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年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节能服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节能主体责任、摸清自身能源消费现状、深挖节能潜力,2020年我们组织了实施自愿性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的征集工作。
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公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13家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审核,现予以发布(见附件1)。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节能技改措施,切实形成节能量。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将对各相关单位节能技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事宜。
其中年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2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5万元,年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至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0万元。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实际支付额低于补贴标准的,补贴资金以实际支付额为准。
附件:1.通过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自愿能源审计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23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能源用户;(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核算单位为法人。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和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15)第3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第32号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国管局局长李宝荣2015年12月31日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陕发改气候〔2015〕1446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及国家定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加快推动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准确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及历史排放数据,加强碳排放管控,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承担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原则和方式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
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核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备案。
二、申报条件(一)机构1.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国内注册并在陕西省设有分支机构(不含办事处),业务必须是已开展或承担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减排机制、ISO14064、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等工作并有业绩。
2.机构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近3年内承担开发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地市及以上行政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独立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省省级课题;或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六大行业中承担企业碳排放核查、盘查工作不少于20家;或近3年开展企业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不少于50家;或近3年在国内完成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不少于20项的相关专业机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豫发改环资〔2014〕1245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4〕12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郑州航空港试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330号)的有关要求,我省被国家确定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试点地区,组织开展了试点建设工作。
为了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拟进一步加快建设工作的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能耗在线监测是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汇总、分析的节能管理系统。
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在当前节能工作新形势下,国家为及时、准确掌握能源消费状况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推动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省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多,能源消费量占到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60%左右,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象。
在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中建立能耗数据监测系统,不仅是企业实现精细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把握和分析节能降耗发展趋势,加强能耗数据质量控制,推动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对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能耗在线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扎实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方案

2018年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为加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2018年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要求,“没有完成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经信资﹝2016﹞417号)中第四条规定“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能源审计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后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二、工作意义组织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帮助用能单位查找薄弱点和问题点、找准挖潜点和整改点、制定提升点和突破点。
通过能源审计,切实加强企业节能管理,降低产品单耗,提升用能水平,促进节能工作有效开展,推动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范围2018年,计划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钢铁、化肥、氯碱、铸造等行业200家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四、工作步骤8月底前,按照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各能源审计机构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能源审计工作;10月底前,各能源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任务,形成《能源审计报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月底前,被审计企业依照《能源审计报告》,编制《节能规划》,由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汇总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能源审计机构、各被审计企业;进行总结梳理,“一企一册”,归类存档。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4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5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2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6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7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条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8条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9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
第3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10条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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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
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
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各市区发改委(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的要求以及全省2010年节能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和陕西省节能投资公司为审计单位选择50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期和审计范围
本次能源审计的审计期为2009年,范围为我省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电力、水泥、钢铁、煤炭、化工、机械等行业。
二、审计要求
1、审计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陕西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负责。
3、此次审计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节能资金中安排解决。
其中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对不在本次审计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做能源审计或相关检测工作时,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4、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提交相关计划和资料,所有审计工作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相关的所有审计报告。
5、为促进企业能源管理水平,此次审计中审计单位负责协助企业完成2010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合格完整的电子版本和印刷文字版本。
6、此次审计工作中,审计单位、各市区发改委(局)、被审计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能源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此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如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第七十五条等及其他法律法规条款追究当事方责任。
附件:2010年能源审计50户企业名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