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民事答辩状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某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丁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民初****号,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院对患者王某某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其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我院对王某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护理措施适当。

患者王某某(被答辩人的家属)因“情绪低、烦躁伴躯体不适3月”入院,于20 年10月17日入住心一病区(属开放式病房),入院时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脑梗塞。20 年11月14日早晨7时许,接护士通知,患者在外跳楼自杀,已联系120及110,120于7点12分下死亡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家属,告之家属相关情况。

2、我院对王某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更不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患者本人及家属自愿入院,并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故,医院在治疗方面,业已履行完全告之义务。

其次,王某某入院前,医院业已履行了详尽的风险告之义务,并

详细告之了陪护、注意相关事项,但王某某的陪护人员未能尽责,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证据材料,王某某入院时,医院通过《自愿住院治疗申请表》、《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开放病房住院协议》、《陪护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已详细告之其家属、陪护人,入住开放式病房应24小时不间断陪护,以及可能存在消极自杀的风险、自杀责任的承担问题,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均签字确认了上述事项。这其中《陪护风险告知书》明确要求陪护人员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防止病人出走自伤,并约定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其患者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

此外,在王某某住院期间,我院不断由医护人员以书面方式向家属告知需24小时不间断陪护、清除危险物品、设置手机闹铃以观察患者等护理措施。因此,我院已严格履行了诊疗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告之、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二、本案王某某家属、陪护人员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调查,王某某病情在治疗初期较不稳定,我院连续多次告知家属应特别注意、防止自杀行为发生,其陪护家属本应特别注意其可能发生的自杀情况。遗憾的是,本次事件,王某某正是在其陪护家属清晨不在、疏忽照顾时离开病房,在公共区域跳楼自杀,即王某某出去直到跳楼患者家属并没有发现,是其家属监护失误所致。因此,陪护家属的失职应系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外,王某某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直至120赶到,其陪护家属均未能赶到,直到我院电话联系其家属,方才赶到。显然,其陪护家属疏于陪护,是本案事件发生根本原因。

三、本次事件发生于公共场所,我院在本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情节

通过提交的照片,且原告也已认可,事发地点在住院病区外部的食堂大楼,系公共区域。王某某并非在病房或治疗区域发生自杀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医护人员也无法对病区外风险承担责任。

四、根据我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其基础设施符合规定,并无任何违法情形

我院为查明案情,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可以看出,现场的护栏、设备等均符合正常范围,且护栏还进行了特别加高,高于一般设备,根本不存在明显过低或任何违法情形,即本案患者王某某系自己主动翻越护栏选择自杀,主观意识强烈,我院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我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护理均符合规范,而此次自杀事件具有患者本身病因、陪护人员重大过错、发生在病区外等重要特性。无论是从法律、医学、甚至情理分析,我院均无过错,不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任何比例的责任。否则,在均已履行义务情况下,××医院的日常诊疗风险会被无限制扩大,不仅无故加重医院的负担,也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相关权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

证据材料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i i 风险提示: > ■ I I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 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 > ■ I I I I 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 I I 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1 I I ! 因______ 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 _________ )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I 风险提示: I I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 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

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 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 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 _____ 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______ 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________ 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____ 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_____ 与 ____ 签订的是《买卖 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 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 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与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 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 _____ 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 业的标准。 首先, ______ 只不过是______ 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 宣传是________ 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 品标准都没有。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欣赏美、向往美是人的天性,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有了更快的方式变美,但随之而来的是涉及医疗美容类的服务合同或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医疗美容纠纷到底该怎么来定性?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多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该医疗美容机构返还其诊疗费并给予三倍赔偿。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中,就诊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形的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如医疗美容机构系营利性组织且存在欺诈行为,则就诊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医疗美容关系系医患合同关系。 “医疗美容”系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从其定义看,医疗美容较之生活美容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诊疗行为特征,与其他医疗行为类似,医疗美容技术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就医患法律关系而言,目前理论界通说认为,医患法律关系分为医患合同关系、医患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医疗美容关系中的医患合同关系,本质是民法对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第二,医疗内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医疗美容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通常的医疗服务面向的是身体上患有疾病、需要医疗介入的病人,就诊目的在于医治疾病、恢复健康,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而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则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2020年民事答辩状(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现就甲公司诉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作为生产者应当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以本案中原告应当首先证明自己的产品具备了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其所出售的是合格产品。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户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要求赔偿,而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由生产者自己举证。本案中被告只需证明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即对产品提出的质量问题,存在的许多不良后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存在的许多缺陷。 、原告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问题 根据原被告 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时间为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而实际上原告 在年月日才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间与合 同约定不一致,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迟延交货,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于卖方原因延误了交货期,每延误七天,买方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卖方处以罚款,不足七天的,按七天计。此款项从货款中直接扣除。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超过一个月未交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 失。因此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元。 四、被告已经付出的货款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 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

