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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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有的律师说:据其所接触的刑事案件,作过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

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10%.[1]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

[2]再如,根据某少数民族自治区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3年6月以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统计,该地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为3%,其中出庭率最高的达到6%,而其他中院证人出庭率均达不到3%,低的连1%都不到。

[3]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法官。

笔者曾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作过粗略统计,证人出庭率不足2%,且出庭证人多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严重。

证人不出庭的直接结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证人不出庭的又一后果,就是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庭前审仅仅是变成了庭后审而已,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出于意料地出现了。

[4]不仅如此,它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之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证人自身原因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治”,崇尚“无讼”。

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摘要: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高,大多数证人采用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

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又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为切入点[1],分析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从而找出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症结。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保护一、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一)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拒绝作证的现象比比皆是。

出于某种原因,证人不出庭,取而代之的是书面证言。

而证人作出的证言通常会有利于申请证人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其作出的证词具有倾向性,可信度自然就会变低。

很多法官表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证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证言可能存在失真的情形[1],所以我国的法官通常不会单独采信该份言词证据,而是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1.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第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厌讼、耻讼的心理。

第二,我国的权利保障机制不足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支出得不到保障。

第三,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存在法律空白。

第四,我国的立法保护过于僵硬,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证人保护体系。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公民的作证观念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2],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另一方面是定期到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从而转变公民落后陈旧的作证观念。

(二)制定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给予证人出庭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自愿出庭的证人,合理的费用支出应该得到国家的支持,对于强制到庭的证人,其费用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人出庭费用的补偿标准有明文规定,证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证人的误工损失则应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大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至上的信仰,多数民众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这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加之普通民众受我国传统文化“厌诉”、“耻诉”的影响,大家普通不愿意在法庭上露面,怕与“官司”有所牵连,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第二,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还没有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中来。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等人的询问,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与其庭审前的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出入,进而增加公诉人的指控难度,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而且,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使用书面证言。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摘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对犯罪分子定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倍受人们关注。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因其重要的诉讼价值而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一直为诉讼双方所青睐。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却打破了人们对证人作证的期待。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其证明作用无以发挥、诉讼价值无以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延缓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就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排除原有立法中的矛盾与不明确之处;完善司法保障,规范侦查机关、法院、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学的再教育,以期能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难危害原因对策ABSTRACTEvidenc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is an important basis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us much attention.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s a form of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an indispensable and irreplaceable, and has been for the parties favor. However,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low to break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witnesses to testify. The witness did not testify in court to make it not only proved to play,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flect, also hindered the pace of judicial reform, delay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easons of our witnesses were analyzed on how to improve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in our litigation system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to rule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ambiguities in the originallegisl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standardize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courts, counsel in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nhance the universal legal concept, the re-education of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our witnesses.Keywords: Witness to appear difficult Harm Reason Countermeasure目录引言 (1)一、证人出庭问题概述 (1)1、证人出庭产生 (1)2、证人出庭的困难 (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三、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 (3)1、从人们的处世方式看 (3)2、从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角度看 (3)3、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经济利益损益角度看 (4)4、从证人有无违法行为角度看 (4)5、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4)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构想 (5)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力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52、立法上应明确赋予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利 (7)3、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 (8)4、树立社会正义观念, 改变不良作证态度 (10)5、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包括文化方面的、心理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及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利于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症结,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司法机关的不少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认识仍然不到位。

试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

试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内容摘要:我国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由原来的“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新的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

对证据的质证、判断成为审判中的核心。

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证人有义务作证,但是对证人作证的方式并没有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同样须经质证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证人证言最终产生证据效力的形式往往是当庭的口头证言。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难”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并对其对策和措施作一初步的思考。

关键词:证人作证出庭作证难根本原因对策和措施一、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难”现象的根本原因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致使改革后“控辩式”的庭审方式难以实现,有悖于司法改革的本意。

笔者认为,其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一)刑诉法规定不明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不明确。

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对于证人作证的方式却没有明确的的规定,同时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当庭陈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公诉人或案件当事人将其证言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庭上予以宣读的方式。

刑诉法如此规定造成证人可自由选择出庭与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鉴于多种因素往往不愿出庭作证;2、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姓名电话联系地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导老师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二零一一年十月目录摘要 (1)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2)2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2)2.1 思想原因 (2)2.2 文化传统原因 (3)2.3 立法原因 (3)3 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 (5)3.1 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5)3.2 证人不出庭,无法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6)3.3 影响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7)4 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8)4.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8)4.2 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

(9)结语 (13)参考文献 (13)证人出庭难的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910810100608 姓名:刘美玲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

