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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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接待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

来访记录应定期整理、录入归档。

(二)日常值班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人员负责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解答法律咨询。

(三)信息上报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

(四)例会分析制度: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例会,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进行讨论分析。

(五)业务学习制度: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察活动,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专人联系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

(七)台帐、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
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
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一并将案卷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

(八)限时初审制度:援助工作站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九)公示制度:法律援助站应当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等在显著位
置公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七、主持调解纠纷;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二、负责函件、、的统一管理;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2. 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3. 依法对受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指派和办理;4. 对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2.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3. 保守受援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和办理;2. 协助受援人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3. 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4. 收集、整理和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材料;5.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分工:1. 受理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2. 审查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指派和办理;3. 办案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包括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4. 文书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制作、整理和归档;5. 宣传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1. 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专项考核: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为法律援助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探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化策略可谓刻不容缓。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运作机制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概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自愿接受一定时间的法律援助调配,承担法律援助咨询、代理等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1)依据法律职业操守和律师道德,在律师内部中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系统,并约定律师每年应在特定时间内免费为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对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接受来自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协助逐案甄别、审核、签认申请人身份;(3)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法律援助意识目前,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的理解和态度存在偏差,以为法律援助是赔本买卖、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支持弱势群体,以至于很多律师不愿参加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这些律师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理解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2、工作劳动强度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免费咨询和代理服务,给律师带来的负担和压力不可小觑。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要担负起辩护律师的职责,需要细致入微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奖励机制不健全当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主要依靠自觉和道德约束,缺少更为完善的奖励和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评估机制,对律师无形之中存在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对策1、提高律师法律援助意识可以在学术交流中不断加强对律师法律援助意识的理性命题引导,使更多的律师认识到法律援助是服务社会、服务困难群众的职业责任,从而提高律师的法律援助信心和热情。

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安排律师轮流坐班,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就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首先,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问题。

当事人在检察院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初,便可咨询值班律师,及时了解案件性质和诉讼程序,以便采取相应的行动。

值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服务,保证当事人能在法律途径中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有能力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咨询值班律师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或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此外,值班律师在案件处理中,也起到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

再次,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

通过轮流坐班的方式,可以确保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有律师可供当事人咨询和求助。

值班律师将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并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通过值班的方式,也能够了解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便于及时跟进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最后,值班律师制度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值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短时间内给出准确、专业的法律建议。

值班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能够与当事人保持有效的沟通和互动,保证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服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对律师的素养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值班律师制度应得到各方的重视和支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制度(3篇)

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提高律师参与法院值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法院值班律师的工作,包括值班律师的职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高效;(二)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三)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四)廉洁自律,严格纪律。

第二章值班律师的职责第四条值班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二)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保全、送达等法律事务;(三)参与诉讼代理,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四)协助法院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法庭秩序;(五)参与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等活动;(六)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进行;(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第六条值班律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当事人咨询和法院通知;(二)当事人咨询法律问题时,值班律师应耐心倾听,详细询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解答;(三)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四)当事人要求诉讼代理的,值班律师应告知其诉讼代理的范围、费用等事项,并签订代理协议;(五)值班律师在协助法院处理法律事务时,应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六)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第四章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法院设立值班律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值班律师的选拔和培训;(二)值班律师的工作考核和评价;(三)值班律师的纪律处分;(四)值班律师的奖惩。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援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法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法援机构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法援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援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负责法援机构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法援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小组,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

指派小组成员由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组成。

第七条法援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窗口,负责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第八条法援机构应根据受援人的申请、司法机关的指定和其他法律援助需求,及时指派案件。

第九条案件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便利、有利于受援人的原则。

结合承办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办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

第十条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

第十一条法援机构应在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机构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安排援助律师,并告知上述指定机构。

第十三条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第十四条法援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五条法援机构应对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法援机构应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值班制度范本

律师值班制度范本

律师值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值班制度是指律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轮流值班,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制度。

第三条律师值班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免费的原则,确保被追诉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律师值班职责第四条律师值班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二)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参与案件评析、公开审查、帮助申请司法救助、帮助申诉人撰写申诉材料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律师值班期间,应当遵守值班场所的规章制度,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或者脱岗。

三、律师值班安排第六条律师值班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律师的人选、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律师值班采取定人、定时、定岗、定责的方式进行,每周星期五为律师接待日,当班律师应准时到岗,并遵守值班场所的作息时间。

四、律师值班管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值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律师值班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十条律师值班期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馈赠和酬谢,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应当为律师值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律师值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对违反律师值班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查处,并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律援助机构。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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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工作制度
一、为提高本中心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保障公民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中心实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制度。

二、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南宁市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选。

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报名,从报名者中挑选业务精湛,具有高度责任心,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并对服务质量作出承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值班人员应遵守《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江南区司法局及本中心的规章制度。

四、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接待来访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接收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交由法援内勤受理指派;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受理办案。

五、值班时间,不得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玩游戏,炒股等与值班接待咨询任务无关的行为。

六、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收受法援咨询、案件当事人财物,不得在值班时间、值班地点接收有偿服务案件。

七、本中心每月优先指派在在库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
依法、优质、高效地办理法援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期间应规范着装、文明用语。

九、值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本中心内勤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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