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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用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事务。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用工单位应在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注册,并按规定在合法的用工单位名录中进行实时更新。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

3.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 用工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严禁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5. 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劳务工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其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

三、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务工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享受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有安全生产事故,有权接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赔偿。

3.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合法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当工资未按时支付或支付不全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劳务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双方协商解决。

5. 劳务工应积极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和提升工作,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并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四、劳务用工的管理1. 劳务用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劳务用工应定期向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报告劳务用工的情况,包括劳务工的人员情况、工资发放、工时统计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劳务用工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对劳务用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工的管理行为,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第二章劳务派遣
第一节派遣单位的条件和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三年以上,(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招聘代理等服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拥有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二)在过去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成立之初应当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工程承包、劳动力输出等活动。

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向用工单
位派遣劳务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工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工工
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劳务派遣期限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劳务工提供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由劳务派遣单位
和劳务工签字或者盖章并交各自保管一份。

第三节劳务派遣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务工前查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和劳务派遣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用工单位与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妥善处理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用工单位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劳务工收取中介服务费、押金以及其他名义的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后的劳务工再次派遣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劳务派遣后的劳务工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区别对待,不得降低对劳务工的医疗、生育、退休等权益保障。

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27790058

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27790058

劳务管理办法第1章总 则第1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科集团对劳务公司和班组(以下简称劳务单位)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水平,促进双方的合作交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三级管理模式下的所有项目的劳务公司和班组的分承包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专业分包的用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通过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

每一层次的劳务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余有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集团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对集团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4.1、招标采购中心职责:4.1.1、负责制定和修改《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对分公司及项目在劳务招标方面予以指导。

4.1.2、负责集团公司劳务档案库的建立与维护,并将结果运用于劳务招标。

4.1.3、组织分包商满意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4.1.4、负责组建和组织考察小组,对劳务进行考察评估。

4.1.5、参与并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劳务招投标工作,对中标候选人有一票否决权。

4.1.6、负责对分公司在劳务招标管理及过程报表报送方面予以考核。

4.1.7、负责劳务履约保证金、劳务合同签订的督促管理。

4.1.8、负责组织召开劳务供应商大会。

4.2、工程管理中心职责:4.2.1、负责劳务入场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4.2.2、参与劳务考察和招标工作。

4.2.3、负责向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诚信或者不诚信的记录。

4.2.4、负责推动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考勤、劳务工资发放监督。

4.2.5、落实集团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4.2.6、负责审定各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4.2.7、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方面予以指导,并对分公司的劳务管理予以考核。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管理办法--版

劳务管理办法--版

劳务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劳务管理原则3. 劳务合同签订4. 劳务合同履行5. 劳务合同变更与解除6. 劳务费用支付7. 劳务纠纷处理8. 劳务管理监督9. 附件1. 引言本劳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劳务管理行为,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管理效率,降低劳务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活动。

2. 劳务管理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劳务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平等自愿,不得强迫、欺诈或变相强迫。

(2)公平合理原则:劳务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劳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合法合规原则:劳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3. 劳务合同签订(1)签订流程:劳务需求部门提出劳务需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招标、选聘、签订合同等工作。

(2)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费用、支付方式、劳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3)合同审批:劳务合同签订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

4. 劳务合同履行(1)劳务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劳务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5. 劳务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劳务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劳务合同签订后,如需解除,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6. 劳务费用支付(1)支付标准:劳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量支付。

(2)支付时间:劳务费用应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7. 劳务纠纷处理(1)劳务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劳务纠纷。

(2)协商无果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劳务管理监督(1)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公司应定期对劳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劳务工、劳动力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保护劳动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或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与劳务工、劳动力供应商合作开展劳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务供应商管理第四条公司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协议应当明确劳务供应商的责任范围、服务内容、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对劳务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明确劳务供应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公司和劳务供应商应当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劳务关系、服务内容、用工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确认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公司应当和劳务供应商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劳务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档案,保存记录。

第三章劳务工管理第八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务工实行劳动保护,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和劳务供应商应当为劳务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落实监管和处罚机制,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监管和处罚措施,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和公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附件本办法所涉及附件:1. 协议样本2. 合同样本3. 劳动保护用品配置表4. 实名制登记表5. 保险缴纳证明6. 处罚记录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是指一个劳务供应商提供劳动力,由另一家企业按合同约定购买其劳动力的行为。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