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据权利保护建议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前沿性问题之一。

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出庭作证。

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到庭。

相关数据显示,在被法院半倍的证言中,通过证人亲自出庭的方式提供的证言比例不足1%,“今日庭审无证人”几乎是各级法院开庭时的常态,成为中国审判的一大“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不能接受控辨双方质证,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不利于提示案件的客观真实,阻碍了我国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难题,本人觉得:证人出庭率的低下,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如何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思路,从旧有的庭审模式中解脱出来,为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本文将为“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措施研究”做深层剖析并做措施研究。

关键词:证人出庭现状危害措施及对策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我国《刑事诉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质证与询问,所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这就说明我国已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但客观现实并不因为有法律规定就会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去运行,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之为继“执行难”之后的“出庭难”。

下面的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仅有5%。

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

据福建省检察机关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为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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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的 任务 ,又 要 在 公 诉 过 程 中坚 持 公 平 公 正 ,不 能 隐 藏 对 犯 罪 分 子 有利 的 证 据 。 其 次 ,辩 护 方 也 应 该 转 变 阻 止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作 法 ,不 能 隐 匿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罪 证 ,作 为 辩 护 人 ,要 根 据 事 实 和 法律 ,提 m 证 明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其 刑 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 意 见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但 不 得 帮 助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隐 匿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或 者 串 供 ,也 不 得 威 胁证 人 改 变 证 言 或 者 作 伪 证 ,阻 止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等 扰 乱
司法机关诉 讼 的行 为。最后 ,作为 审判 机关 ,要尽量 改变 以书 面 的证 人证 言代 替 出庭 作 证 的情 形 。
二 、在社 会 环 境 和 证 人 个 人 思想 水 平 方 面 要做 好 相 关工 作
1 . 改善 证 人 不 愿 作 证 、不 敢 出庭 及 作 伪 证 这 一 现 状 ,调 动 知道案件线索和 事情 的案外 人积 极地 参与 到庭审 中的正义感 。 首 先 是 要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证 人 的 法 制 观 念 ,树 立 社 会 上 公 民 的嫉 恶 如 仇 的 正 义 感 ,努 力 养 成 勇 于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的 品 质 。其 次 需 要 执 法 公 平 、公 正 是 人 民 群 众 的要 求 ,是 执 法 者 的 生 命 线 ,是 衡 量 执 法 的 重 要 尺 度 ,而 要 执 法 的 公 平 、公 正 就 离 不 开 充 足 真 实 的证 据 ,只 要 司法 机 关 严 格 认 真 执 法 ,并 不 断 深 人 群 众 去 宣 传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我 们 就 不 难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消 极 思 想 。最 后 ,应 该 建 立 对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奖 励 机 制 。建 立 全 民关 注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的 环 境 ,协 助 司 法 机 关 实 现 形 式 案件 审判 的实 质 正 义 与程 序 正 义 。 2 . 在 社会 上 以及 学 校 里 增设 证 人 出庭 作 证 价 值 课程 ,树 立 群 众 的社 会 责 任 感 。 首 先 ,初 中 和 高 中是 人 的 价 值 观 的 培 养 和 形 成 的关 键 时期 。在 高 初 中 课 堂 上 既 要 做 好 法 律 常 识 方 面 的教 育 ,也 要 做 好 公 民法 律 义 务 的 教 育 ,出 庭 作 证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义 务 ,应该让社会上的公 民在 教育 阶段 就得 到 证人 价值 的教 育 。 其 次 ,社 会 上 的 道 德 建 设 迫 在 眉 睫 ,见 义 勇 为 ,路 见 不 平 出 手 相 助 ,应该 成 为 公 民追 求 的高 尚境 界 。 三 、完善我 国刑事诉讼中证人 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1 . 针 对 出庭作 证 的证 人 的界 限 划 分 不 清 的 问题 ,笔 者认 为 应 该 界 定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例 外 情 形 ,并 且 放 宽 证 人 资 格 范 围 。 首 先 ,可 以这 样 限定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例 外 情 形 :证 人 死 亡 ;证 人失踪 ;证人 国;证人 重病或行 动严重不便 的;证人证 言对 案 件 的 审判 不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 另 外 也 可 以参 照 国外 刑 事 诉 讼 中
证 的 例外 情 形 ,才 能更 清 楚 的规定 证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 2 . 完 善证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的人 身 安全 保 护 制 度 。 首先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i 机 关 对 证 人 的保 护 应 该做 好 移 送 交 接 制 度 。 如 “ 立案 管辖 说 ”及 “ 接 力 棒 原 理 ” 等 。① 侦 查 阶 段对 证 人 身 份 的 保 密 、禁 止 被 告 方 与 证 人 单 独 接 触 、审判 阶段 对 证 人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审 判 结 束 后 为关 键 性 证人提供新 的居住环境 等等。② 明确规 定保护证 人的具体 机关 及 保 护 措施 。新 修 改 的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只 是 简 单 的 规 定 证 人 本 人 或 者 其 近 亲属 的 人 身 安 全 面 临 危 险 的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请 求 予 以保 护 。但 没有 规 定 具 体 的 分 工 情 况 以致 职 责 不 明 。在 实 践 中 三机 关 以 往 就 出 现 了互 相 推 诿 、推 脱 责 任 的 情 况 ,今 后 的 工 作 中就 很 难 尽 到保 护 证 人 的 义 务 。 笔 者 认 为 证 人保 护 的专 门 机 关 应 该 设 在 三机 关 之 外 , 由 中 央 财 政 统 支 出管理 ,与三机关协调合 作 ,负责三机 关_ 丁作 的中的证人 保 护 工 作 。③ 扩大 证 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的 范 围 。 报案 人 、举 报 人 , 在 必 要 的 时候 ,经 过 申请 ,可 以准 用 证 人保 护 的有 关 规定 。 3 .完 善 并 落 实证 人 庭 作 证 经 济 补偿 制 度 以 及 相 应 的 污 点 证 人 赦 免 制 度 首 先 新修 改 的 《 刑 事 诉 讼 法 》 对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经 济 补 偿 制 度 已经 做 出 规 定 : “ 对 证 人 因 履 行 作 证 义 务 而 支 出 的 交 通 、住 宿 、就 餐 等 费 用 ,应 当 给 予 补 助 。 证 人 作 证 的 补 助 列 入 司 法 机 关业务经费 ,由同级政府 财政予 以保 障。有 T作单位 的证人作 证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克 扣 或 者 变 相 克 扣 其 工 资 、奖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待遇 。 ”但 为更 明确对证人经济补偿 的制度 ,笔者认为可 以用 以 下方 法 解 决 。 ① 应 该 有 由各 级 人 民法 院 统 一 掌 握 和 向证 人 支 付 ,支付方式 以现金 为宜 ,对于 出庭作 证 的证 人,不 论是不 是 工薪的劳动者 ,应该按 照不 同的标 准对证人 适 当的补偿 。② 证 人 所在 的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建 立 鼓 励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制 度 ,对 于 一 些 有社 会 责 任 感 的 员 T ,愿 意 积 极 作 证 的 ,应 该 建 立 一 些 对 用 人 单位 优 惠 的政 策 来 鼓 励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再 次 ,完 善 对 证 人 及
我 国证 人 出庭 作 证 问题 的对 策 研 究

