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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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某种风险或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风险转移: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在发生风险时得到经济赔偿的权益。

2. 分散风险:保险合同通过将大量的风险分散到保险公司,实现了风险的共担和分摊。

这使得个人或企业能够承受更大的风险,同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3. 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三、保证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即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偿还。

2. 担保性质: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使其更愿意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或授予其他权益。

3. 债务优先:保证人在偿还债务时享有优先权,即保证人可以先行垫付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目的不同: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或损失时提供经济赔偿,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增加债权人的信心。

2. 风险转移方式不同:保险合同通过保险费的支付,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

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将债务人的债务风险转移给了保证人。

3. 法律效力不同:保险合同受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保险学4

保险学4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 ②
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 定交付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 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 保险金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 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 人,所有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 不同。

寿险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 3、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6、指定新的所有人。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 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受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 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 续。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 的权力。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 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1: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 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 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 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 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 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 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 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 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了解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及其资格条件启发引导学生总结障程度不高,没意义;超额,也得不到高处保险标的价值的补偿;人身险没有价值,交费能力和保障程度结合考虑)。

4 •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换取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承担保险风险,而向保险人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费用。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趸缴、分期缴费、限期缴费等多种方式。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合同终止的时间。

保险期限是确定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责任期限。

6.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或人身险达到的条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项目,即保险合同明确列示的保险人在发生什么风险事故后可以对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也称除外责任。

7.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即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应采取的计算公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和和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保险赔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应该采取的解决方式。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洽商合同达成协议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它并非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介绍保险,但实质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约。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申请,但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投保人只需如实填具投保单即可。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性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通过协商一致达成。

2. 合同的双务性质: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被保险人则有义务支付保险费。

3. 合同的有偿性质: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提供的保障。

4. 合同的射幸性质: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是否需要支付保险金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5. 合同的附合性质: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预先拟定,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6. 合同的持续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持续性,保险期间内,只要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持续有效。

7. 合同的可转让性:保险合同通常是可转让的,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

8. 合同的可解除性:保险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解除,例如被保险
人违反合同条款,或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9. 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受到经济影响。

10. 合同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确保保险人能够准确评估风险。

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太平洋保险保险合同pptx

太平洋保险保险合同pptx
合同生效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同将在一定期限后生效,成为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 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03
太平洋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
以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保险期限
短期保险
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长期保险
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保险责任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太平洋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人
提供保险服务的一方,负责履行保 险责任并承担风险。
被保险人
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是保险合同 的受益人。
保险标的物
被保险的财产或人身,是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保障对象。
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是保险合 同中规定的承保事项。
02
太平洋保险合同签订流程
投保人信息核实
核实投保人身份
保险费缴纳
1 2
选择保险产品
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的太平洋 保险产品。
计算保险费
根据所选保险产品的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供多种缴费方式供投保人选择,如现金、刷 卡、银行转账等,方便快捷。
保险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
在确认保险费缴纳完成后,与投保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误解和争议。
如何理赔?
要点一
报案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 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现 场证据。
要点二
提交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理 赔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现场照片 等。
要点三
审核与赔偿
保险公司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何变更保单信息?
更改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双方在风险保障和理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对于保险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起着重要作用。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保险人指的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保障的个人或机构。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而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的赔偿承诺。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1. 词语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需要准确理解。

双方应该对保险条款中的词语解释达成共识,避免产生误解。

2.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文件,应按照法律规定解释。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应遵循保险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解释。

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最大化原则、损失降至最低原则等基本原则。

双方应相互诚实交流信息,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

双方应谨慎填写合同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

同时,保险合同的签署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遵守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时间。

五、保险合同的理赔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在发生风险时提供赔偿。

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应积极、及时处理并支付合理的理赔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风险防范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

同时,保险人应提供风险管理和防范的指导,帮助被保险人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

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

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
保险格式合同是一种标准化的保险合同,其中包含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并且其条款和条件是统一的,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投保人。

保险格式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引言:介绍合同的双方(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2. 定义和解释:定义了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和词汇,以确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3. 范围和责任:详细描述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这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

4. 条款和条件:列出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免赔额、索赔程序等。

5. 责任免除:指明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战争、恶意行为或自然灾害等。

6. 解决争议:规定了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7. 附加条款:列出了其他附加的保险条款,例如保险金双倍赔付、投保人身故时保险费豁免等。

