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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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王辅宇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1994(000)001
【摘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北京市文物局王辅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说明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立专门的机...
【总页数】1页(P14-14)
【作者】王辅宇
【作者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5
【相关文献】
1.漯河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现状调查 [J], 蔡慧娟
2.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代码编制工作和重新制作第一至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文字卷工作的通知 [J], 无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培训班工作情况交流会在福州召开 [J], 无
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J], 无
5.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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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 保护程序 第9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 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 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 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 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 第三章 保 护 原 则 第18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 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 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 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檐檩加设椽腕, 檐檩加设椽腕,保持举折不变 加大挑檐檩截面, 加大挑檐檩截面,但小替木,减小挑檐檩跨度,替木穿过挑 尖梁
保留原有构件,腐朽严重、不可使用的按原规格替换。 保留原有构件,腐朽严重、不可使用的按原规格替换。 在原有构件上加设构件,增大截面高度,解决结构问题, 在原有构件上加设构件,增大截面高度,解决结构问题, 且保证外观不变。 且保证外观不变。
• 第4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 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 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5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 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 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 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6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 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复原的依据来自几个方面: ①原建筑的实物遗存 这是最直接的依据。如建筑的遗址、残存的墙垣、柱础 和留下的砖瓦木石……等等构件。 ②测绘图纸和照片 有些重要古建筑在近代曾经有专家学者或旅行家摄影师 们进行科学的测绘和摄影,这类资料虽然不是直接的实物 依据,但其科学性强,是进行复原重建的可靠依据。 ③文字记述和图画 我国古代对一处重要的文物古迹、名胜或古建筑常常 有生动详细的文字或图画形象,有些建筑还有具体的尺寸, 是进行复原的重要参考。但这些资料要做认真的分析研究, 特别是诗词歌赋和写意画、文人画之类往往有艺术加工的 成分。和写意画、文人画之类往往有艺术加工的成分。要 经过科学的分析比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1.19•【文号】文物保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9〕22号),核定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62处,另有50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

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务实举措,对于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完善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民族凝聚力,坚定文化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护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大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出台专项保护措施,建立本辖区内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并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本省“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

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属地责任,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加强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责任落实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17文物古迹保护原则与规程

文物保护-17文物古迹保护原则与规程

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 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当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 大变化时,经评估、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 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规划应当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 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保护和管 理保护 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 是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主体。文物古迹保 护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 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展陈和 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 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计。规划中 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 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由 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 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它相 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 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文物古迹保护
• 阐释: • 保护文物古迹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类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保存人类创造
活动和文化成就的遗迹,继承和弘扬有效文化。 • 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
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阐释: 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分为普查、复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 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定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 测绘地形图和相关图纸。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同时应注意以 下内容: 1.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现状及变迁历史; 2.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遗迹; 3.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4.文物古迹修缮及历代改建情况; 5.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6.附属文物和题记; 7.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历史文化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京文物〔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文物〔2020〕333号各相关区文化和旅游局、各相关管理使用单位:2019年10月,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保护单位,我市有11处列入其中(含2处合并项目)。

为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护管理工作。

现就保护工作具体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落实保护责任。

各相关区文旅局要及时梳理、评估、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明确保护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

要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积极推动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行政考核体系。

二、推进基础工作。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已由市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各区应统筹安排将相关管理规定一同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

管理使用单位应更新完善记录档案,相关成果连同记录档案于2020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科学保护。

请各相关单位在全面摸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精心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统筹实施文物本体维修保护、环境整治等项目。

对保存状况较差、险情或隐患严重的文物,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编报抢救性保护方案并及早实施。

[论文]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

[论文]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摘要:以佛山市兆祥黄公祠为例,结合工作实践,对文物“四有”档案的重要性、案卷的特点及制作、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目的。

关键词:文物“四有”档案;兆祥黄公祠文物“四有”档案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精华,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研价值和举足轻重的科学地位。

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就开始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

2003年国家文物局颁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佛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文物遗存,据统计,佛山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2处。

它们既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文物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以佛山市兆祥黄公祠为例,就如何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新标准、新要求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充分认识文物档案的重要性,是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关键(一)文物“四有”档案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兆祥黄公祠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它是佛山现存规模最大、形制最完整和装饰最丰富的祠堂式建筑,在佛山市的祠堂建筑中极具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要做好它的保护工作,前提是为它建立“四有”档案。

兆祥黄公祠于198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佛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7月17日公布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区文化遗产保护奖,其档案在为这些荣誉称号、级别的,申报提供大量的文字、图纸、照片等资料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四有”档案是弥补文物损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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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009-04-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
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四)重大活动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它异常现象照片。

(六)历史资料性照片。

第八条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二)壁画、岩画等摹本。

第九条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规划。

(二)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条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调查记录。

(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第十二条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三章副卷
第十五条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第十七条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九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四章备考卷
第二十条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二十一条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二条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演示文稿)、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

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三条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

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五章管理、装帧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

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

第二十七条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

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二十八条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

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

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

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计算机打印图。

(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

(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

(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

(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

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它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

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条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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