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治价值转向的人性根基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超越政治、宗教和个人意志,所有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2. 公正审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审判,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
3. 权利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4. 程序正义:法律的实施应该经过正当的程序,包括立案、审判、辩护等环节,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正义。
5. 民主参与:公民应该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参与。
这些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反映了西方社会对于法律、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崇尚和追求,也是西方法治国家长期实践和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同时,这些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
西方法治文化价值的哲学观念内核

西方法治文化价值的哲学观念内核 刘进田[摘要]西方法治文化是将民主理念实践化、操作化的重要保障。
对法治文化可以进行多维度、多层面的讨论,本文试图揭橥西方法治文化价值的哲学观念内核。
哲学是文化的内核,自然亦是法治文化的内核。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法治的内容是民主,民主是个人自由和正义价值的政治表达形式。
个人自由与正义及其辩证统一构成法治文化的根本价值。
法治文化及其价值发轫和实行于西方,有其哲学观念理据。
这些哲学观念就是“界限意识”、有的本体论、原子论宇宙观、“爱洛斯”与“逻各斯”统一传统以及启蒙思维方式。
[关键词]法治文化价值界限意识有的本体论原子论宇宙观启蒙思维方式[作者]刘进田(1959—)男,陕西泾阳人。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
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1〕胡锦涛也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2〕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价值,如何把民主实践化、操作化,使其获得普遍地落实,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一系列的探索。
“法治文化”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对于民主的实践化、操作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对于法治文化,需要从各个维度和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试图从哲学层面对法治文化价值的形上理据作些讨论。
“法治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
”〔4〕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法治的内容是民主,民主是个人自由和正义价值的政治表达形式,所以个人自由与正义构成法治文化的根本价值。
个人自由与正义价值自有其哲学形上根据,具体来说,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界限意识”、有的本体论、原子宇宙论、“爱洛斯”和“逻各斯”统一传统以及启蒙思维方式构成西方法治文化价值的哲学形上理据和哲学观念内核。
〔1〕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见邓小平著:《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摘要]法治的人性观基础从何谈起,是人性本善来决定法治的构建还是人性本恶来制约法治的发展?人性的好与坏,善与恶到底对法治建设起着什么作用,我国自古以来无数的圣人大家对人性观有着不同的认定。
[关键词]法治;人性;善恶人性是道德的源泉,作为人的人性如何基本决定了其道德的高低。
而道德亦是法律的重要来源。
而法律又是较为基本的道德,人性则是道德的来源。
以什么样的人性观为基础决定着法治的状况。
中西方不同的法治历史正是因为了人性观基础的不同。
反思中国法治历史,消除性善论的消极影响仍是努力的方向。
一、人性的基源孔孟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老子的“善恶混”,董仲舒的“性三品”等等。
诸多圣贤之人将人性善恶观分为不同的学说,这使得要真正去分析法治的人性观基础得从诸多方面去考虑,对人性善恶的探究很早就开始了,东西方文明在人性善恶的分殊最为显著,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东西方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人的本性是“善”的,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会变异,这是儒家人性观的核心文化。
一代儒家大师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
正是因为儒家人性观基础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导致其治国之民不可避免地倒向人治。
正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立场上,所以才有“仁者治人”,才有“忠、孝、礼、仪、仁、义、道、德”,所以儒家文化的规则律令是对付“恶人”的,而对于恶人,使用什么样的恶法皆不为过。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是一本以人性本善指导的人治史,也是一部严刑酷法的血泪史。
二、法治与人性内涵之简要分析我们得借鉴诸多学说的分类来做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先得就法治和人性的概念以及意义和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法治的人性基础探讨

法治的人性基础探讨[摘要]人性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人的本性。
自古以来对人性的本质的争论一直延续,有的支持人性本善,有的支持人性本恶,文章认为人性的本质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
人性与法治是有密切联系的,人性恶是法治的基本预设,人性善是法治的深层动力。
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人性善恶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充分尊重人性,发挥人性善对民主发展的作用和人性恶对法治促进的作用。
在充分尊重人性,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是立法的人性化,第二是执法的文明化,第三是司法的人道化。
[关键词]人性;法治;性本善;性本恶一、人性的内涵界定人性即指人才有的特性,区别人和其他事物独有的特性。
而这种特性包括很多方面。
例如,人能够使用利用言语、文字、音乐,或其他工具彼此交流,能够独立思考、感悟,能够有所创造,能够彼此团结协作,能够近忧远虑,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并有能力改造客观事物等一些只有人才具有的特性,这些特性是其他动物、植物所不具备的。
如果有一种特性是人和其他物种共有的,那这种特性就不是人的特性。
人是一种神奇的生物,就是因为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特性,是其他物种所没有的,这些特性组成了人性。
从古至今,对于人性善恶论的著作举不胜举,而人们对人性善恶仍没有争论出一个结果。
最具代表的有主张人性善的孟子、程明道、程伊川、朱熹、陆象山、王阳明、卢梭、康德等,和主张人性恶的荀子,李宗吾等。
除了性恶论外, 主张性无善恶、性有善有恶、性分三品的人性论也在中国颇有影响。
战国时期孟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论。
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
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战国末荀子认为人的本性具有恶的道德价值。
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道家也认为性非善也非恶, 主张性超善恶论, 不承认人性中仁义礼智等善的成分。
法的人性基础

一、法的人性基础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即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
自然法即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
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
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