保险格式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具有一致性,便于理解和实施。

这种合同提供了标准化的保险条款和条件,方便投保人进行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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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概述篇一: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1.2.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一)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1.2.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到保障;表现为补偿性保障和给付性保障。

(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四)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是诺成合同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实施内容,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六)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1.2.保险合同的双务内容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保险合同双务性的实现不适用“对待履行”原则投保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七)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1.2.在具体的的保险合同中,这种有偿性并非必然实现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不等价的(八)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2.3.4.1.2.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列举承保危险和除外责任(责任免除)1.2.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多种危险保险合同(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仅仅列举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1.2.?1.2.3.4.5.6.?1.ab2.abcd?1.2.3.?1.2.3.abc单保险合同: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认定复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标的是同一的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保险事故是同一的保险期间是同一的由数个保险人分别承保,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善意复保险:重复保险分摊规则(第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恶意复保险:否认其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其保险合同均有效重复保险中投保人的义务重复保险中投保人须履行通知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以免因重复保险使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虚涨,诱发道德风险。

但缺少对违反后果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比例责任方式,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损失:5万赔款:甲公司:2万/20万×5万=0.5万乙公司:8万/20万×5万=2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2.5万?1.2.3.4.abc?1.2.3.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损失:5万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5万)+丙公司(5万)=12万赔款:甲公司:2万/12万×5万=10/12万乙公司:5万/12万×5万=25/12万丙公司:5万/12万×5万=25/12万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损失:5万赔款:甲公司:2万、乙公司:3万、丙公司:0万篇二:保险的概述保险的概述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寻求防灾避祸的方法,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却是形成于近代社会。

保险虽然是对风险的承保,但它并不能对付所有的风险,而只能对付满足可保风险条件的那些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一、保险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般说来,保险(Insuranc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是指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是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物质储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广义的保险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保险人集资合办的合作保险等,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即按照商业化的原则,通过合同的形式,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在合同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保障制度。

本教材所研究的保险即为狭义的商业保险。

通过对狭义商业保险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的一种方法。

保险把具有同样危险威胁的人和单位组织起来,根据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事件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由保险经营者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或保险条件实现时,保险人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现代保险学认为,保险按定义应该包括四方面: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功能要素。

保险的前提要素是危险的存在。

保险的基础要素是众人协力,即多数人参与。

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损失补偿。

在保险实务中如何体现三大基本要素,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

1、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所谓风险是指在将来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可能性。

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转移危险,因此,保险以风险为经营对象。

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成为保险的对象,只有具有不确定的危险,才是可投保的危险。

不确定的危险必须是:(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即危险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发生确不能确定。

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一定会发生的危险,都不是保险危险。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即危险肯定会发生,但是于何时发生是不能确定的。

如人的死亡,一定会发生,但无法确定发生的时间,因而死亡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即某一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造成损失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

如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但是每一起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不一定,有的损失轻,有的损失很重。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单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集合众人的力量,从而形成了一套经济上合理、操作上规范的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负担同类危险的人分别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给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当个别投保人因为遭遇保险危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弥补他的损失,从而实现保险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保险的这种社会互助共济性,要求必须有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参加保险的人越多,保险基金的积累就越多,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就越强,或者说投保人获得保障的程度也就越高。

3、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合理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都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从经济角度上讲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和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如果保险费率过高,就会影响保险的社会需求,也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相反的,如果费率过低,则会出现保险行业的亏损,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

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能够如约履行保险赔偿与给付业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量的基金。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5、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

保险合同就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者向后者交付保险费、后者按规定对前者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协议。

保险是针对不确定的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来给予赔偿的,会不会发生、何时发生、会导致什么结果、如何赔偿、损失如何等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通过一定方式来确定双方在保险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及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订立保险合同。

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

三、有关保险的名词解释1、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标的是直接获得保险合同保障的物、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人的身体与寿命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的对象。

不同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不同,面临的危险种类、危险因素多少、危险程度高低不同,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也使投保人所付的对价(保险费)随之变化。

因此,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它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是三个相互联系义相互区别的概念。

其相互联系表现在,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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