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篇二:法律文 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686702.html,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医疗,就是疾病的治疗。一般来说这个词这样解释应该说是正确的。无病不求医,无病不需要治疗。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病的种类发生了变化,是否算病,也在变化。比如人老了,出现了眼袋,过去不算病;人老了,头发掉多了,也不算病,别说老年人,就是一些年轻人过早地长了白头发,顶多被人称为少白头,别人不当回事,自己有的也不以为然。然而时代不同了,人们都在追求美,过去习以为常的,现在可能就算病或者需要加以治疗。也就是说在某些方面对自己的形体或者部位上进行某种改善的工作如整容,也就成为医疗的一部分。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说所谓医疗应该做扩大解释,即包括医:医治,含住院开刀,求医问药,美容手术;疗:治疗,含疗养、理疗,推拿按摩等。所以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就应该包括其应有的范围。 1、在求医问药中发生的纠纷。有些患者久病末愈,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感,对成药不满意,到处寻找偏方验方。有的是在朋友处找到,有

的是在报刊杂志上看到,有的是从医书上翻到。于是就按照药方去抓药,结果出现中毒事故。出现事故的原因,有的是报刊刊登的药方有误,其中部分有毒的成分超量,有的是出方人不认真,书写药方有误;有的是药房药剂师看错剂量或掌称失准;有的是药物配伍违反禁忌。 2、在住院治疗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患者因病住院,与医院发生了多方面的关系,关系越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患者就医住院与医院形成了医疗的合同关系,因此患者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必要的义务,患者的义务主要是交纳医疗费用和卷宗医院的秩序。而患者的权利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患者的权利的对立面,就是医院的义务。无论哪一方违反了自己的义务都会形成纠纷。 (1)患者有知情权。对于患者的疾病,患者需要使用的药物,药物的价格,治疗后的后果患者有知情权,医院有告之的义务,如果医院对此疏忽或者漠视,违反了告之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患者有选择权。当患者对应该知道的内容有了正确的了解后,有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治疗或者不进行治疗的权利。当然,如果是末成年人,其这种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对于患者的选择权,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尊重,如果忽视或漠视这种权利,自作主张,出现了恶果,应该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

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答辩状如何写?下面请参考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xxxx工程公司 住所地:xx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xxx、xxx、江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xx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 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被告: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 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 7、The words below equals to one another except().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https://www.360docs.net/doc/c09686702.html,/thread-550760-1-1.html 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平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日林,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赵日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学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林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诉称,被告赵日林于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9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医治,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已履行医疗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被告用去医疗费为58343.45元,扣除已付的44535元,被告尚欠13808.4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3808.45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治病;2、医疗费用清单,证明被告应付医疗费数额。 被告赵日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日林经本院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9月4日,被告赵日林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在原告处用去医疗费58343.45元,扣除已付的44535元,被告尚欠13808.45元,由于被告拒绝支付尚欠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日林支付给原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3808.45元。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建设方案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 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文件出台,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线上诊疗需提交申请并经行政部门审批,相应的线上诊疗活动要纳入省级卫健委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为了规范业务开展,强化服务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 二、建设目标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本次升级建设中,将结合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备案流程及提交信息项,针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权限分配和分级管理,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和监管指标应用。

三、建设内容 (一)监管端升级功能 1.分级监督管理 (1)分级权限设置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县级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情况的分权监督管理。 (2)省级监管功能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业务,包括对全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ca机构、互联网平台的备案管理,对全省线上业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查看,对全省的业务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3)市级监管功能 实现市级监督管理本属地化互联网医疗业务,对本市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本市所辖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查看,对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4)县级监管功能 实现区县级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线上服务进行数据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模板)*** 详情见下文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原 材料,合同总价款为150000.00元。 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有货款100000.00元尚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催要、发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 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其合法 利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注:立案需要准备材料: 1、起诉状: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份起诉状,两个 被告需要准备三份起诉状,以此类推; ②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签字,原告为法人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有些法 院还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需要打印被告企业工商信息。 3、如委托律师代理,则需要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4、简单证据材料: ①份数:n+1,n为被告数量,例如,只有一个被告需要准备两套证据,两个被 告需要准备三套证据,以此类推; ②内容:立案时只需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即可,比如合同等。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GlobalHealth