摘鑫Biblioteka 孙 一 迪 要 :证人证 言作为刑事诉讼 中的一种重要证据 ,得到世界 各国的广泛重视 ,在我国刑事证 据体 系中也居于十分重
要 的地 位 。 而 证人 出庭 作 证 正 是 充分 发 挥 证 人 证 言 这种 证 据 作 用 的 关键 。 然 而在 我 国的 司法 审 判 实践 中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存
在诸 多问题 ,严重影响 了刑事案件的公正 审判。 因此对我 国证人 出庭作证 问题就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研 究。 关 键 词 :证人 证 言 ;对 策 ;研 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对 人 民法 院 在 庭 审 过 程 中调 查 核 实 证 据 、准 确 认 定 案 件 的 事 实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2 0 1 2《 刑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针 对 我 国 现 阶段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存 在 的 问题 ,对 现 有 的法 律 作 出进 一 步 的修 改 ,解 决 了 以往 证 人 范 围 过 窄 ,对 证 人 保 护 不 够 的 问 题 ,但 由于 社 会 及 司 法 等 诸 多 方 面 的原 因 ,如 何 提 高 证 人 的 出 庭 率 ,减 少 证 人 作 伪 证 的 现 象 仍 然 是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一 大难 题 。 从 法 制 度 方 面 解 决证 人 出庭 存在 的 问题 证 人 不 愿 参 与 到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这 一 问 题 ,重 要 的 是 要 让 刑 事诉 讼 的控 辩 审 三 方 重 视 证 人 出庭 的 重 要 性 。首 先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国 家刑 事 案 件 的 公 诉 机 关 ,既 要 查 清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有 罪 证 证 据 ,承担 起 打 击 一 切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危 害 人 民公 共 财 产 安 全 和 其他 犯 罪 活 动 以及 犯 罪 分 子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顺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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