以下是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定义与目的1. 定义: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即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2. 目的:妥善管理劳务关系,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三、劳务合同1. 劳务合同的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具体条款。

3. 合同解除:劳务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劳务合同可以解除。

四、劳务费用支付与结算1. 劳务费用支付: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擅自扣除或拖欠。

2. 结算方式:劳务费用可以按月结算、按次结算或按阶段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进行,双方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并与用工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相适应。

2. 休假制度:劳务人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休假时间应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

六、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事故应急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劳动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劳动纠纷,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2. 法律援助:劳务人员在解决劳动纠纷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八、监督与执法1. 主管部门: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2.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劳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与本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在本公司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明确劳务工的岗位、数量、条件等要求。

第五条劳务工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聘信息应当包括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

第六条应聘劳务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能力;(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工作经验;(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应聘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第八条经审查和面试合格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劳务工的薪酬与福利第九条劳务工的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公司按照劳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的薪酬。

薪酬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十一条劳务工享受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标准工时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劳务工的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劳务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公司部门职能安全生产部是劳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

该部门负责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选用,劳务招投标的监督与检查,协调基层单位劳务纠纷问题。

此外,安全生产部还负责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的监督、管理、检查,以及劳务人员的入岗及转岗培训,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等上岗证件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___负责有关劳动和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督。

该部门还负责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监督检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工资表、工资卡等),以及协调公司因劳务工资纠纷的投诉工作。

合约造价管理部负责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管理和结算。

财务、资金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劳务费支付审核,按规定支付劳务费,并建立应急周转资金。

权益管理部负责农民工突发案件和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

其他部门按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分公司职能分(部)公司为劳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运作,对所用劳务公司及劳务队进行管理与监督。

分公司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投标各类资料的备案及上报,劳务公司资格审核,上报劳务分包方不良记录和有关报表,劳务合同评审、签订、备案和上报,落实、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协调处理劳务分包过程中各种事宜等。

项目部职能项目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和劳务的日常管理。

该部门负责现场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入场和转岗培训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备案,工资支付卡管理,以及劳务使用、考核、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劳务公司职能劳务公司主要配合分(部)公司和项目进行劳务管理工作。

该公司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分包合同要求及时组织劳动力进场,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并遵守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的劳务作业层进行规范管理。

