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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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
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
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
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
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
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
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
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
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
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样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
验相关证明,接生时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
具的行政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