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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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管的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各级主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业绩导向;
2.严格考核,逐级提拔;
3.公平竞争,择优选拔;
4.内部为主,外部为辅;
5.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选拔范围:优先考虑集团范围内部人员和后备人员,如
集团范围内无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内部选拔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年龄:
二级主管要求学历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不含保卫\总务),且年龄在32 周岁以下;
(二)资历:
1.高层主管:在一级主管及以上岗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或冶
金行业同等岗位层级经历;
2.一级主管:
(1)晋升为一级正主管,须在一级副主管或主任师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
(2)晋升为一级副主管,原则上须经“助理”岗位过渡满半年以上;
(3)晋升为助理,须在二级主管(作业长、主任)或二级工程师及以上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3.二级主管:
(1)生产、技术和设备处的室主任:须在值班作业长或三级工程师及以上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2)职能处室的室主任(不含保卫):须在基层主工序工作满1.5 年以上、或本专业三级师及以上岗位满1年以上;
(3)作业长:须在值班作业长或四级工程师岗位满1年以上;
(4)值班作业长:须在关键操作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或实习工程师半年以上资历;
(三)绩效:
综合评价结果为“甲等”以上,且过去12个月内绩效考核结果,有75%的考核结果为“甲等”及以上,其它至少在“乙等”及以上。
(四)品行素质方面:
拟任人选品行良好,在过去24个月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待《员工奖惩条例》出台之后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外部选拔基本条件
1.符合岗位说明书基本任职资格;
2.具有同等岗位或以上层级的经历;
3.结合其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和业绩情况,通过笔试和面试,结果为优秀者。
第七条破格选拔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性需要破格任用的主管,须报经控股公司总裁批准。
第三章任用程序
第八条主管任用分为正式任用和非正式任用两大类。
(一)正式任用包括晋升、平调、解聘、轮调等四种形式;
(二)非正式任用包括代理、兼任二种形式。
第九条晋升
拟任岗位人选产生方式主要包括:主管提名和竞聘。
(一)主管提名基本程序
(二)竞聘基本程序
第十条平调
平调分为两种类型:
1、公司内平调,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按权责流程审批。
2、公司间平调,由主管领导提出,双方总经理沟通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按权责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解聘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员工奖惩条例》之中规定需解聘的情形;
2.因不作为严重影响公司整体绩效的;
3.因个人品行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发生工亡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指二级主管);
5.因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自感能力不够等不能胜任该职务工作
的;
6.一级主管年龄55周岁及以上,转聘为专业职位。
(二)、解聘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聘意见,依据表1《主管任用权限表》经批准后执行。属于个人辞职的另行执行《离职管理办法》。
2.解聘后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个人专长,另行安排其适合的岗位,其待遇按照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兼任、代理
(一)基本程序
因现有主管岗位空缺,暂时没有合适人员,或出于培养锻炼人才角度,可以内部指定人员兼任或代理该岗位,基本程序如下:
1.兼任:岗位空缺时,由该岗位直接主管提出候选人,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权责流程,由上一层级主管批准。兼任的候选人必须是该岗位上一级或平级人员兼任。
2.代理:岗位空缺时,由该岗位直接主管提出候选人,经权责流程,由上一层级主管批准。代理的候选人必须是该单位内级别较高,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
(二)相关规定
1、兼任、代理的人员,其待遇保持不变;
2、兼任、代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轮调
(一)轮调周期
为规避管理风险,在集团范围内执行主管定期轮调制度,轮调周
期如下:
(二)轮调基本程序
由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轮岗人员名单,制订轮岗操作计划,按权责流程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任用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的任用权限,详细见下表1《主管任用权限表》。
(一)高层主管的任用,由总裁决策会议批准。
(二)一级主管的任用,由控股公司部长例会批准。
(三)二级主管的任用,由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主管,须进行任用前的沟通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区分不同层级,组织谈话的对象如下:
(一)高层主管:由总裁/总经理或委派专人;
(二)一级主管:由总经理/人事行政部长或委派专人;
(三)二级主管:由副总经理/人力资源处长或委派专人;
第十六条一级及以上主管任命,由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发文;二级主管由子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发文。
第五章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定期考察评价制度
1、人力资源部门要及时了解各级主管的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情况、控股公司政令畅通等情况,每年底形成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