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

合集下载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6月,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腰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乙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的具体数额(1)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康复费。

具体数额为:康复治疗期间的实际康复费用。

(3)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伤残津贴。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事故法律案例(3篇)

工伤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18年6月,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投资建设。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雇佣了众多工人进行施工。

2018年9月15日,建筑公司工人张三(化名)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三左侧股骨骨折,需进行手术固定。

手术后,张三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仍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三是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张三的伤情属于工伤。

(二)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二十四个月至五十六个月。

本案中,张三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因此,建筑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工伤、疾病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三因工伤无法继续工作,建筑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

3. 赔偿金额根据张三的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经计算,建筑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以下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张三本人工资(2)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3)误工费:根据张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4)护理费:根据张三实际需要护理的时间计算(5)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计算(7)经济补偿:根据张三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计算四、案例总结本案中,张三的伤情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为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4月,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对乙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认为乙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经过1. 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对乙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乙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拒绝认定。

2. 乙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不服甲公司的决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乙的申请,并组织调查取证。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乙为工伤。

4. 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和乙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工作原因;(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本案中,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乙的受伤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3)调查取证;(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拒绝认定后,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


法院观点
法院还以为,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员有时 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档过失行为,工伤 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旳主要 制度。假如将职员个人主观上旳过失作为认定 工伤旳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 ”旳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 劳动者正当权益旳立立兴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 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旳认定结论。园区劳动 局以造成孙立兴摔伤旳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 ,而是因为孙立兴自己精力不集中造成为由,主张孙立 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 律根据。
工伤案例分析
CONTENTS
案情回忆 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案情回忆
孙立兴系中力企业员工,2023年6月10日 上午受中力企业责任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 他从中力企业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 园区国际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 院内停放旳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 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 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
法院观点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旳中力企 业办公室,是孙立兴旳工作场合,而其完 毕去机场接人旳工作任务需驾驶旳汽车停 车处,是孙立兴旳另一处工作场合。汽车 停在商业中心一楼旳门外,孙立兴要完毕 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 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 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合之间旳合理 区域,也应该认定为孙立兴旳工作场合。 孙立兴受领导指派去机场接人,属于“因 工作原因”致伤。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最高法以为,此案对工伤认定中旳“工作原因”、“工作场合”进行了精 确阐释,并明确职员在从事本职员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旳认定。这对 指导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维护友好稳定旳劳动关系具有主动作用。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张三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其伤情基本稳定。

事后,张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案件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5倍至27倍;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张三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三工资为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25倍=125000元;2.伤残津贴:张三工资为5000元,伤残津贴为5000元×75%=3750元/月;3.医疗费用:张三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停工留薪期:张三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

员工工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制造企业,员工张某,男,25岁,于2018年7月1日入职该企业,担任生产线操作工。

2020年5月15日,张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左手被卷入机器,导致左手严重受伤。

事发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时间的治疗。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对张某进行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同时,企业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2. 工伤认定张某及其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3. 劳动能力鉴定在张某治疗结束后,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经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4. 赔偿协商张某及其家属与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由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5. 提起诉讼2021年3月,张某及其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工伤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案件事实,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等。

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支付张某工伤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能够获得工伤赔偿,首先得益于工伤认定的正确进行。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损害。

工伤案例是用具体事例来描述工伤事件的发生、原因以及处理结果,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如何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一、工伤案例:机械维修工受伤事件某公司的机械维修工小明,在维修一台设备时不慎摔下,导致右手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该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设备未进行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导致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安全风险;2. 没有给予维修人员足够的安全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使得小明在工作时缺乏安全意识;3. 维修现场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预警。

二、工伤案例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避免危险的能力;2.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的安全性。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设备维护标准和流程,并确保每台设备都经过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以防止维修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伤;3. 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

公司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为员工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告知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 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

公司应合理设置安全标志,清楚明示危险区域,并通过安全警示标识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三、工伤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设置停机和断电的标准操作流程;3. 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强调其正确使用方法;4.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5.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6. 搭建员工安全反馈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伤赔偿与法律保障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职业病防治。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1案由: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殴打、砍杀医生的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据资料显示,x年,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的伤害,仅有27.4%未遭受过暴力事件。

然而,面对日益多发的伤害医生事件,院方往往采取不顾是非息事宁人、无任何表示的冷处理方式,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数据现实,习惯采取上述处理伤医事件的医院竟然多达4成以上。

对于国家医疗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谈到暴力伤医事件时明确指出,构建医患关系的首要之举是加强法制建设,并要求认真落实刑九修正案。

然而,保持依法严惩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

医患关系和谐需要一个能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专门法案。

案据:根据国外医患关系成功经验,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减轻患者的医疗经费压力;第二,提高诊断费,降低医药费,建立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第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意外险,分散医疗风险。