此外,劳务公司还负责确保进入所辖范围的劳务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国家的劳动用工政策及行业、地方法规,协助各工程项目完善在建筑市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收集劳动力资源信息,为分(部)公司、项目部选用或考察劳务作业队伍及作业班组提供条件,并进行协助管理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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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项目部应收集、整理、验证劳务分包队伍及其人员的各种有效备案资料,包括:
1)《进场通知书》和与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单位的“五证一照”等证件;
3)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后,要提供入场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总(分)包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名单》和附件4:《总(分)包施工企业现场工人一览表》),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劳动保险证明,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工人进场要照相存档,入场人员花名册要求劳务人员在签字栏签字备案。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上岗证、签名等必须人、证、照片、签字相符。未经登记备案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负责本单位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工作,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集团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利益;
6)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尤其劳务工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劳务分包和劳务管理的先进经验;
8)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劳务管理的各类数据、信息。
2职责
2.1 集团公司
集团劳务管理中心是集团劳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制定集团劳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2)选择与集团长期合作、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合作信誉都比较好的劳务分包队伍,建立集团合格劳务分包队伍储备库,为事业部(分公司)提供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
7)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尤其劳务工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总结、宣传、推广劳务分包模式和劳务管理的先进经验。
2.2事业部(分公司)
事业部(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负责事业部(分公司)的劳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和集团有关规定,制定事业部(分公司)劳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8)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劳务管理的各类数据、信息。
3管理办法
3.1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
3.1.1项目部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动力需求总计划,向事业部(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详见附表1:劳务人员需求量申请表)。
3.1.2项目劳务分包队伍的确定,由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分公司)按《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拔确定。
《劳务分包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集团、事业部(分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各一份,副本若干份,事业部(分公司)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集团法律处留正本备案。
3.2.5《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3.3进场管理
3.3.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根据劳动力需用计划,分阶段组织劳动力进场。劳务分包队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集团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进场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3.1.2.2对参与劳务投标的单位需查验以下有效证照(“五证一照”)原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4)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进场教育记录:进场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每人建立学习档案和三级教育卡,必须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领取“明白纸”签名等,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3.4现场劳务管理
3.4.1劳动合同管理
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应及时要求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劳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安排,尤其要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并留存一份原件在现场备查。
6)非工程所在地工商注册的劳务分包需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具的《施工许可证明》;
7)在青岛施工的外埠劳务分包应提供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签发的《入青施工备案证明》和《信用登记证》。
3.1.2.3对集团《合格劳务分包队伍名册》以外的劳务分包队伍,除进行上述条件的查验外,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评定,报集团审批后,方可参与投标。
2)项目部严格贯彻执行《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规定,坚持安全生产日巡查、周检查、月报告制度, 做好记录和对分包队伍的考核。
3)事业部(分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审查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的分包队伍;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分包队伍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队伍,应令其停工整改;事业部(分公司)应统计分包队伍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分包队伍的伤亡事故。
3.4.2现场施工生产组织
1)项目部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对交叉施工的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队伍实施统一调度,确保各专业协调配合、施工顺利。
2)项目部预算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提供工程量清单,劳务管理员依据预算人员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给施工班组下达《施工任务单》。
3)项目部要指导劳务分包队伍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施工,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避免窝工、重复用工等现象的发生。
2.3项目部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集团、事业部(分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2)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劳务队伍、劳务人员、班组长人员需求计划;
3)配合事业部(分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1)对劳务队伍实体真实存在的考察;
2)对劳务队伍合法有效性及能力的考察;
3)对劳务队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的确认;
4)对劳务队伍施工、管理水平及所需工种、人数的考察;
5)对劳务队伍以往业绩、在建工程和信誉的考察。
3.1.2.4对中标队伍下达《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附件2),劳务队伍《进场通知书》应明确入场的时间、地点、工种、人数、机具设备等。
3.1.2.1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集团《合格劳务分包队伍名册》中的队伍,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2)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资格和较好的劳务业绩;
3)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组织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以及和与项目要求劳务分包相匹配的、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5)工人考勤:要求各项目部认真严格地对劳务人员进行考勤记录,于每月25日(或项目部规定的其他日期)报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工人人手一册个人考勤表,当日由班组长签字认可,班组长每日填制班组考勤总表,与工人个人考勤表对应,月底交施工员审核。施工员和劳务管理员应定期不定期结合施工任务对工人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班组考勤表每月由施工员最终汇集给项目部劳务管理员。
4)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队伍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服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事业部(分公司)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3.4.4现场劳务人员管理
1)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部同意,并及时办理登记和签证。未经项目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
4)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培训教育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5)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6)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7)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
6)建立现场劳动力统计制度,对现场劳动力及出勤数量实行日统计,旬、月报表制度。由分包队伍提供班组出勤情况,项目部劳务管理员负责收集、汇总、建立台帐、编制报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力情况,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使劳务队伍始终处于动态管理及有序流动状态。
3)建立集团劳务基地,统一为事业部(分公司)招聘、培训、选拔、输送劳务人员,并重点培养专业班组长队伍,为事业部(分公司)提供班组长和劳动力支持;
4)根据事业部(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力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事业部(分公司)按规定选择使用劳务队伍,按照“两个规范”要求,对事业部(分公司)及其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监督管理;
2)根据本单位年度施工任务情况,制定劳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班组长人员需求计划;
3)对长期合作的劳务队伍进行考核评定,对新增劳务队伍的资质、施工能力、人员状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考核评定意见报集团审批;
4)在集团《合格劳务分包队伍名册》中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对项目部使用劳务分包队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2)分包队伍不得私自引进作业班组和零散人员,需要补充现场劳动力,引进分工种作业班组和零散人员时,须经项目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入场手续。
3)项目部劳务、保卫、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劳务分包队伍每月应汇总上报各类人员及变更情况。
4)新增人员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证件资料和进场教育。
3.2合同管理
3.2.1劳务分包单位确定后,由集团公司或授权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3.2.2《劳务分包合同》必须采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
3.2.3《劳务分包合同》的谈判,由事业部(分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与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按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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