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与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有关。
因为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
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
法的根源,一般来说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对人的看法持一种二重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了人与其它事物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属性;另一方面,人又高于其它动物,因而具有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这就是其社会性和理性。
它表现为人必须生活于各种社会组织中,其需要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w有思维和语言,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善与恶等一系列的价值观念等。
正因为西方的自然法学家认为社会性和理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因此他们也就认为自然法就是基于这些属性或这些属性相一致的法。
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性就是道德性。
即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中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追求,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这一理性的真谛就是保持个体之间的和谐,这意味着:一方面,使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自由,使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不损害整体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仅个体的存在要服从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而且整体也要关照和服务于个体的存在与发展。
二者的统一就是正义,所以正义是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包容性最大的道德价值目标。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为视角

2016・12(中)◆法学研究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为视角赵明威摘要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从个体出发推导出了国家建立的必然性,其思想强调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但是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精神,体现出了法治的基本价值。
本文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为出发点,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认为法治对当代中国具有工具性价值、合法性价值以及保障自由的价值,法治建设对于当代中国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法治作者简介:赵明威,天津宝坻区大口屯高中。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147一、霍布斯自然法思想概述(一)逻辑起点:平等、人性和自然状态霍布斯以原始的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政府,没有更高的权威,任何人在身心两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此种平等并非指个体的完全同质性,而是不存在绝对强大的个体,弱小个体的联合也能消灭强大个体。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没有是非曲直、善良邪恶,人类本性是求利的、求安全的以及求名誉的,人类为了满足这些欲望便出现了竞争、猜疑、求荣誉的行为,“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强大而至高无上的,人民除了赋予主权者立法、司法、行政、交战等各种权力外,还必须服从主权者,不能推翻或者重新订立契约来更换主权者,否则,人民就是违约。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带有专制主义的色彩。
霍布斯对国家权力的主张准确来说是一种“开明专制”,在利维坦的统治下,人民可以享受法律授予的权利,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自由,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的整体福利。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建立主权者的统治乃是为了寻求和平,因此统治者的最高义务就是增进人民的安全和福利。
”◆法学研究2016・12(中)存在待商讨的地方。
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问题的不同视角,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自私而贪婪,自然状态下根本没有道德的位置,要想摆脱自然状态下互相战争的糟糕状态,满足人类自我保存的需求就必须用法律来规约人们的行为。
浅析法的人性根基
浅析法的人性根基摘要:人性与法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贯穿法产生、发展和实践的全过程。
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是法孕育的土壤,人性善恶两极的并存是法产生的根基,人性既是法的逻辑起点,又是法的最终目的。
中西方基于人性的不同预设必然导致其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人性作为法的存在根基,与法的各种现象息息相关,因此,在对法的研究中,需要给予人性应有的态度和关注。
关键词:法;人性;善;恶一、人性与法的产生法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行为规范,是人类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生产秩序针对人性逐渐制定的行为准则,它随着人们对其本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完善,换句话说,法根源于人的本性。
人性,即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是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首先,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性的发端,它表现为人的各种本能的感性欲望和需要,人类只有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才可以现实的展开和丰富着人性的要素,而在现实世界中,可以满足人持续生存的资源和发展的机会是相对有限的,而人类对欲望满足的追求是无止境的,马克思就曾断言:“人以其语言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
”[1]资源的稀缺,机会的难得加之欲望的无止境使得人们在争夺时难免会发生冲突,打破相对稳定的自然状态,要解决这些冲突就必然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秩序,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以实现并维持生活的安定有序。
其次,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性的核心,具有社会性的人必然归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集团,而代表一定群体利益的各种社会关系集团之间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冲突,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各集团间的矛盾最为激烈,要解决这种冲突仅仅依靠道德调整的力量是苍白无力的,唯有诉诸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维持各集团间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最后,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社会属性制约着人的自然本性,而自然本性又总是试图超越这种限制,从而给合乎人类社会本性的有序的社会生活带来威胁,要消除这种威胁,人们就必须控制不合理的自然欲望,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逐渐走向约定与合作,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便由此产生。
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盒竺!堡!型!!耋■—匿囫瞳西方现代意文上的法冶在中国实现昀可能性探析艾力摘要由于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思想的巨大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推行。
