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1新支票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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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银传[1996]6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行统一组织印制了新版票据凭证,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票行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必须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持票人应向填明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出票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各行对待票人的提示付款要积极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受理跨系统的转帐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代理付款行审核付款。
代理付款行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无论系统内还是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均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三、持票人转让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
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最后的持票人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上海银发〔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109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违规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以下简称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违规支票行政处罚前期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上海市各银行应加强对报送违规支票的前期调查工作。
即日起,对违规支票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含2017年1月1日,下同)的,主报告行在填报纸质《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的同时,增加填报《违规支票调查表》(见附件)。
主报告行发现客户违规签发支票的,应同时对照《违规支票调查表》的16项内容进行逐项调查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一起报送我分行。
主报告行通过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票系统”)报送电子信息的相关要求不变,仍按照原有模式报送。
次报告行关于违规支票的纸质和电子报送要求不做改变,仍按照原有要求和模式报送。
二、其他要求(一)各主报告行向我分行报送的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材料,如未包括《违规支票调查表》,我分行将退回这些举报材料。
请各主报告行在收到我分行退回的违规支票举报材料后,补充填写《违规支票调查表》,并于收到退回材料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空头支票报告书》、《事实认定书》和《违规支票调查表》一并报至我分行(交换号:01111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支票【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25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2、3),自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运行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和学习,使其熟练掌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流程和系统运行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所附格式,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完成相关凭证、清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文到之日起新发售的支票应按照《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所附格式的规定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对于文到之日前已发售的支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调开户单位将存量支票交开户行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各票据交换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拟定发布影像采集设备和外挂软件运行管理办法。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适当方式将本通知精神转知辖区内各系统参与者。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1996.05.12•【字号】深人银发[1996]220号•【施行日期】199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220号1996年6月12日)市各国内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决定自八月一日起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结算,同时停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将《深圳市支票结算基本规定》、《使用普通支票宣传提纲》、《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使用普通支票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普通支票,停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是我市支付工具的又一重大改革。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一个单位、个体经济户和部分个人的资金结算以及长期使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习惯改变,因此,各行在组织使用普通支票时,一是要做好本行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临柜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票据法》有关支票的规定和支票操作的具体手续;二是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本文印发的宣传资料,我行将制成手册统一下发。
二、支票划线只是限定支付方式,各银行受理划线的支票时,不要对划线作过于严格的要求,不能因支票上的划线不规范而退票。
三、外币支票(包括港币支票)都适用普通支票。
外币支票的版本采用各行八月一日起启用的新版人民币支票版本,只须将人民币支票大写金额栏前“人民币”字样改为“外币”,签发支票时在大写金额前冠注币种(如:港币票据,则大写金额前注明“港币”字样;美元票据,大写金额前注明“美元”字样)以示区分,外币支票的印制由各行直接与光华印制公司联系。
四、各银行应按照规定掌握支票的使用,对应转帐的支票只能转帐,不能支取现金,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行对外售卖支票时,应同时收回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清理核实后集中销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应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1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应用工作,按照服务客户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并重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12日起,新批次汇票和非清分机本票已经陆续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运。
银行收到新批次票据凭证后,应立即对第一批次的汇票和非清分机本票予以封存并按规定销毁。
对已签发使用的第一批次的汇票和非清分机本票,银行要做好跟踪、监控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报送2010版银行票据应用情况的通知》(银支付[2011]65号)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对已出售的第一批次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应主动联系客户,已签发使用的,做好登记和跟踪工作;未签发使用的,及时予以更换。
二、新批次汇票和非清分机本票仅在纸张工艺上作了调整,其他防伪技术和防伪点未作任何变动。
银行应充分利用票面防。
支票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本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因银行支票遗失,特此向贵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该支票由银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年月日签发,票号码:,金额元。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背书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支票遗失原因如下:
年月日,我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财务支付时,不慎将上述支票遗失。
遗失后,我单位立即进行了查找,但至今仍未找到。
为防止他人冒领,保障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向贵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特此申请贵法院进行公示催告,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单位):
年月日。
购买银支票委托书范本
购买银支票委托书范本尊敬的银行: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特此委托您单位(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购买银行支票事宜。
为确保购买过程的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委托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购买支票类型1. 委托单位委托受托银行办理购买的支票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等(以下简称“支票”)。
2. 支票面额为人民币,具体面额如下:____元、____元、____元、____元、____元。
3. 支票数量:每种面额支票各购买____张,共计购买支票____张。
二、购买支票日期1. 委托单位委托受托银行办理购买支票事宜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 支票启用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购买支票方式1. 委托单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票购买费用。
2. 受托银行在收到委托单位的转账款项后,为委托单位办理购买支票事宜。
四、支票使用及管理1. 委托单位应妥善保管购买的支票,防止支票丢失、被盗或损坏。
2. 支票使用时,委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3. 支票遗失、被盗或损坏时,委托单位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并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补发等手续。
五、费用及支付1. 支票购买费用包括:支票工本费、支票印花税等。
2. 委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买支票的费用。
3. 受托银行在办理购买支票事宜过程中,如产生其他相关费用,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承担。
六、责任及义务1. 委托单位应对提供的支票购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单位的委托要求,认真办理购买支票事宜。
3. 受托银行应对委托单位的支票购买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受托银行在办理购买支票事宜过程中,如发生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支票购买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3.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简介票据的防伪
行名
001 中国人民银行 402 农村信用合作社
