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
2024-2025学年语文统编版九年级下册期末专题复习:语言文字运用(学生版+教师版)

期末专题复习四[语言文字运用]1.围绕“感谢”仿照例句拟写句子。
要求:句式相近,语言得体、有趣味。
例句:河水与鱼儿鱼儿感谢河水,是你给了我宽广的胸怀;河水感谢鱼儿,是你在不断激荡着我的内心。
(1)仿句:春天与花朵(2)仿句:父亲与孩子2.请在文中横线处补写恰当的语句,使整段文字语意完整连贯,逻辑严密,每处不超过10个字。
汉字是中华文明的基因,书法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①。
书法与诗词、音乐、绘画、对联、建筑等都联系紧密,书法因文化而更具深刻内涵。
书法的美呈现出多种样态,如字法呈现结构美,②,墨法展示墨韵美……字法、笔法、墨法等审美元素共同构成了书法美的世界。
3.请选取下面图片所示的一种怀化特色产品,运用一种修辞手法为其拟写一条广告语。
麻阳冰糖柑:甘甜多汁沅陵碣滩茶:甜酸甘爽4.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滨江中学九年级(1)班将邀请政法大学罗教授到班做学法守法专题讲座。
班委决定在本班教室悬挂一幅宣传学法守法的标语,请你代为拟写,不超过20个字。
5.漫画家陈景凯立足生活,以“网”勾连蜘蛛和网民,精心设计两者对话,委婉批评了网络成瘾现象,体现了漫画幽默与讽刺的特点。
请仔细观察如图的漫画,将对话补充完整,不超过12个字。
(选自《杂文月刊》)蜘蛛:有了网,我有吃有喝。
网民:。
6.阅读下列新闻,按要求完成任务。
会理会议纪念地红色文化研学基地举行授牌仪式2023年11月28日,会理会议纪念地红色文化研学基地举行授牌仪式。
会理会议纪念地红色文化研学基地集党员干部党性教育、社会群体爱党爱国培训及中小学生红色文化研学于一体。
基地以“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为宗旨,充分挖掘会理会议纪念地、红军巧渡金沙江旧址、会理红军长征纪念馆等红色文化资源,把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与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红色文化辐射带动作用,教育激励各族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群体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让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校团委准备开展一次“红色文化”研学活动,九年级(1)班小田准备向校团委杨老师推荐会理会议纪念地红色文化研学基地作为研学地点,如果你是小田,你该怎样说?要求:表达得体,清楚连贯,50至100字。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落保护方案修改稿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落保护方案修改稿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文物保函[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落保护方案修改稿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71号)甘肃省文物局:你局《关于重新呈报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长城保护方案的报告》(甘文局发[2012]24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峪关村西(N39°45′55.1″,E98°12′20.8″),张掖市山丹县东乐乡西屯村西(N38°52′21″,E100°45′49″)和静安村西北(N38°48′58″,E100°55′43″),武威市凉州区黄羊农场5连东(N37°44′08″,E102°54′02″),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乡新河村横沟台组西南(N37°38′49″,E103°05′49″)、土门工业园石电厂南(N37°37′49.05″,E103°05′20″)、新井乡石坡村(N37°28′54.3″,E103°38′19.8″)、直滩乡大岭村东南(N37°27′05.2″,E103°44′30.7″)等8处以顶管方式通过相关长城遗址的方案修改稿。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应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工作坑的具体位置、顶管外壁与外侧土体之间空隙的填充措施。
(二)根据方案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应确保各拟建管道顶部距离长城遗址基底的距离不小于5米,工作坑距离长城遗址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甘肃境内长城遗址遗存性质及保护对策

2021年第1期 丝網4r路总第382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H E SILK ROAD 丝路文博®甘肃境内长城遗址遗存性质及保护对策刘文洁1丁会超2顾杰3(1、3.澳门城市大学创新设计学院,中国澳门9990782.澳门城市大学旅游与管理学院,中国澳门999078)[摘要]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我国长城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甘肃省境内历代长城遗址总长度达3654千 米,拥有丰富的长城文化资源。
研究发现,后世遗时代下甘肃省境内长城遗址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和村民保护意识的薄弱,部分长城遗址遭到毁坏,文化价值没有得以全面体现。
因此,本文从甘肃省境内长城文化价值内涵进行扩展,加强与周边村镇城市景观区域联系,制定点带动面的全域保护开发设计策略,解决单体长城遗址的文化孤立和开发困境。
[关键词]甘肃省;长城遗址;全域保护;设计[中图分类号]K878 J5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丨005-3115(2021)01-0133-04引言自1987年长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 《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等,长城以国家行为在全国 范围内对历代长城实施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工 程。
2012年,甘肃省也启动了 “甘肃长城本体防护 工程试点工程”的长城保护项目。
"甘肃省境内保 存大量的长城遗址,修建时间主要集中在秦、汉、明三个时期,历史悠久,甘肃省境内历代长城遗址长 度居全国第二,行径地域辽阔,为长城文化产业的发 展提供资源保障。
甘肃省长城遗址地处干旱气候和戈壁荒漠的 环境下,病害严重,许多长城遗址在悄然消失,不仅 受到气候环境的影响,人为破坏也极其严重,长城 保护迫在眉睫。
目前,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民 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土遗址的保护提供了 前所未有的机遇。
2本文通过长城遗址的分布点出 发,通过城墙走向以及周边长城遗址的相互联系进 行线性拓展,加强与周边村镇的保护链接,实现周 边区域保护,建立旅游特色带,在探索中形成甘肃 省具有自身特色的遗产保护机制。
长城的保护

关于长城的保护前言:气势宏伟的长城是我国古代最伟大的建筑工程,也是世界的奇迹,是无数劳动人民的血汗和智慧,研究长城是每一个炎黄子孙的责任和义务,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引下,长城的保护也被愈多的人所重视。
作为战争时代所修建的用于军事防御的建筑工程,在全世界的疙瘩大型建筑中,长城的修建时间,所用的材料等等都是排名前列的。
长城也是古代劳动人民共同创造出来的不可思议的作品,也是人类社会的珍宝。
因此长城的保护具有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长城,保护参考文献:——浅谈长城的保护与开发——长城的保护与管理——长城保护工作中应当特别注重的几个问题——《长城保护法条例》长城最早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现在我们看到的长城是明朝时期在古长城基础上修筑的,细致甘肃省的嘉峪关,东到辽宁省的鸭绿江边,全长635万米。
在对外的抗敌中,防御和通讯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长城有高高的城墙和间隔分布的烽火台。
自然的破坏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但是也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多少年的风吹雨打,长城的砖墙已被风雨侵蚀。
其中水的侵蚀,一些长城遇到河谷地段,因受常年水流冲噬,几无荡存。
植物杂生:长城历经岁月风霜,遍生荒草,有的树木已有些年头,枝繁叶茂,根部深入墙基中,造成城墙松垮。
雨雷击打:自然的风雨雷电经年光临长城,雨水冲刷下,造成长城部分墙体土质松动,水土流失严重,一些高处烽火台也会被雷电击中垮塌。
还有地震的破坏影响等。
人为的破坏作为一个世界级的旅游景点,具有强大的旅游经济效益。