本文指出‘全盘西化”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不可取,必须要坚持中西合璧,取长补短,充分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发挥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理念法律资源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5-02法治代表人类文明现代化的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
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并没有实现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由于中国与西方在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实现西方现代意义的法治难度太大。
如果强行推行,将适得其反,“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不但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将破坏中国现行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及其法律本土资源,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演进及西方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1.法治思想的起源——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法治观念历史上最早始于卢梭变法,到了亚里士多德时已经理论化。
公元前353年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晚年在其《法律国》中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作为一种未来国家理想方案之一。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述《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并对法治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论述了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既社会全体普遍遵从良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好处在于,它代表理性统治,能够避免人治的兽性因素,避免人的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在执政时引起的偏见和腐败,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就是在促进这些社会价值。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摘要】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的,法治建构亦然。
“性善论”强调道德而漠视法治,而法律是针对“性恶论”而创制的。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反思传统文化,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认识人、定位人。
只有在正确把握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及时进行治国方略的制度创新,使得法治成为可能。
【关键词】人性经济人理性人一、人性的阐释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私”的(为自己);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公”的(为他人)。
人性之“私”与人性之“公”,其存在都有自然及社会历史的合理性,无可厚非。
“善”与“恶”其实都不是人的本性,只能说人性之“私”有使人性趋“恶”或人性之“公”有使人性向“善”的倾向或推力。
个体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只要为所处时代客观的生活条件允许,就是“善”的;个体私欲膨胀及行为扩张超过所处时代生活条件的限度,危及甚至损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时,就是“恶”的。
然而,尽管本文不主张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本文仍将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概念作为先前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成果来研究人性与法治的关系。
二、人性与法治关系的东西方历史考察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人治文化。
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性完美的“至善”之人,人人皆可为“尧舜”。
在社会制度设计和统治方式上,则是“为政在人”,由理想的“内圣外王”的统治者实行“仁政”。
可以这么说,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把整个国家的兴盛衰亡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一厢情愿地寄托在极少数所谓的“圣王”身上,着力于把一切社会控制方式都伦理化、道德化,同时与政治紧密结合,形成政治化的道德社会或道德化的政治社会。
流变与走向: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
流变与走向: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从传统到现代,西方法治从理论理性层面到实践理性层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换与变迁,在当代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面。
这一切都充分彰显了其文化价值与哲学走向的深度流变。
通过对近、现代西方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诉求对致力于中国梦、法治梦的当代中国的启示意义。
标签:西方法治近代现代文化价值哲学审视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法治发端于近代,而西方法治观却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一般以柏拉图理想主义的法治观为起点,中经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的法治观,再到西赛罗理性主义的法治观,继而跨越中世纪,在近代被英国人所继承,遂发扬光大,而成近代法治。
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西方法治从近代走向现代,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下同)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帝国主义时期,下同),从实践理性层面到理论理性层面都发生了深度转换与变迁,其蕴含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基础亦处于深度流变之中,西方法治在当代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面。
一、西方近代法治的文化价值与哲学审视1.西方近代法治的文化价值内核:自由主义从发生学的意义视角来看,近代法治依托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长期深层的历史互动以及罗马法、文艺复兴、启蒙“三大运动”的渐次推进而最终生成。
近代的商业复兴要求人们能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从事生产、交换和竞争,市民社会的这一诉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张扬。
其所遵循和倚重的生存理念必然是来自以科学、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和人权等为核心的文化价值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文化价值体系的内核是以科技理性和人本精神为两大支柱的自由主义。
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国家自然把这些主流的文化价值信仰达于法治之中。
在近代西方,从理论理性层面到实践理性层面,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整个法治运行无不围绕这一核心价值而展来设计。
2.西方近代法治的哲学基础:二元对立与主体性近代法治的哲学基础是物我两在的二元论哲学,是近代西方的主体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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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