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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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保护,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多种因素,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

因此,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解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含义、范围和保护方式,深入解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研究内容1、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该部分主要是从概念、性质、基本特征和现状等方面,阐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性质和范围等基本概念,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和现状。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该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探讨。

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情况及其影响该部分主要是通过案例的分析,深入探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情况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相关利益关系的解析,为进一步的改进提供基础。

4、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主要是就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突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漏洞,为制定和改进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

5、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策略和对策该部分主要是从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策略和对策方面,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具体的政策建议,以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促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健康发展。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全面、深入的探究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实质和解决途径,提高该研究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五、预期成果与意义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深入探究和分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和制度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

2012年第11卷第21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内容摘要】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

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

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作者单位】刘思萌,长春师范学院隐私权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之一。

但是,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立法传统,都没有对隐私权加以重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无从谈起。

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对其隐私权不加以规范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概念和公众人物的界定谈起,根据对基础概念的分析,指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建议。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隐私权概念的提出。

首次将隐私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来论述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二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公开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该文章对当时侵犯隐私的情况作了概述,指出“立拍即现的照相技术和报刊业已经侵入了私人和家庭的神圣领地;不可计数的机械装置将使如下预言成为现实:‘密室私语在屋顶公开’”,为了迎合低级趣味而获得的信息只能是“通过侵入家庭隐私来获得”。

阅读全文,从作者探讨隐私权的促发因素来看,是因为作者自身的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受到了新闻媒体的窥探和报道,我们不难看出,作者在文章中论证隐私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受到保护,诽谤罪和著作权等不能满足保护人们隐私的需求,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独处权”,或者说是生活安宁权和人的私生活秘密。

以此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提出者界定了隐私权至少应当包含的两项内容: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

(二)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隐私权的缘起是因为大众传媒大量刊登私人信息,并且使被侵权人感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的精神痛苦。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以政治、艺术、新闻等各种领域里卓越的成就、特殊的地位或称号而为人所知,受到一定社会关注和认同的人物。

然而,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言行举止的公开性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法律保护。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信息透明方面。

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些日常言论举止、家庭情况等被披露出来是无可厚非的。

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必要的,以使得公众对其日常行为和言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而将公众人物完整呈现在群众面前。

同时,某些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违法事宜等进行公开披露,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也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

在我国,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在尊重公共利益、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贡献等特殊情形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公开。

但在其中,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且公开的信息不得影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利益。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发表、播放或者报道时对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姓名简称、职务、业绩或者名誉等合法权益进行引用或者报道不需要经过公众人物本人的同意,但不得恶意侵害其人格尊严等权利。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不是任由大众随意掌握,需要保护敏感信息,保障其在生活、工作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公民有权向公众人物拍摄、录制、传播用于新闻报道和公共信息披露的照片和录像,但不得在其住所或者宾馆等居住场所内或者其他不公开的场所内进行。

另外,涉及公众人物隐私信息的报道,如果对公众人物造成了难以承受的伤害,其可以要求媒体撤回、更正或者道歉,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也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

社会大众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获得公众人物信息,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掌握公众人物信息的同时要尊重其隐私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引言:公众人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常常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利与弊。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往往受到严重侵犯。

这些隐私泄露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和家庭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麻烦和纠纷。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和争议。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利。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往往容易被媒体和公众所关注,因此他们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家庭安宁。

也有人持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应当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的确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这也是其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

公众人物享有了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也就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当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利,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各界舆论各抒己见。

但事实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其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更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监督的关系,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呢?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度。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摘要: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群的私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殊法律保护,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法律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由于其政治、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隐私权概述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

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

"引申为不公开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1] 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独处不受侵扰的权利;"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私密关系不受侵害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支配自己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有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涵盖了整个私人生活自由的权利,应视为一般人格权。

以上学说各有利弊,从不同角度也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但是笔者比较赞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免于向社会公开的,不想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等的权利。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日益受到关注。

公众人物通常是指那些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如政治人物、明星、名人等。

由于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国家及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在我国,《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其中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公众人物同样享有隐私权的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了特别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法》规定:“宣扬封建迷信、淫秽之词句;对名誉、隐私进行了非法侵犯,尤其是对被害人身体照片、音像资料等非法传播,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消除危害,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案件也进行了一些裁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最高人民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公众人物隐私权侵犯案件,该案中被告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判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尽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更容易侵犯。

他们的一举一动、言行举止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此类信息来进行侵犯行为。

一些不良的商业行为也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如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商业广告等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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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的立法研究摘要:新闻传媒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如前些年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等艳照流露事件,这一系列的事件扯出了背后的种种法律问题。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应如何去保护?本文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入手,提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应进行限制性保护的观点,并在阐述其原则基础最终提出完善立法的措施,以期为国家立法提供意见,从而为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性保护隐私权;立法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及特点(一)公众人物的界定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我国最早出现”公众人物”的概念是在2002年原中国足球队员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一案的判词中,”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

即使原告认为报道指明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忍受。

”①不过,世界上最早使用”公众人物”概念的是1964年美国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

学界王利明教授认为,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言行具有影响力的人。

主要包括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科学家、文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罪犯及其亲属,偶然卷入新闻事件的”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等;广义而言,政府重要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也属于公众人物。

②(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公众人物隐私权就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

