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优秀体育学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优秀体育学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沪教委体〔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优秀体育学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4〕4号各区教育局、体育局,各委属高中学校: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学校体育工作改革发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19〕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2号)等要求,根据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总体安排,现就做好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优秀体育学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全面育人目标,进一步健全本市优秀体育学生培养体系,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统一程序、统一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中招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促进中小学运动队高水平建设发展,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管理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优秀体育学生计划的编制、招生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市、区两级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一)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级优秀体育学生招生计划和制定录取办法,并对各区优秀体育学生招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各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教育和体育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状况等,制定本区优秀体育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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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一)建立“以校为本”的校服穿着制度。
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校方应制定校服采购、校服穿着制度,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
(二)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制度,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
要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定期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本校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以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程序(四)中小学校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由学校在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约定。
(五)中小学校应当将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和培育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和培育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度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和培育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9〕52号),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环节,现确定2019年度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含办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下同)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6个立项名单和6个培育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希望各高职高专院校充分发挥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示范作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
1.2019年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名单
2.2019年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市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培育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常规维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常规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京教函〔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常规维护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155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教师〔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3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人〔2016〕2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常规维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作为我市教育类系统中教师数据的唯一来源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2016年启动以来,通过不断升级完善,推动各项应用、发挥数据支撑决策的作用日益明显。
4月21日,北京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京学通”正式开通上线,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教师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中心已同步至“北京市教育大数据平台”,目前是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中学教师开放型在线辅导平台、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开放型在线研修平台、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京学通、北京市初中实践管理服务平台、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北京市校园管理服务平台等业务系统教师信息数据的唯一来源。
(二)作为分析教师队伍情况的重要依据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同步程序按月将数据传输至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后者作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了解北京教师情况、服务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嘉府办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05〕3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嘉教〔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嘉教〔2005〕51号)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孩子一生幸福的奠基性教育。
嘉定的学前教育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深化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幼儿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1、逐步形成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托幼一体、管理规范、机制灵活、队伍达标、质量保证、社会满意的格局,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构建社会、家庭、幼儿园一体的学前教育体系。
至2010年,基本达到以下要求:3至6周岁户籍幼儿入园率基本达100%;0-3岁散居婴幼儿受教育指导率达95%以上;90%的幼儿园达到或基本达到上海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要求;3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上海市一级幼儿园标准;有一定数量的民办优质幼儿园,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三大员队伍基本达标;培养一定数量德才兼备的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名园长和名教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沪教委体〔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8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做好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体育考试”),现将《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切实提高对体育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务必确保体育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及安全进行。
请将本区县具体实施办法于2015年3月30日前报送我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联系人:柏丹;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004室;联系电话:23116750)。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3月5日附件201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6号)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06﹞6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2015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体育考试的目的和意义实施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关心和重视,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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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04
•【字号】沪教委办〔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2022年度上海高校信息
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办〔2022〕24号各高等学校:
现将《2021—2022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议方案,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评议的准备工作,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联系人:何宏伟;联系电话:23116630
附件:2021—2022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