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辩护词(一)
单位犯罪辩护词

单位犯罪辩护词
我代表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罪名提出辩护。
我们非常重视此次审判,也感谢法庭和陪审团的公正审判。
首先,我们要强调被告单位并非故意犯罪。
我们的公司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也一直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
但由于公司规模较大,业务范围广泛,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导致在某些方面的管理不够严格,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认真反思,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以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其次,我们认为指控的罪名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事实上,本案中涉及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也未对他人造成重大影响。
同时,被告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了自我纠正,也已经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和陪审团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审视本案,权衡被告单位的过错和整改努力,作出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能够通过本次审判,不仅惩罚违法行为,更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的意识,为全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谢谢!
- 1 -。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谈心谈话

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谈心谈话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是指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国内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勾结,通过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手段,获得不应享受的出口退税额度,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将列举10个以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为主题的案例谈心谈话。
1.案例一:某公司与境外企业合谋,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伪造销售合同和出口货物清单等文件,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勾结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必须严肃处理。
2.案例二:某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以虚假出口业务为幌子,通过伪造货物购销合同和支付凭证等文件,骗取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3.案例三:某公司与境外供应商串通作案,借口出口退税,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了大量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勾结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损失,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4.案例四:某企业与海外代理商勾结,采取虚假出口和虚构交易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5.案例五:某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了巨额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涉嫌犯罪,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6.案例六:某企业与境外供应商共谋,采取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交易凭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勾结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7.案例七: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凭证,骗取了大量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惩。
8.案例八:某企业与海外代理商串通作案,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了巨额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涉嫌犯罪,应该予以严肃追究。
9.案例九:某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通过虚假出口和伪造交易凭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7•【文号】法释[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0号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敬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内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3.辩护内容:具体理由是:...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苗某某。
在如今的社会,形形色色的公司都有,甚至有的公司为了挣更多的钱而干一些危害国家的事,还有的就是公司做工程为了节约用钱而做的豆腐渣工程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也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等等,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提交单位犯罪辩护词来维护公司,那么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标题:XXX辩护词2、说明案件的相关背景情况3、辩护词(说明自己的辩护理由及意见及目前公司的相关情况与单位犯罪法律对比)二、单位犯罪有哪些?单位犯罪罪名列表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辉,***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英、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琦,***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号1栋3单元802室,住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弄万科花园小城61号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乙,***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弄1支弄***号204室,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弄***号3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胡琦、焦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xx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xx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2012年4月,被害人罗xx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唐xx委托被告人黄xx找关系,并给被告人黄xx12.4万元用于找关系花费。
2012年6月唐xx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罗xx多次找被告人黄xx要求退款。
2012年7月,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罗xx人民币12.4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退还了被害人的办事花费。
被告人黄xx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法庭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单位犯罪的辩护词范文

