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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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生育保险征缴

一、参保范围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

平均工资6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确定。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 。

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内容与标准

1、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 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天计算。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 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

术的,增加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

一个婴儿,增加0.5 个月。

(二)(二)妊娠3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 个月计发。

(三)(三)妊娠不满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 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

元、助娩产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 元。

3、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 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 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 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 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 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 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 天计发;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 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及支付手续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1、申请时间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 个月内,

3、申请所需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3)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4)婴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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