③它较普通隐私权有以下特点:(1)公众兴趣性。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工作与生活都为人们所热切关注,能引起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广泛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公众人物在社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重大的影响力、道德示范力和引导力。

他们的言行举止不仅是属于个人的,同时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自然地成为公共利益内容的一部分。

(3)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

公众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性、封闭性和自控性,知情权重在让社会公众了解各种信息,具有公开性、开放性和外向性,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在公众人物身上表现的就更加尖锐和明显。

(4)权利保护的限制性。

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影响力远非普通公民所能及,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在隐私权的行使方面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其保护范围比一般公民要小。

因此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性保护的该当性(一)基于法律规定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关系到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做了相应规定。

《宪法》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刑法、诉讼法均对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做了保护规定。

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众人物也属于公民,因此其隐私权也同样受到平等保护。

(二)基于新闻自由的需要新闻自由是民众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媒体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新闻自由本质在于公开事实,必然与隐私权的隐蔽性相冲突。

特别是公众人物,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可谓亲密而又复杂。

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所谓的花边新闻进行炒作,以此来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媒体过多地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这样的一种矛盾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

但新闻媒体绝不只是公众人物的”传声筒”,它更应该是亿万民众的”喉舌”,特别是当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应高于公众人物隐私权。

④(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关系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利益的总和。

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行为方式都较易为社会民众所模仿,起社会风向标的作用,对社会影响巨大。

第二,公众人物一般皆为个行业的佼佼者,在权利资源和人气资源方面都占有较大优势,尤其是针对政治性公众人物,为了对权利进行有效制约,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故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平衡。

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的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公众人物的个人利益一般应服从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性公众人物。

对于政治公众人物,他的一些个人信息、活动情况,尤其是与其职业相关的那一部分信息,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其年龄、学历等个人状况对其能否适当履行公职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已不再属于单纯的个人信息,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必然联系的信息。

比如政治高级官员一般要向社会公布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等。

当公众人物涉嫌犯罪时,不能以其隐私权来规避法律追究。

(二)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于公众的关注,他们借助媒体名声大噪,获得了较常人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

既然受益于媒体的宣传、公众的关注,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隐私保护的必要性。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可以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但这些公众兴趣必须是公众应知的、合理的。

(三)尊重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应以保障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最低底线。

因此,在对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进行披露、报道时应尽量保持客观,不能为迎合公众兴趣而炒作花边新闻,更不得有侮辱、诽谤行为。

公众人物在受到追诉后,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限制其隐私权范围,但必须尊重其人格。

(四)多层次划分原则由于不同种类的公众人物对社会的影响力不同,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应按不同种类区别对待。

比如对政治性公众人物和娱乐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程度就有所不同,政府高官的财产状况一般都要公开、公示,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而娱乐明星的财产状况纯属个人隐私。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官员要牺牲一部分隐私权,而娱乐明星的隐私很少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基于公共利益限制隐私的情况较少。

(五)利益平衡原则公众人物因新闻媒体和大众关注而声名大震,荣誉和光环都随之而来,公众人物获得的物质、精神利益相对于普通人都无法比拟,因此公众人物应当牺牲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实现利益平衡。

四、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性保护的立法建议我国《侵权法》中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一说,将隐私权保护形式由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这也正体现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

但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关键是完善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导。

我国可以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相应规定,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1.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内容、侵权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等。

我国可以借鉴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的《隐私权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并在该立法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侵权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等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2.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划分层次进行限制性保护对公众人物进行划分,对不同性质的公众人物适用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标准。

其中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较严格,当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其隐私权应让位于公共利益,而社会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其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更高。

如公共官员的个人财产状况应向大众公布,而体育明星的个人财产则属个人隐私权的范围。

对娱乐性公众人物在面临公众的合理兴趣时,其隐私权应合理让位于公众的合理兴趣,以协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这种分层次的限制性保护会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同样也促进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3.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核心范围通过专门立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进行划定,可以避免对公众人物限制而造成过分的侵害发生。

具体核心范围可以包括: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等等。

上述内容是一个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也应不例外地受到保护。

同时,公众人物对于自身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事物也绝对地不容侵犯。

4.建立公众人物隐私的特许曝光制度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两者之间的冲突,我们应建立公众人物隐私的特许曝光制度,对公众人物的违纪违规、犯罪违法、道德堕落等不良行为实行曝光特许,各类媒体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如媒体对汪小菲醉驾案进行合理披露就是符合特许曝光制度要求的。

因为公众人物社会地位越高、职权越大、影响力越大,与公共利益关联程度也越高,这些公众人物的活动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其不良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危害更甚,新闻舆论有责任也有权利加以披露。

为促使公众人物谨言慎行,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我们鼓励对公众人物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监督,但同时反对把公众人物正常范围内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作为哗众取宠、迎合低级趣味的手段。

⑤五、结语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其自身的隐私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对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因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舆论监督权、社会公众知情权间的矛盾也在愈演愈烈。

当前情况下,应该积极主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完善立法并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以此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新闻媒体的矛盾,以促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和新闻媒体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1] 曹越. 从范志毅败诉看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j]. 新闻战线, 2003年第6期.[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38页.[3]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482页[4] 史佳欣: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西北大学,2009年6月.[5] 程海军: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3月作者简介:刘文韬(1987-),男,辽宁丹东人,中南大学09级法律硕士;熊丽花(1987-),女,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10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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