众多开发商罔顾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在长城附近大肆建立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商务旅游度假休闲会所等,甚至于直接利用长城作为资源,不顾生态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只重利益,不顾保护。
但最令人伤心难过的却是我们对它所做的破坏,长城每年接待的游客数量都超过最大接待容量,尤其是在各大黄金周期间,长城上的游客肩并肩,对外开放过程中游人缺乏文明观光旅游观点,攀爬、刻划涂抹长城进行留念和拍照行为,这真的是给长城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甘政办发[2011]320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一)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及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通信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长城现状令人担忧调查保护刻不容缓

长城现状令人担忧检查保护迫在眉睫提起长城,人们自然会想到北京八达岭上宏伟壮观的明代长城。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从战国时代的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国先后修建的长城算起,到秦始皇一致六国后,于始皇帝三十三年(214)将各国的长城连结起来,形成真实意义上的万里长城,再到明朝大规模修建长城为止,先后有 20 多个王朝和诸侯国修建过长城,总长超出10 万里,绵延我国 16 个省、市、自治区。
长城1987 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没过多久,世界古迹基金会就把它列为100 个最濒危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
长城正在我们的眼皮底下一每日残缺、湮灭,现状让人分外担忧。
中国长城研究会一项调查显示,目前长城的基本状况是: 1/3 基本完满, 1/3 残缺不全, 1/3 不复存在。
长城之忧:只剩下 2 500 公里“据史料记录 ,长城全长约 6 300 公里,因此叫万里长城。
但据我们最新的检查显示,明长城墙体和旧址总长已不超出2 500 公里。
”中国长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董耀会痛惜地说。
此刻的明长城 ,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已不到 1/5 ,有显然可见旧址的可能已不足 1/3 ,在一些自然条件恶劣或政府管理松懈的地方,长城实质上已经消逝殆尽了。
在长城保护过程中,专家们常常会听到一种声音:“长城不是很牢固吗?我昨天还跟家人一同观光了呢! ”但实质状况并不是这样。
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组组长、中国长城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痛心地说:“正因为长城的长,很多问题才被忽视了。
人们看到保留完满的北京八达岭长城,以为其余地方即使不如八达岭也差不了多少。
假如这类观点不纠正,此后我们的长城很可能只留下几个宏伟的‘点’ ,而广大的地方很可能因为不受重视、得不到保护而不复存在。
”在北京 ,北京建筑工程设计院曾组织人员在2006 年 3 月对平谷、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等地辖区内的696 公里长城进行了实地测绘,测绘人员发现,北京段长城有三成破坏严重。
在陕西,因为长城大多数建在山间或大漠之中,经过千百年的风吹日晒和雨水侵害,很多土墙已经坍塌消逝。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落保护方案修改稿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3]7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甘肃省部分长城段落保护方案修改稿
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71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重新呈报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长城保护方案的报告》(甘文局发[2012]24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峪关村西
(N39°45′55.1″,E98°12′20.8″),张掖市山丹县东乐乡西屯村西
(N38°52′21″,E10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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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处偏远、未设立长城保护机构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应当根据长城段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确定需聘请长城保护员的数量,保证每个长城段落有人员巡查、看护。
第三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聘请长城保护员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长城保护员聘请程序和办法。
被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长城资源情况,或者已志愿长期从事长城保护工作的,可优先聘请:(一)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长城所在地居民,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一定的长城保护知识,具备巡查、看护长城的工作能力;(四)热心长城保护工作,责任心强。
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长城保护员的,以及长城保护员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长城保护员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聘请,并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应长城段落的长城保护员。
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前述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发放国家统一制式的证件。
长城保护员证件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发证单位换发。
第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长城记录档案、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长城保护员实施长城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
媒体谈经费有限不是弱化长城保护的理由
明长城遗址消失三成,当真只是经费有限?2月8日,一条“甘肃明长城遗址遭农田啃噬,有的成农户羊圈院墙”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
景泰县官方回应称,当地长期重视并通过多种途径保护长城,但因其分布范围广,自然条件差,保护需要大量经费和人力,仅靠当地,保护经费相对有限,需要全民参与。
(2月9日中国新闻网)长城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单体线性文化遗产,早于1987年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亦当选世界“新七大奇迹”,其文化价值和历史底蕴不言而喻。
然而,正是这么一座承载着无比厚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史诗瑰宝,也长期遭受着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
据媒体报道,甘肃明长城遭农田“啃噬”的真实图景,不过是长城保护不力的一个现实缩影。
国家文物局2012年发布的长城资源调查成果显示,明长城目前保存较好的不足10%,保存较差的约40%,消失的为30%。
从数据上看,长城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2006年,伴随《长城保护条例》的落地实施。
意味着国家对长城实行了整体保护。
眼看长城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与长城巨大的体量和保护需求相比,各地的保护工作仍然显得“杯水车薪”。
以甘肃为例,景泰县近年出台了长城保护的相关政策。
2015年底,对长城主体69.3公里及附属烽火台设立了保护界碑199个、界桩1580个,并编制完成了辖区内的长城资源档案。