针对以上四条经验,我国虽然也曾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

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医疗纠纷问题所制定的各项应对方案及制度,多采取“政策”或“管理办法”等方式,带有明显的“应急”特色,根本无暇顾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应对问题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另外,面临医患矛盾的多发,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解决医患关系的法案,致使医患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加上自媒体管理不当,地方相关医疗立法各自为战,无疑为医患关系的法治应对带来了困难与漏洞。

因此,《中国医疗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方案: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对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原则;二、医患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医疗主体制度;四、医疗行为监督;五、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六、医疗风险化解机制;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却成为争议最大、批评最的多的民生问题之一,如“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肯德基速生鸡”、“地沟油”等问题无一不引起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政府形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

近年来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出台工作制度,签订管理责任状,规范责任机制运作,开展专项整治,实施信用体系建设等,全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安全形式总体趋好,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社区各界反映很好。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原因在于:1、源头污染尚未根治。

在种植、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还时有发生,前几年的“红心蛋”“多宝鱼”事件虽然在我区没有发生,但也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区有为数不少的种、养殖基地,但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这使得从源头保证农产品安全、真正实现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带来了较大难度。

2、生产加工存在隐患。

我区由于经济水平较高,外来人口也较多,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家庭式小作坊,这些单位具有小、散、乱等特点,设备陈旧、卫生部达标、生产工序不合规范,生产人员达不到相关要求,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有些造假、滥用添加剂等,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较多。

3、流通消费环节还欠规范。

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舞蹈消费者的现象也时有出现,鱼龙混杂使消费者深受其害。

食品批发市场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仍需要完善。

此外,餐饮业点多面广,从村宴、乡村学校和民工食堂、快餐店和城乡结合部流动饮食摊点,已成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食物中毒的多发点。

4、农村监管有待加强。

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由于信息相对滞后、部分群众自我保护意思较差等原因,给“黑窝点”和小作坊生存的空间;同时,也由于食品安全投入、配置不足等原因,监管力量尚不能实现农村的全覆盖,使农民得权益受到了最直接、最严重的侵犯。

5、监管制度尚欠完善。

现有的规章制度还不能有效地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行政尚欠完善。

现有的规章制度还不能有效地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的情况。

建议:1、创新监管思路,加强监管合力。

一方面要按照“依靠政府、协调部门、健全机制、完善网络、宣传引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要加大投入,真正为社会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既要在流通、监管、维权老“三网”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互联、信息、协作新“三网”,又要巩固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平台,积极主动进行情况分析,搭建信息平台。

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规范化建设,以确保规范执法、规范督察,对现有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扩大监管领域,营造联合探讨氛围,从而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推进制度建设,以机制完善来促进长效监管。

实践证明,抓好食品安全,要靠完善的监管制度来保障,要靠健全的监管体系来维护。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监管体系和制度上查找漏洞,强化治本措施,以制度管安全,用制度保安全;二要坚持监管与自律并重的原则,加快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强企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责任意识,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大格局。

3、加大帮扶力度,以产业发展带动食品经济。

做好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对重大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地基础上,坚持科学监督、发展产业的原则,科学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有效监管来促进企业发展,用发展成果来检验监管成效。

4、加强舆论宣传,以全民参与确保食品安全。

要充分利用一下几个层面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使劣质食品成为过街“老鼠”。

一是部门宣传。

各主要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围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以及宣传月、宣传周、知识竞赛,下乡镇、进社区、到学校巡回宣传,并组织群众视察团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同时,要进一步运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会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二是行业自律。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褒奖守信、严惩失信等手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功能、自我提高的功能,生产优质食品,销售方向食品。

三是社会监督。

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群众要敢于揭发、检举。

尤其是新闻媒体,更要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正确引导群众合理饮食。

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打好食品安全的持久“保卫战”。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3刘某从事装卸工作。

20xx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

该区人社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4主要案情:20xx年7月21日,刘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电力公司在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由于事先没有交代好,刘某误爬上没有断电的的高压杆上被高压电击伤。

后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双臂被截肢。

20xx年11月25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xx)临鉴字19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损伤达一级伤残;属大部份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20xx年。

争议焦点: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受伤,但刘某不是电力公司职工,是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力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刘某136万元。

法律依据:20xx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5失独现象是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特殊问题,随着我国失独家庭的不断增多,失独群体越来越庞大,失独正成为一个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完善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我们建议:一是建立健全有关失独家庭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该条规定虽然体现了法律制度在失独问题上的倾斜,但内容较笼统,应该对相关保障和帮助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

要完整、清晰地明确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

三是构建失独家庭政府服务体系。

四是建立失独家庭社区救助体系。

五是为失独家庭提供更专业的精神服务。

六是加强舆论宣传,呼吁社会关注失独群体。

加强失独问题的理论研究,研究改善“失独养老群体”生存状态的政策环境。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6沙漠化是我国乃至世界威胁人类生存的严重危害之一。

亏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沙漠化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65%的土地是荒漠化土地。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把防治荒漠化和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禁牧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人进沙退”的可喜成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