【案件名称】: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判决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3.11.18 【裁判摘要】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判决书正文】: 原告:郑雪峰。 原告:陈国青。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人民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IVF技术和ICSI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我院根据原告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被告之间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以违约为诉由,要求我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亦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人民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两原告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但郑雪峰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人民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郑雪峰交费时ICSI技术的收费项目中最后一项相应的医疗措施尚未进行。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人民医院按照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了医疗费。人民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也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CSI”。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但是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知悉存在两种不同的治疗技术手段,其交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治疗技术方案做出的选择,人民医院收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原告选择的确认,因此亦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达成合意,人民医院有义务按照ICSI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 2002年9月25日,郑雪峰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查费5400元,同日省人民医院对郑雪峰进行了采卵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法案例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被告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5050元。原告考虑当时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也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因此,原告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经原告全力救治,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痊愈出院,尚欠医疗费50728.39元。被告出院后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费用,虽经原告反复催交,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支付。 原告不得已诉请法院,并提出诉请: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医疗费50728.39元及其利息(分段计算: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3043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至该款付清时止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经原告治愈后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医药费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原告的全部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医院支付医疗费50728.39元,支付暂算至2018年8月14日利息3043元,合计53771.39元及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医疗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医疗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支出的医药费应当有谁承担?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新余市中医药认为,被告胡某因外伤入住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万多元。考虑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所以原告才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其理应依法支付医药费。由于其长期故意拖欠医药费,因此应当承担相对应的逾期利息。而被告胡某认为,自己系因交通事故才导致受伤,后住入原告处治疗,该医疗费用医院应向肇事方追缴。如果肇事方不支付,自己可以使用医保支付,但原告却称医保不能用,最终才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同时,胡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胡某因伤住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其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无法继续治疗。新余市中医药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信任,相信了被告及其家属“一定会缴

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_屈梦珂

第25卷第4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 o1.25.No.42015年12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Dec.2015收稿日期:2 015-04-28作者简介:屈梦珂(1 991-),女,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 屈梦珂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摘 要:作为新兴行业, 互联网医疗领域在政策和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在产品、服务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一方面会阻碍该行业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则会 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亟待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发达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政策,藉此推进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监管措施的发展和完善。关键词:互联网医疗;移动Ap p;法律监管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15)04-0082-03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渗透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尤其当移动智能设备得到了普及,电子信息技术更是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电商企业更是将互联网与用户服务紧密联系起来。2014年以来,以腾讯系、阿里系、百度系为代表,互联网巨头们高度默契地将资金投到了移动医疗领域:腾讯入主丁香园和挂号网;阿里巴巴联合医院和软件公司共同推出医疗服务平台项目;百度则以其擅长的数据搜索为主打,与移动智能设备厂商和服务商合作推出“北京健康云”项目。这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 服务的行业日益兴起并迎来绝佳的发展机遇。 [1]在2015年两会召开期间,企业代表们也多次提出推进移动互联网医疗产业发展的建议,让互联网移动医疗再次成为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全面开放医院挂号号源,加快移动互联网在民生领域的普及和应用,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的市场呼声也络绎不绝…… 一 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与现阶段市场需求及其市场快速发展不无关系。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 013年中国移动医疗的市场增长迅速,达到了数十亿元的规模。根据相关部门预测,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市场规模在五年内可能突破百亿元人民币。如此一来,资本热潮的持续发酵便不无道理。除此之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问题解决之后,越来越注重提升生活的健康品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医疗资源的供需缺口巨大,不能满足普通民众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的 发展是大势所趋。 [2]移动互联网热潮迅速地席卷医疗领域,无疑为医生和患者都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移动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极易导致误诊,耽误治疗。现行的法规条例均未对移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规范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企业和消费者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的正当权益都不能得到准确有效的维护。 互联网医疗行业主要包括预约挂号、在线问诊、医药电商等几大板块的服务,互联网服务商利用移动终端和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服务。但是由于对虚拟网络的高度依赖性,造成其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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