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关于企业税务自查报告(通用9篇)时光荏苒,光阴似箭,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
那么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务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篇1某某国税局: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
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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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一般文[2009]332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一、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契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个人所得税(一)征税规定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2-2014年度优秀学雷锋税收志愿服务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2-2014年度优秀学雷锋税收志愿服务队、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和优秀学雷锋志愿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4]5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2012-2014年度优秀学雷锋税收志愿服务队、优秀志愿
服务项目和优秀学雷锋志愿者的决定
厦地税发[2014]5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地税系统学雷锋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有力弘扬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展现志愿者“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时代风采,广大志愿者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志
愿者。
为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志愿服务,进一步推动全市地税系统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助推“五个地税”建设和“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授予直属税务分局学雷锋税收志愿服务分队等6支队伍为“优秀学雷锋税收志愿服务队”、市局妇委会“爱心助学”等12个志愿服务项目为“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叶丽华等27位同志为“优秀学雷锋志愿者”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评选“最佳开票员”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评选“最佳
开票员”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3.23
•【字号】厦地税宣[1999]9号
•【施行日期】199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评选“最佳开票
员”活动的通知
(厦地税宣[1999]9号1999年3月2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巩固提高文明创建成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我局决定在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在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开展广泛征求纳税人合理化建议和评选“最佳开票员”活动,现将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1999年4月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
,
二、活动内容:针对我局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从办税环境,办税程序中开票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以及最近推出的“首问负责制”的实行情况,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同时由纳税人在办税厅开票人员中投票评选出“最佳开票员”。
三、活动形式:活动以调查问卷形式,由市局宣教处统一设计问卷的格式,问卷分纳税人意见和评选“最佳开票员”选票二部分,下发至各基层局办税服务
厅,四月底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统计,并将结果连同选票上交市局宣教处,市局将在各办税服务厅选出一名“最佳开票员”,并在五月份对评选出来的人员进行表彰,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有代表性被采纳的,市局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也将在适当时候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扎扎实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第五批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第
五批)的通知
【标 签】中介机构名单通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函﹝2005﹞21号
【发文日期】2005-04-06
【实施时间】2005-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22号),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以下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
一、厦门润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5566190,法定代表人:杨文胜,住址:厦门市嘉莲里26号)。
二、厦门普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6689996,法定代表人:洪祥昀,地址:集美区岑西路151号4楼)。
我局重申,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厦门市地税局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中介机构要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
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管工作,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税范围,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6-04-29【实施时间】201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
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二、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
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地价后并入房产原值。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退税登记管理通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3﹞94号【发文日期】2003-09-19【实施时间】2003-09-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信息中心: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管理,确保软件运行正常、稳定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为了拓展网上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出口退税登记管理,现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新户登记办理程序在我局网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功能模块投入使用之前,新办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证办理暂通过经贸信息网的平台进行,具体要求为:(一)出口企业登录经贸信息网,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网上对所辖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三)出口企业查询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连同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资料上门向退税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退税登记证。
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应根据提示核实和更正错误信息,重新提交审批。
(四)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核查出口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送交企业。
(五)进出口处、信息中心每月将新户登记信息导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办理出口企业发生撤并、变更的情况,退税登记有关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不通过网上受理,仍按原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为了确保退税登记库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对于变更事项,凡退税登记表内容发生变动的,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报表》(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
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2缴费年度(2012年7月-2013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一、计算依据(一)2011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2元(下称“社平工资”)。
其60%为2305.2 元,300%为11526 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一)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1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1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税总函[2013]631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录取及培训的通知(税总函〔2013〕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等程序,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有171名税务干部入围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内培养对象(名单详见附件)。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开班仪式将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举行。
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2个月,承办培训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费用列入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
研修班教学费、住宿费由税务总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学员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参训学员报到时应携带正装和必备的生活用品及运动衣物。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人于11月21日17点以前报到。
报到后安排入学教育。
未经请假批准不能按时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于11月20日以前登陆税务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区、市)学员进行电子报名和注册。
需接站人员应在培训班开班前1天登录系统,补录报到方式、到达时间及航班(车次)。
未及时在系统补录或变更报到信息的请直接与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项目负责人联系。
教育中心联系人:张群电话:63410425。
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报到联系人及电话:赵静、马丽;联系电话:(0514)87806600、87806967。
传真:878066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200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报申报口径一致,根据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现对月、季度预缴申报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修改: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类)》修改: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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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
通知
【标 签】厦门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9-17
【实施时间】2013-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新年度高校新生医疗保
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从9月6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请各高校应于9月6日至10月31日前,向厦门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
办理当年新生及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办理参保后,应及时
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二、申报缴费:各高校应于2013年11月6日至20日,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为已
参保登记的学生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各高校应于11月6日-7日通过地税网站核对大学生医保
的应缴费用,如有误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办理更正,并于11月20日前完成费款缴交。
三、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10元。(其中“省市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免缴费,个人
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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