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河南天佑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河南天佑国际中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全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师考核委员会对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第七条医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和量化指标,并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九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在考核周期内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一)奖励、表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部门审批行业组织设立并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各种荣誉称号(不含单项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然年度为⼀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作应在次年6⽉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的医学毕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政部门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制度和标准;(⼆)建⽴全市统⼀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
第⼋条区(县)卫⽣⾏政部门成⽴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承担本区(县)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持和保障。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师。
第三章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断与治疗知识等;2. 临床技能: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技能、手术技能等;3. 医德医风:包括医德医风修养、患者关系处理等;4. 诊疗质量: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2. 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考核形式,包括模拟病例操作、手术技能操作等;3. 医德医风考核:采用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形式;4. 诊疗质量考核: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五章考核周期医师应定期参加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考核时间。
第六章考核结果1. 通过考核:医师可以继续从事临床工作;2. 未通过考核:医师需接受再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参加考核,如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者,将被调整工作岗位或停止执业资格。
第七章考核管理1. 考核组织: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2. 考核记录:对每次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医师评定和奖罚的依据;3. 考核公示:将考核结果向全院医师公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4. 考核奖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医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考核费用医师的考核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实施;2. 对于医院内部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以本规章制度为准;3.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医师能够严格遵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第八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