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其特点是:(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
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
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行为概述

• 【案例】政府发布此文件的行为是具体行政 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 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经县工商局核 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后 来该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 第30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的规定》 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 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等12个单位的 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 艺场虽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和其权 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 济损失达3万多元。
• 【实例】 • 问:工商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 • 某县工商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 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0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 司签定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定后, 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认为该批 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 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 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 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 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 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 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 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县法院经审查 驳回了居美家具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 2、权限合法 •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 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 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 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何行政职权 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 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 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第三讲 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法专题精讲之三第三讲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种类的前提是厘清基本概念。
区分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会议纪要等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是卷四大题(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后者:对象特定、一次性生效。
意义: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分题干中交待的行政机关的通知、纪要或其他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000卷四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与2005卷四市政府的会议纪要、(2008-二-44)B选项市政府的通知、(2008-二-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而对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立案权、撤销权,但有部分审查权。
二、区分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在作行政法题目时,一个非常主要的思想方法是厘清题干和选项中交代的行政主体及其行为。
识别清楚具体行政行为大概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划分(独立的行为)是答对题目的前提!在具体行政行为下,还要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中考得频率较高的行为无外乎:①行政许可(其中尚须辨析与许可相关的非许可审批行为,批准批复行为,备案登记行为等);②行政处罚行为及其同属不利行政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责令改正行为,行政检查与调查行为;③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为,尤其是行政主体介入平等主之间的民事纠纷;④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为,行政征购与征调行为;⑤行政给付行为,2008年1月底发生在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川大地震及随后南方发生的洪涝灾害中政府实施的大量的行政给付、救助和物质帮助行为。
1.区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第⼀节⾏政⾏为的概述 ⼀、概念及分类 ⾏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实施⾏政管理活动、⾏使⾏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为。
⾏政⾏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性、强制性和⽆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为作如下分类: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政⾏为,是具体⾏政⾏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律,⾏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这是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这是以⾏政⾏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政⾏为与依申请的⾏政⾏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政⾏为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五)单⽅⾏政⾏为与双⽅⾏政⾏为 这是以⾏政⾏为成⽴时参与意思表⽰的当事⼈的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单⽅⾏政⾏为指依⾏政机关单⽅意思表⽰,⽆须征得相对⽅同意即可成⽴的⾏政⾏为。
双⽅⾏政⾏为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的,与相对⽅协商达成⼀致⽽成⽴的⾏政⾏为。
(六)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以⾏政⾏为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政⾏为可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七)作为⾏政⾏为与不作为⾏政⾏为 这是以⾏政⾏为是否以作为⽅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政⽴法⾏为、⾏政执法⾏为与⾏政司法⾏为 这是以⾏政权作⽤的表现⽅式和实施⾏政⾏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
因此,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
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时下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简单例子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即日起,所有经营性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营业。
该通告对所有经营性场所均有约束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2、具体行政行为:某便利店顶风作案,未获批准擅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
该处罚行为只对该便利店有约束力,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张三是某公安局科员,上班期间玩斗地主,被领导当场抓住,单位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
张三受处分是因为其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
2、外部行政行为:某公安局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经城管局执法人员劝告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其影响市容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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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引言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的具体处理
的活动。
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行为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具体行政
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
对特定事项采取的确定性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一
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进行比较和区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特定事项作出具体决
策和处理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
1. 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体的个人、组织或特定事件。
2. 决策的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已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确定性决策。
3. 具体性和局部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个
体进行的具体处理,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具
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
1. 针对一类事项: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具有相似性质的
事项,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或事件。
2. 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一般性规定,对一
类事项做出普遍适用的规范。
3. 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适用于所有
符合该类事项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而抽象
行政行为针对一类事项。
2. 决策形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决策的产物,而抽象行
政行为是通过一般性规定进行的决策。
3. 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局部性,只对特定个体或
特定事项产生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符
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4. 法律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具体性,具有可操作性
和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普遍适用性,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的具体处理的活动。
2.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决策和处理的行为。
3.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