单位犯罪辩护词
一、案情回顾
1. 本案系涉嫌单位犯罪,__________(简要叙述案情)。
二、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规定,_______(列明相关法律条款)。
三、辩护理由
1. 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
1. 我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教育不足,存在管理漏洞。
2. 实时监控不到位
1. 公司监控设备、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对员工的实时行为难以监控。
3. 个别员工操作失误
1. 某些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存在个人失误,公司并未发现及时纠正。
四、公司改进措施
1. 完善管理制度
1. 设立更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
2. 强化内部监控
1. 更新监控技术设备,建立更严密的内部监控体系,实现对公司运作的全程监控。
五、请求
1. 本公司真诚悔过,愿意接受处理,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
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望法庭给予从宽处理。
六、陈述人:
(陈述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王日东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被告人王日东辩护。 控方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何永、钱丽在经营达旺制衣公司和达旺轻纺公司时与浩真公司负责人张森商谋,由张森负责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虚假出口报关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购买美元进行外汇核销及联系代加工企业提供虚假加工费发票,用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张森为此与被告单位深圳市德德通公司、万通公司、新世界公司的负责人王彬商定,由三家被告单位将他人委托报关的服装类货物,通过王明等人虚假配单的方式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王日东具体负责该项业务。此外,陈妍、李南及张森还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购买合计3.4余亿美元,虚开税额为人民币6,070,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用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107,524元” (起诉书第4、5页)。控方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德德通公司、万通公司、新世界公司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被告人王日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控方的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论证逻辑是: 第一,何永、钱丽、张森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定由张森负责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外汇进行外汇核销,何永、钱丽、张森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张森为骗取出口退税,与王彬约定由三家被告单位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因此三家被告单位与张森、何永、钱丽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王日东是三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报关的主管人员,因此需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控方要认定三家被告单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必须要证明三家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能骗取出口退税款而向其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而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三家被告单位提供的虚假出口报关单骗取了较大数额以上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同时,控方认定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必须要证明王日东在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为此,控方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想证明被告单位与张森、何永、钱丽之间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故意,提交了报关单等书证想证明被告单位虚假报关的事实存在,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想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存在,提交了陈妍等人的记账记录想证明购买外汇用于核销的事实存在,提交了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想证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我们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三家被告单位是为了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以下会为行文方便统称为达旺公司)能骗取出口退税而向其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不足以证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三家被告的虚假出口报关单骗取出较大数额以上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不足以证明王日东在被在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三家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具体而言: 1. 一、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单位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 2. 二、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单位参与了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 三、 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数额; 4. 四、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日东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且在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下面具体论述这四点意见。 一、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单位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 控方根据王彬与张森商定为达旺公司虚假报关便认为被告单位与张
森、达旺公司之间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意思联络,认定被告单位具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但所谓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意思的承认和追求。可事实上,王彬作为被告单位的决策者,不仅不知道张森及达旺集团要利用假报出口得到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而且还要求张森及达旺集团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因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不具有共同的故意内容。换言之,被告单位与达旺公司、张森没有意思联络,根本没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单位不知道张森及达旺集团要利用假报出口得到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王彬是三家被告单位的所有者,也是三家被告单位业务开展的决策者,王彬在与张森约定为达旺集团假报出口时张森明确指出达旺集团要虚假报关的原因是其需要完成出口指标,并没有说明是要利用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 王彬2013年9月5日的供述(102P14、15)说:“张森第一次就告诉我达旺公司是没有货物出口的,但是为了完成出口指标,让我们德德通公司从货代公司找货物以达旺公司的名义出口,然后把出口资料交给深圳市浩真公司……至于张森拿了虚假的出口资料以后去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9月8日的供述(102P16)说:“一开始就我和张森两个人谈,当时张森告诉我说,浙江的一家叫达旺集团的公司,因为要完成出口指标,需要做抄单业务(意思就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但需要以达旺集团公司的名义搞一些出口资料,因此单据资料需要花钱来买的,也叫买单业务),因为当时深圳市这样搞的情况很多,我也就同意了”,2013年9月29日的供述(102P22)说:“当时我在公司里,张森到我的公司里来和我谈业务,这样我就和张森一起在王日东的办公室里谈,当时张森说浙江省有一家达旺集团要完成国家和政府给的外贸指标,需要我们公司帮助办理报关,因为达旺集团是没有真正的货物出口,因此就需要抄单”,2013年10月17日的供述(证据卷P2)说:“在王日东那里,张森和我们说,浙江有个达旺企业,需要完成业务指标,没有货物出口让我们帮忙做报关单,我说可以的,让王日东和张森进行具体业务联系”,2014年3月10日的供述(检察卷一P3、5)中说:“张森问我们如果没有货要完成出口业绩,要怎么报关……张森现在是委托我们报关行帮达旺公司完成下出口业绩”。 王彬多次口供的内容非常稳定,只要问到当时王彬与张森如何沟通都在供述中反映出张森是以完成出口业务指标为理由让王彬为达旺公司假报出口提供报关单的,由此可见王彬及其代表的被告单位对张森与达旺公司利用假报出口而得的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并不知情。 其次,被告单位明确要求张森及达旺集团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也得到了张森的允诺。王彬作为被告单位的所有者和决策者,曾要求张森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 王彬在2013年9月29日的供述(102P23)中提到:“出口资料当然可以拿来退税,但我和张森说过这些出口资料不要拿去退税,拿去退税是犯法的,当时张森就口头答应我”,在2014年3月10日的供述(检察卷一P6)中说:“我跟张森有强调过的,不能拿去退税”。 从王彬的话语可以看出,王彬与被告单位为不仅不是为了张森和达旺集团可以骗取出口退税而向其提供报关单,而且被告单位反对张森及达旺集团拿自己提供的报关单去骗取出口退税。 再次,被告单位为张森及达旺集团提供虚假报关单的目的是赚取比正规业务更多的利润,并没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意思,因此与张森、达旺公司没有共同的故意内容。王彬为张森及达旺集团提供虚假报关单的目的是赚取更多的报关费,而不是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 王彬在2013年9月8日的供述(102P18)中说“(虚假出口报关的获利)要从公司的财务统计账才能统计出来……但我就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因此达旺的业务也是这样的”。 因此可见,王彬及被告单位不是出于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假报出口,只是为了公司利润更大而已。 最后,即使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而为之提供报关单,也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果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而为其提供所需材料便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则完全没有必要在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之后再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的行为规定在第二百零五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之间在表述和法定刑上的差异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要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而积极追求之。除此之外,为骗取出口退税者提供发票之外相关材料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被告单位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意思,只是为了赚取更高的报关利益而为张森和达旺集团提供报关单。即便被告单位明知张森及达旺集团骗取出口退税仍为之提供报关单,也因为自己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所以仍不具有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所需要的犯罪故意。 侦查机关非常清楚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因此在对王彬、王日东、王明、黄琪等被告单位人员进行通缉、拘留时使用的罪名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只是侦查机关在后续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开具的不是发票而是报关单,为了定罪才被迫将罪名改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企图用共犯的大帽子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定罪处罚。侦查机关的这一做法也证明了被告单位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意思,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也的确要求行为单位、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既不知道张森及达旺公司要利用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也已经要求张森及达旺公司不能利用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并得到张森的承诺,同时也因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没有共同的故意内容,因此被告单位与达旺公司、张森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根本不具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单位参与了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控方在起诉书中认为,张森与达旺两家公司的何永、钱丽商谋出口退
税,由张森负责为达旺两家公司虚假报关获取报关单、非法购买外汇进行外汇核销以及联系加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张森联系了王彬,由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