原告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

但是,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该行为为违约行为,让原告承受了更多的伤害和损失。

三、关于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1. 遗漏重要条款被告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相关的条款中遗漏了需要原告XXX交付的条款,而被告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告知原告真相,原告以此来判断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均已履行。

然而,在公众信息所展示的保险条款与合同无关的策略下,原告XXX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合同因此不符合正式的保险合同规定,需要被撤销。

2. 擅自更改保险条款被告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期间,私下擅自更改了保险条款,将其改为原告XXX需缴纳比约定更高的保险金额。

该行为意味着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XXX同意的情况下,逆转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变相扩大了其利益。

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其法定权益。

3. 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XXX完成缴纳保险费和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条件后,被告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本案件经过多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2.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3.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4.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是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这些约定。

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关于理赔的问题却存在争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也是本案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最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精品

最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精品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针对本案事实以及争议焦点,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认为投保人XXX和被上诉人XXX在投保时完全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投保时投保前未尽详细的询问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一、被上诉人和投保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履行明确说明和详细询问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不仅要求投保人要讲究诚信,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首先要求保险人讲究诚信,要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由此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主从关系,先后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联系的。

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该履行询问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强制说明义务和法定说明义务。

而在本案中业务员XXXX对于该保险合同,从来就没有进行过询问和详细的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除是被上诉人和投保人本人签字外,其他的填写事项和健康询问事项都是业务员自己填写的。

这一点在今天的庭审中,已经由申请法院调取的业务员的证言可以证实。

在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才能认定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不能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其次,如实告知义务仅针对保险人的询问,即“询问告知制”和“被动告知制”,投保人并不承担无限告知义务,也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投保人只须就保险公司询问的有关问题如实回答即可,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论其是否重要,也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知道该事实,投保人都不负告知义务。

再者,保险人也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针对投保人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负有主动说明义务和如实说明义务:不仅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要如实告知;而且还要向投保人说明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人身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确保您充分了解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我们为您提供以下代理词:
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旨在保护您和您的家人免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我们提供多种人身保险产品,以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保险责任:根据您选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您或受益人承担赔付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保险费用:作为保险服务的回报,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基于多个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请您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金申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请您及时提供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程序,及时处理您的保险金申请。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您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可能会产生相关费用或退还部分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注意事项:在购买人身保险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解答。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竭尽全力保障您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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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您和您的家人健康平安!
此致
XX人身保险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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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14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4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
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
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14]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

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车辆是在撞
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

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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