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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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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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粤国税发[1996]0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1.12【实施日期】1996.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14号1996年1月12日)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

经省局防伪控机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随文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稽核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开具凡属一笔销售业务需要开具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以下简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左上角标有防伪识别码(60个字符)的专用发票。

二、全国统一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一)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是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左上角印有全国统一的防伪识别码的电脑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处理,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357号通知办理。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采用防伪税控机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录入税控黑匣子时,将防伪识别码一并录入进行辨伪、认证,凡被防伪税控机认证为假票的,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1﹞88号【发文日期】2001-05-08【实施时间】2001-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石油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所属加油站尚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认真实施安装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安装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安装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地除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以外,尚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四川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方案》(川国税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继续认真开展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不得擅自选型或组织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各级国税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督促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所属应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加紧安装工作,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现场安装规定实施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安全,杜绝隐患。

四、由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直接组织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使用的,按《计量法》的规定处理。

五、加油站改造加油机或安装税控装置后,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其检查验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0.10
【实施日期】1995.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
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 1995年10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商量,并征得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西南地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每半年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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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6]6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12
【实施日期】200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62号 2006年6月12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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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的资料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有关著作权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航空公司签订的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

审核表须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需提供纳税人或其授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须明确委托境内企业全权代理在中国境内一切税务事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施行日期】199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1995年10月10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商量,并征得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西南地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每半年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发(1995)448号《通知》要求,采用无碳压感纸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集中统一印制、管理。

二、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领购,并负责向云、贵、川、藏所在地区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

三、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应建立航空专用发票领、用、存、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领购发售和管理工作,按季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销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接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从十月一日起,凡购票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票时,必须同时取得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财务报销时,必须同时出具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航空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航空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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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6号
【发文日期】1996-01-10
【实施时间】1996-01-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1996年1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
控系统试点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1996年1月1日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企业,在试点初期是否允许
同时开具拾万元版以下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地应严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手续,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专用
发票,只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的专用发
票。《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申请书》由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可用该系统打印的表格,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报送。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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