102 中国工商银行 4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03 中国农业银行 501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4 中国银行
50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5 中国建设银行 503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 国家开发银行 504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 中国进出口银行 505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06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313 城市商业银行 314 农村商业银行
317农村合作银行 320 村镇银行
省别地区 代码 省别地区
北京
11
天津
12
河北
13
山西
14
内蒙古
15
辽宁
21
吉林
22
黑龙江
23
上海
31
江苏
32
浙江
33
简介票据的防伪
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银发【2010】2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和使 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10】243号)
调整内容: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凭证格式、要素内容、 印制和使用要求
时间:2010.10.28启用新版——2011.3.1停止旧版
安徽
34
福建
35
江西
3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山东
37
河南 河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代码
41 42 43 44 45 46 50 51 52 53 54 61 62 63 64
支票遗失声明范文
支票遗失声明范文
遗失支票声明。
尊敬的银行:
我是XXX,持有贵行的账户XXXXX。
我在XX年XX月XX日办理了一张支票,金额为XXXX元,但非常遗憾地通知您,该支票不慎遗失了。
我通过此信向贵行声明该支票的遗失,并请求贵行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我对于支票的遗失深感遗憾和焦虑,因为这涉及到我的经济利益和个人信用。
我非常重视这张支票,希望贵行能够协助我处理这一意外情况。
在此,我郑重声明以下事项:
1. 我是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支票是由我签发并授权支付的。
2. 我已经尽力寻找支票,但遗憾地未能找到,我已经尽力确认支票的遗失情况,不存在其他非法使用的可能性。
3. 我承诺如有人找到该支票并尝试兑现,我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证向贵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鉴于此,我请求贵行根据我提供的相关信息,尽快将该支票的
状态标记为遗失,并协助我办理相关手续。
我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并愿意提供任何贵行需要的证明材料。
最后,我再次向贵行表示诚挚的歉意,希望贵行能够理解并协
助我解决这一问题。
我深信在贵行的帮助下,我将能够尽快解决这
一不幸的遗失事件。
谨此声明。
此致。
敬礼。
XXX。
以上就是一份遗失支票声明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支票【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13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6.08【实施日期】200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办发[2006]1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快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开发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障系统如期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及深圳试点运行,人民银行制定了2006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详见附件)。
其中,比较重要的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一、制定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阶段2006年4月底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需求书》的拟定。
2006年5月15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的拟定。
二、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阶段2006年6月8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技术总体方案设计,并通过专家论证。
2006年6月20日前,发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磁介质文件格式和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接口规范。
2006年8月24日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
2006年9月14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应用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
2006年10月10日前,发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集中接入接口标准。
2006年10月16日前,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三、业务、技术测试阶段2006年10月18日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第三方测试和业务测试。
2006年11月21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第三方测试和业务测试。
四、模拟运行和试运行阶段2006年12月2日前,组织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试点省(市)的模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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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要换新支票了!
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决定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有关事项如下: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
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
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
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
(一)票据号码。
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
上排 8 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 3 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
件 1),第 4 位为预留号(暂定为 0),第 5、6 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
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 2),第 7 位为票据种类(1 为现
金支票,2 为转账支票,3 为清分机支票,4 为银行汇票,5 为银行承
兑汇票,6 为商业承兑汇票,7 为非清分机本票,8 为清分机本票),
第 8 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 8 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
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
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
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
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
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
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
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
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四)本票。
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
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一)支票。
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
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
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
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
一栏调整为两栏;“ 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
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二)汇票。
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
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
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
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
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
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
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
填写栏。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 25 份。
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
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
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 7.5 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
票暂定为每本 10 元。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0 元(每
本 5 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8 元(每本 7 元)。
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
(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
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
现行票据可继续使
用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 2011 年 3 月 1 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
好清理工作。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这点还比较好)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
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
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
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
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
风险。
(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
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
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
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
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
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
利贯彻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
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