显然,这些成果谁也不可抹去,可是,为何破坏明长城遗址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作为中国现存长城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甘肃境内已知历代长城总长3600多公里,位居国内第二。
这意味着甘肃明长城遗址的重要地位,也意味着当地保护明长城的沉重责任。
然而,一些地方只注重搞开发、促建设,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建设过程中给长城造成的毁坏。
比如,前些年,甘肃在在进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时,那些穿越老百姓田间地头或靠近公路的长城段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可见,在经济效益面前,保护长城便处于弱势地位。
无可置疑,如此大体量的长城,仅依靠县财政支持和少量的长城保护员来保护是不可能实现的。
保护长城的措施(四篇)
保护长城的措施目前,涉及长城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但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____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这对长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长城的保护要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使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 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 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旅游区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长城的保护:一、大力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要利用广播、报纸、图片、幻灯、电影、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体广泛宣传保护长城的意义,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护长城的重视。
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
二、其次,搞好长城保护工作要加强长城实地调查。
只有真正对本省本市境内长城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在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上才能有的放矢,对破坏严重地段才能找到根源,对症下药,使长城保护的法规法令落到实处.。
三、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实践证明,制定保护规划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将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面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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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和相关遗存,包括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
本条例所称长城段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长城保护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长城保护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长城段落的保护详细规划。
全省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长城段落保护详细规划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保护级别、认定编码、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和公布机关及日期、树立标志机关及日期。
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长城档案,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并进行续补、完善。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长城段落的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长城段落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组织开展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看护,减缓自然因素对长城的毁损,发现长城段落及防护设施自然毁损或者人为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有长城段落分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及长城段落直接责任单位依法开展日常管护、执法巡查、保护修缮等工作。
第十四条长城保护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前述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二)种植、养殖、放牧;(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二)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
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二十条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执法巡查方案并负责实施,每季度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
前款所称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被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省、市(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长城执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长城保护警示机制,将真实性和完整性处于濒危状况的长城段落列入长城保护警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三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
第二十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长城的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适度、公益优先、可持续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长城的,应当与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三)有游客承载量评估结果;(四)符合长城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要求。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游客承载量。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直接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三十条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要求的,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游客承载量的;(五)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六)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七)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等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的;(二)在长城上种植、养殖、放牧的;(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四)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的;(五)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的;(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